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與段某、段某甲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0閱讀量:(1411)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92號

原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曉甫,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龔超,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段某。

被告段某甲。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陽中路*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代理權(quán)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夏某某訴被告段某、被告段某甲、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十堰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朱敏敏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杜曉甫,被告段某、被告段某甲、被告人保十堰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夏某某訴稱:2013年8月21日下午6時許,被告段某駕駛鄂C×××××越野車在十堰市北京路一中后門路段與原告駕駛的鄂C×××××越野車發(fā)生刮擦,造成車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段某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另查被告段某甲系鄂C×××××車主。鄂C×××××車在人保十堰公司投了相關保險。因被告對原告的車損賠償要求推諉不理,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利,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判決被告段某、段某甲共同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36092元;2、被告人保十堰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3、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夏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駕駛?cè)瞬樵冃畔⒔Y(jié)果、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證明原告身份,被告段某有駕駛資格證,車輛鄂C×××××車主是段某甲。

證據(jù)二: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被告段某負全部責任。

證據(jù)三:被告人保十堰公司出具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原告受損車輛維修賬單及維修發(fā)票。證明原告維修車輛支出36092元。

被告段某辯稱:駕駛?cè)瞬樵冃畔]有查詢單位蓋章。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保險公司的定損明細沒有保險公司的蓋章。

被告段某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向保險公司申請定損和夏某某第一次出具的定損復印件。證明原告夏某某與段某向保險公司申請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原告同意以保險公司定損結(jié)果為準。原告第一次出具的4萬元車損復印件,證明原告買發(fā)票騙保。

證據(jù)二: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單。證明被告段某甲在人保公司投了相關保險。

證據(jù)三: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段某對事故認定不服拒絕簽字。

被告人保十堰公司辯稱:對段某駕駛信息查詢沒有相關機關蓋章,事故認定書沒有段某簽字,應當沒生效。車損情況確認書沒有人保公司蓋章確認,不能證明該車損與本次事故有關聯(lián)性。

被告人保十堰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8月21日下午6時許,被告段某駕駛鄂C×××××越野車在湖北省十堰市北京路一中后門路段與原告夏某某駕駛的鄂C×××××奔馳越野車發(fā)生刮擦,造成車損。經(jīng)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段某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被告段某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字。原告夏某某將事故車輛送至湖北省襄陽之星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修理,維修花費36092元。被告段某對維修金額有異議,原告夏某某索賠不成故訴至本院。另查明,鄂C×××××號車主系段某之父段某甲,該車在被告人保十堰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不計免賠率。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20萬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chǎn)權(quán)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原告夏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車輛受損,應當?shù)玫较鄳馁r償。鄂C×××××車輛所有人段某甲在人保十堰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被告人保十堰公司依法應當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對被告段某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段某甲購買了相關保險,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已送達被告段某,其拒絕簽字的行為不影響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生效,被告段某不服可以在責任認定書送達三日內(nèi)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且被告方無相反的證據(jù)或者足以推翻認定書結(jié)論的理由,故本院依法采信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人保十堰公司認定的車輛損失修復費用,不是被告段某支付修車費的依據(jù),應當根據(jù)在本次事故中車輛的實際受損情況及修復需要支出的費用為依據(jù),再者被告段某和被告人保十堰公司均沒有提供保險公司認定車損的相關證據(jù),故對原告夏某某請求支付汽車修理費3609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夏某某36092元。

二、駁回原告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2元,被告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jié)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賬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用,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通知書)。

代理審判員  朱敏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顏 雯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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