龍某某與蔡某甲探望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3閱讀量:(2151)

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37號

原告:龍某某,女,漢族,住潮州市湘橋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潮生,廣東建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甲,男,漢族,住潮州市湘橋區(qū)。

原告龍某某訴被告蔡某甲探望權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潮生、被告蔡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龍某某訴稱:2015年3月26日,原告龍某某與被告蔡某甲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離婚,調(diào)解婚生女兒蔡某乙、蔡某丙由被告負責撫養(yǎng),但調(diào)解書中沒有列明原告享有探視權和明確原告探視女兒蔡某乙、蔡某丙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方式。調(diào)解書生效后,原告為保障探視權,多次親自或委托他人就探視權的具體執(zhí)行問題同被告進行磋商,但未果,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原告的探望權,剝奪了原告與兩個女兒相處及兩個女兒享有母愛的權利,損害了親權,對兩個女兒身心的健康成長極為不利。雖然原告與被告離婚,但是原告希望并請求可以有更多的時間與兩個女兒相處,給予兩個女兒應有的母愛關懷與教育,使兩個女兒能夠健康快樂的成長。為此,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協(xié)助原告行使探望權,并規(guī)定探望時間、地點、方式。(具體方案為:1、每周探望女兒蔡某乙、蔡某丙一次,每周六晚上原告至被告處接女兒蔡某乙、蔡某丙回原告處,每周一上午由原告送女兒蔡某乙、蔡某丙返校。2、寒暑假由原、被告輪流撫養(yǎng)女兒蔡某乙、蔡某丙。)

被告蔡某甲沒有提交答辯狀,但在庭審時辯稱:被告蔡某甲不同意原告龍某某的訴訟請求。原、被告在法院就離婚糾紛案件進行調(diào)解時,原告就表示不主張?zhí)酵麢?。離婚后,原告探望孩子的手段不太合理。原告到被告家中探望孩子時,不告知被告母親,且動手打被告母親。同時,孩子也不愿意原告對其進行探望。

經(jīng)審理查明:龍某某與蔡某甲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婚生長女蔡某乙,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婚生次女蔡某丙。龍某某與蔡某甲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3月26日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離婚,并確定婚生女蔡某乙、蔡某丙由蔡某甲負責撫養(yǎng),但未就龍某某行使探望權的問題達成一致調(diào)解意見。離婚后,龍某某因探望婚生女問題與蔡某甲發(fā)生糾紛,遂于2015年7月21日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本案審理過程中,龍某某、蔡某甲對龍某某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未能達成協(xié)議。

本院認為:本案為探望權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的規(guī)定,離婚后龍某某享有對婚生女蔡某乙、蔡曉某丙的探望權。蔡某甲主張龍某某在離婚后探望女兒的方式對女兒造成傷害并導致女兒不愿意跟龍某某接觸,并提供了視頻資料一份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從該視頻資料的內(nèi)容看,該視頻資料無法充分有效證明存在蔡某甲主張的事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guī)定,對蔡某甲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認定。鑒于龍某某與蔡某甲在本院調(diào)解離婚時未涉及探望權的處理,現(xiàn)龍某某請求蔡某甲協(xié)助其探望婚生女蔡某乙、蔡某丙,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龍某某探望婚生女蔡某乙、蔡某丙的具體方式、時間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款“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guī)定,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龍某某、蔡某甲未能就探望的方式、時間達成協(xié)議,本院綜合考慮蔡某乙、蔡某丙的日常生活、身心健康成長需要及對龍某某、蔡某甲的生活、工作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龍某某每月探望婚生女蔡某乙、蔡某丙以兩次為宜,具體的探望時間、方式可確定為:每月第二周及第四周星期日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在蔡某甲居住地由蔡某甲陪同龍某某探望。在龍某某探望期間,蔡某甲應提供必要的方便,使龍某某與蔡某乙、蔡某丙能夠在良好的環(huán)境中相處。

綜上所述,案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龍某某可于每月第二周及第四周星期日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在被告蔡某甲居住地由被告蔡某甲陪同原告龍某某探望婚生女蔡某乙、蔡某丙。被告蔡某甲應予以協(xié)助。

二、駁回原告龍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原告龍某某負擔50元,被告蔡某甲負擔50元。案件受理費已由原告龍某某預交,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蔡某甲應負擔的上述受理費,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內(nèi)付還原告龍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余佳麗

人民陪審員  陳彥杰

人民陪審員  李潮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陳思燁

探望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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