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陽某與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7閱讀量:(1325)
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金堂民初字第1431號
原告陽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
委托代理人黎煒,四川雁南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金堂縣。
原告陽某與被告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廖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以公告形式向被告廖某某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公告期間,被告廖某某未應訴。公告期限屆滿,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黎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廖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陽某訴稱,被告廖某某于2013年4月3日向其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約定資金占用費每月8000元。借款后,被告支付了三個月利息。原告要求被告還款,被告推諉,未歸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請求判令被告廖某某歸還原告陽某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39387元(利息從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從2015年3月25日起至支付日止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計算);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廖某某未作答辯,亦未舉證。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4月3日,原告陽某將10萬元現(xiàn)金交付與被告廖某某,被告廖某某于當日向原告陽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陽某人民幣現(xiàn)金壹拾萬元整,資金占用費每月捌仟元,按月支付。”之后,被告廖某某僅給付三個月的利息。經(jīng)原告陽某催收,被告廖某某至今未歸還借款本金,并未再支付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材料、借條、到庭作證的證人陽建、陽鵬及原告陽某的陳述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廖某某向原告陽某借款并出具借條,雙方之間的借款協(xié)議除月利率約定8%超出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四倍外,其余內(nèi)容合法有效。民間借貸合同屬實踐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原告陽某已將借款支付給被告廖某某,該借款協(xié)議已生效。原、被告之間的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原告陽某可以催告被告廖某某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故對原告陽某主張被告廖某某返還借款本金10萬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雖原、被告在借款協(xié)議中關于月利率為8%的約定已超過了司法解釋關于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規(guī)定,但原告陽某主張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給付利息,故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廖某某已給付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7月2日的利息,故被告應從2013年7月3日起給付利息。故被告廖某某應自2013年7月3日起至本金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給付利息。被告廖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應當自行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廖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向原告陽某支付本金10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為:以本金1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3年7月3日始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088元,公告費560元,兩項合計3648元,由被告廖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羅寶珊
人民陪審員 鄭揚文
人民陪審員 鄧紹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黃 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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