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與朱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1閱讀量:(1573)
湖北省鄖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鄖縣民一初字第00253號
原告黃某某,城鎮(zhèn)居民。
委托代理人韓某。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某,城鎮(zhèn)居民。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陽中路*號。
負責人陶某某,系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江華旭,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或上訴,進行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朱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保十堰支公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徐卓威適用簡易程序于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韓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某某財保十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華旭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訴稱:2013年7月11日14時30分,朱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鄂C×××××號黑色帕薩特轎車,在鄖縣城關鎮(zhèn)中嶺農機公司路段將我碾傷,造成我左足第2、3、4跖骨骨折,左足內側楔骨骨折。請求判令被告朱某某賠償我醫(yī)療費64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80元、誤工費28145.74元、護理費16510元,以上合計51946.74元(含朱某某已經墊付的11436.93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被告某某財保十堰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庭審中,當庭變更其訴訟請求為:被告賠償我醫(yī)療費6436.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0元、誤工費21502.96元、護理費12163.8元、營養(yǎng)費880元,以上合計41643.69元(含朱某某已經墊付的11436.93元)。
被告朱某某辯稱:交通事故屬實,對原告請求的賠償數(shù)額沒有異議。事故車輛在被告某某財保十堰支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請求某某財保十堰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
被告某某財保十堰支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和事故車輛投保情況無異議。對于原告的具體賠償明細,我們認為:1、姓名是黃某某,金額為25元的醫(yī)療費票據(jù),與本案無關,應當從醫(yī)療費中扣除;2、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異議;3、誤工費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誤工時間應當計算為44天再加一個月;4、護理時間應當為44天再加一個月;5、營養(yǎng)費無依據(jù),不同意支付。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14時30分,被告朱某某駕駛鄂C×××××號轎車,由鄖縣城關鎮(zhèn)中巴站往鄖縣城關鎮(zhèn)東嶺方向行駛,途經鄖縣城關鎮(zhèn)中嶺街縣農機公司路段碾壓原告黃某某的左腳,造成其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朱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黃某某在鄖縣城關鎮(zhèn)衛(wèi)生院住院44天,花去醫(yī)療費6411.93元,住院期間,由其子黃某甲(城鎮(zhèn)居民)護理。2013年8月23日,鄖縣城關鎮(zhèn)衛(wèi)生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證明:黃某某因傷造成”1、左足第2、3、4跖骨骨折;2、左足內側楔骨斯托性骨折可能,建議休息5月,1人護理”。庭審中,黃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其道路貨物運輸從業(yè)資格證,以證明其收入標準應當按照運輸業(yè)平均工資計算。黃某某受傷后,朱某某已墊付各項費用合計11436.93元。
另查明,肇事車輛鄂C×××××號轎車在被告某某財保十堰支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三者險”限額為200000元。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黃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上述損失,因肇事車輛鄂C×××××號轎車在被告某某財保十堰支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該公司應當按”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的順序依次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再由侵權人朱某某承擔賠償責任。黃某某請求支付院外休息5個月的護理費,但其提交的診斷證明書上僅寫”1人護理”,并未明確究竟系住院期間,還是院外護理,也未注明護理時間,本院對其護理時間僅支持被告某某財保十堰支公司認可的住院期間44天加院外護理30天,即護理期間為74天;黃某某請求按照交通運輸業(yè)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誤工費,并向本院提交了從業(yè)資格證予以證明,則其依據(jù)充分、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本院認定黃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如下:醫(yī)療費6411.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0元(15元/天×44天),護理費4789.52元(23624元/年÷365天/年×74天),誤工費21502.64元(40456元/年÷365天/年×(44天+30天/月×5月)】,合計33364.09元。黃某某的上述損失應當由某某財保十堰支公司在其為肇事車輛鄂C×××××號轎車承保的”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朱某某已經墊付的費用可在某某財保十堰支公司賠付后予以返還。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協(xié)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在其為鄂C3K***號轎車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黃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33364.09元;被告朱某某先行墊付的11436.93元,待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賠償款兌付后從中扣除并直接返還給被告朱某某。
二、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十堰市五堰支行;賬戶:172456010400003****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代理審判員 徐卓威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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