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耿某某、劉某某、牛某某、孔某某、劉某某、武某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3閱讀量:(1889)
山西省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城刑初字第365號
公訴機關(guān)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山西省澤州縣人,中專文化,晉城市城區(qū)某某KTV保安。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15年4月16日被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經(jīng)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晉城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紅衛(wèi),山西潤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山西省澤州縣人,初中文化,晉城市城區(qū)某某KTV保安。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15年4月16日被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經(jīng)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晉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陵川縣人,初中文化,晉城市城區(qū)某某KTV保安。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15年4月16日被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經(jīng)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晉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晉城市城區(qū)人,中專文化,晉城市城區(qū)物貿(mào)小吃城根據(jù)地飯店經(jīng)理。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15年4月16日被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經(jīng)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晉城市看守所。
辯護人董青,山西潤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山西省澤州縣人,初中文化,晉城市城區(qū)物貿(mào)小吃城根據(jù)地飯店員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15年4月16日被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經(jīng)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晉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山西省澤州縣人,高中文化,晉城市城區(qū)物貿(mào)小吃城根據(jù)地飯店員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15年4月16日被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經(jīng)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晉城市看守所。
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城檢公刑訴(2015)3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耿某某、劉某某、牛某某、孔某某、劉某某、武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席某甲、李某某均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進行了審理。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晉軍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席某甲訴訟代理人席某乙、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被告人耿某某及其辯護人李紅衛(wèi)、被告人劉某某、牛某某、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辯護人董青、被告人劉某某、武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晉城市某某娛樂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崔晉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武某、孔某某、劉某某及崔某在某某KTV玩耍時,崔某在大廳內(nèi)與李某某因故發(fā)生爭吵,武某便推了李某某一下,李某某隨即朝武某身上踢了一腳,后兩人廝打在一起。與李某某同行的席某甲、高某上前拉架,孔某某、劉某某及KTV保安隊長被告人耿某某見狀也沖上前去,后雙方發(fā)生打斗。耿某某又喊來保安被告人劉某某、牛某某及劉某某(另案起訴)等人幫忙。耿某某、劉某某、劉某某、牛某某、孔某某、劉某某、武某等人對席某甲、李某某、高某等3人拳打腳踢,致席某甲、李某某、高某等人頭部、臉部、手部、身上等多處受傷。經(jīng)鑒定:席某甲鼻部損傷致雙側(cè)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構(gòu)成輕傷二級;李某某面部、左眼和左手等處損傷均為輕微傷。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有被害人陳述、書證、鑒定意見和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以證明指控事實。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耿某某、劉某某、牛某某、孔某某、劉某某、武某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訴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耿某某、劉某某、牛某某、孔某某、劉某某、武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均無異議,認罪。
被告人耿某某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耿某某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及定性無異議,認為耿某某具有以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耿某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耿某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孔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孔某某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及定性無異議,認為孔某某具有以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孔某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同時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孔某某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3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孔某某、武某、劉某某及同事崔某等人在晉城市城區(qū)某某KTV玩耍。后幾人準備離開時,崔某在KTV大廳內(nèi)與同在此處玩耍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因故發(fā)生爭吵,與崔某同行的武某便推了李某某一下,李某某隨即朝武某身上踢了一腳,之后兩人便廝打在一起。與李某某同行的席某甲、高某上前拉架,孔某某、劉某某及某某KTV保安隊長被告人耿某某(孔某某的親戚)見狀也沖上前去,后雙方發(fā)生打斗。打斗過程中耿某某又喊來某某保安被告人劉某某、牛某某及劉某某(因系未成年人另案起訴)等人幫忙,后耿某某、劉某某、劉某某、牛某某、孔某某、劉某某、武某等人對席某甲、李某某、高某等3人拳打腳踢,致席某甲、李某某、高某等人頭部、臉部、手部、身上等多處受傷。
經(jīng)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席某甲的鼻部損傷致雙側(cè)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構(gòu)成輕傷二級;2、李某某的面部、左眼和左手等處損傷均為輕微傷。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耿某某、劉某某、牛某某、孔某某、劉某某、武某的家屬共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席某甲4300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8600元,取得了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諒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席某甲、李某某以與被告人耿某某、劉某某、牛某某、孔某某、劉某某、武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已履行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人的附帶民事訴訟。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席某甲的陳述,證實2015年3月3日1時許,我和李某某、高某、張某、馬某在某某玩完準備離開,剛出門我就看見李某某和一名女子不知道在說什么,那名女子旁邊的男子打了李某某一拳,隨后兩人打起來。我趕緊上前拉架,不知道誰把我的眼鏡打掉了,我什么也看不見,接著就有人從我背后打我,我扭頭看見一個朋友走過來,但還沒走過來就被其他人打開了。我看見李某某被拖走,就想上去拉李某某,當時看見有名黑衣男子一直用腳踢李某某,打我的人打了幾拳就不打了,我就上去拉李某某,對面的那幾個人就把我圍起來用腳踩我的頭。過了一會兒他們不打了,我就準備起來,剛抬起頭又被踩下去,我的面部失去了知覺,對方離開后,我的朋友帶我去了醫(yī)院。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證實2015年3月3日凌晨,我和朋友在某某酒吧玩完準備回家時,我在門口碰了一名女子一下,那名女子就一直罵我,她旁邊有名男子推了我一下,我就踢了他一腳,后我們就打在一起。我看到席某甲和高某過來拉架,我和那名男子打了一分鐘左右,從某某出來幾名男子將席某甲拉走。接著有三、四名男子朝我走過來,圍著我打,將我打在地下并對我拳打腳踢。打了5分鐘左右,他們就走了,我和朋友去了澤州縣醫(yī)院。我看到對方有七、八個人打我。我左側(cè)面部被打腫,左手小拇指被打骨折,席某甲鼻梁骨骨折,高某也受了傷。
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晚我在某某門口給孔某某叫出租車時聽見后面有吵架聲,我轉(zhuǎn)過身看見好幾個人在打架,我就趕緊去拉架。拉開之后,我看見旁邊有一個人躺在地上,耿某某正對他拳打腳踢,并叫我過去幫忙,我就過去打這個人。在此過程中,我看見孔某某在打另一個人,我就準備跑過去幫忙,孔某某的兩個朋友也跑了過去。隨后我們四人圍著這個人用腳踹,后這個人就跑了。接著我看見對方有人在停車場躺著,馬某某也將對方一個人拖到了躺著的這個人旁邊,我就過去用腳踹馬某某拖著的那個人,劉某某也踹了幾腳。我聽說牛某某當時也踹了幾腳。“某某”、劉某也參與了打架。
(2)證人崔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3日0時許,武某叫我和武某某去某某慢搖吧。1時許,劉某送孔某某出去打車,我、武某、武某某走在后面,到門口的時候,有個男的朝我吹口哨,武某問那個男的是不是惹事呢,那名男子就踢了武某一腳。后武某、那名男子、和那名男子一起的三個人、劉某、某某的幾個保安、孔某某就打了起來。當時對方有七、八個人,是對方先動的手。
(3)證人高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3日1時許,我和席某甲、李某某、張某、馬某離開某某,走到門口的時候,李某某和一名女子發(fā)生爭吵,和那名女子一起的男子就推了李某某一下,雙方就打了起來,對方又過來幾名男子一起打李某某。我過去將最開始動手的那名男子拉出來并和他打了起來,后又過來三、四名男子把我按在地上打,和馬某打在一起的那兩名男子看見我在地上,也過來打我。打了幾分鐘后他們就離開了。之后我和馬某看見打我的那伙人坐著出租車走了,就去找席某甲和李某某,當時他們臉上都是血。
(4)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3日1時許,我和席某甲、李某某、高某、馬某離開某某時,李某某和高某走在最前面。我剛出某某門就看見七、八名男子將李某某和席某甲圍在中間,并將他們按在地上拳打腳踢。我想上前拉架但是拉不住,打了5分鐘左右,那幾名男子就散開了。我過去扶他們時,有名女子拉著一名男子,那名男子掙脫之后又過來踩了席某甲臉部幾腳,后這些人就打車離開了。高某和馬某也在馬路上被打了。事后聽說是因為李某某不小心碰了一名女子,雙方發(fā)生爭吵,接著打了起來。
(5)證人趙某(某某酒吧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案發(fā)后劉某某讓我將酒吧監(jiān)控硬盤格式化,耿某某也不讓我和別人提起這件事。
(6)證人席某乙(系席某甲父親)的證言,證實2015年3月4日凌晨3時許,我電話聯(lián)系席某甲時,得知其被打,在澤州縣醫(yī)院急診科救治。到達醫(yī)院后,處警民警已離開,經(jīng)初步診斷,席某甲鼻梁骨兩處骨折,鼻中隔變形,其朋友李某某左手小拇指骨折,同時二人面部有多處淤青。通過詢問當晚與席某甲在一起的朋友,得知當晚1時許,席某甲等5人離開某某準備回家時,李某某與一些人發(fā)生沖突,席某甲上前勸架,在此過程中,李某某、席某甲等人被打。
書證
(1)照片說明,證明被害人席某甲傷勢情況。
(2)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及到案經(jīng)過,證實該隊于2015年3月3日接到席某乙報案后,對席某甲被毆打案立為尋釁滋事案進行偵查。4月16日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劉某某、孔某某、武某、牛某某、劉某某、劉某某經(jīng)傳喚接受訊問時對各自參與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3)戶籍證明和照片,證實六被告人個人基本情況。
4、鑒定意見
晉城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司法鑒定中心(晉市城)公鑒(法臨)字(2015)076號、077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李某某面部、左眼和左手處等損傷均為輕微傷;席某甲鼻部損傷致雙側(cè)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構(gòu)成輕傷二級。
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耿某某對案發(fā)當晚參與尋釁滋事的劉某某、牛某某、馬賽杰進行了辨認;劉某某對牛某某進行了辨認;劉某某對武某、牛某某、孔某某進行了辨認;牛某某對孔某某進行了辨認;劉某某對耿某某、劉某某進行了辨認。
6、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供認2015年3月3日凌晨2時許,我的一個親戚孔某某帶著幾個員工(劉某某、某某及三女一男)在某某慢搖吧喝酒。后他們離開時,孔某某喝多了,我把他扶到某某門口的馬路邊上,給他打出租車,孔某某準備上車的時候,跟他一起的人就在后面喊有人打某某,劉某聽見后就過去和對方的人打起來,我和孔某某也過去了,我過去后問對方的人怎么回事,就被對方的人摔倒了,我就和他們打了起來。因為對方有六、七個人,我們這邊打不過,我就讓門口的服務員去叫保安幫忙。后過來五、六個保安,和對方的人打在一起,打了一會兒就把對方的人打跑了,對方其中三個人被我們打倒在地上,后來保安就回某某了,我和孔某某也離開了??啄衬场⒛衬?、某某、還有那個我叫不上名字的男員工以及保安劉某某、劉某某、牛某某、馬某某都參與了打架,均是拳打腳踢。剛開始打的時候我沒有看清楚,對方三個人被我們打倒后,我看見劉某某踢了倒在路邊人的屁股,我和牛某某、馬某某、劉某某用腳踢躺在地上中間的那個人,后劉某某朝這個人頭部踢了幾腳。事后我讓劉某某把監(jiān)控設(shè)備格式化,并將監(jiān)控資料刪除。
(2)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供認2015年3月3日凌晨1點多,我在某某上班時聽服務員說某某門口有人打架,還聽說客人打保安隊長耿某某,我就想過去看看,當時想著如果耿某某受傷了,我就要幫他打架。我走到某某門口的時候,看見兩個人趴在地上,劉某某正在用腳踹其中一個人,我就用腳踢了一下地上的人,后來我就把劉某某拉走了。當天下午,耿某某讓我去看一下監(jiān)控并讓把打架的監(jiān)控畫面刪除,于是我就讓趙州把監(jiān)控刪除了。事后我聽耿某某說是對方先動手打他,他才動了手,后劉某某、趙柳賀也過去打?qū)Ψ?,并踢了對方幾腳,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供認案發(fā)時,我在某某里聽說有人打保安隊長,我們五、六個保安就從某某出來,看到有三、四個人在打耿某某,我們就過去拽開那幾個人,把耿某某弄出來。接著我們就圍著這三、四個人拳打腳踢,并將對方三個人打倒在地,倒地后我們又朝他們身上踹了幾腳,我主要是朝對方身上踢了三、四腳(背或者屁股),隨后我們就走了。我們這邊主要有我、劉賀等保安,當時耿某某的哥也在場,他和他的幾個朋友也打了對方幾下。
(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供述2015年3月2日晚上,我、劉某某及兩個女性朋友在某某喝酒,期間我的遠方表弟耿某某也過來一起喝酒。我們喝到凌晨3點多,我、耿某某、小胖等在路邊打車,后我在路邊小便,此時我聽見身后有爭吵聲,轉(zhuǎn)過身后,我看到武某、耿某某、劉某某、小胖和別人打起來了,我就過去看是怎么回事兒,剛過去就有人把我們的眼鏡打掉了,我就和這個人拉扯的打起來,我朝他身上打了幾拳,隨后某某出來五、六個保安也參與了打架,對方有兩、三個人被打倒了。一開始耿某某、小胖對對方拳打腳踢,某某的保安出來后就打的比較亂,對方有人跑了,保安將其中三個人打倒在地后,用腳踢對方,具體踢哪個部位我不清楚。
(5)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供述內(nèi)容與孔某某相同,同時供述在將對方拽倒之后,我把他按在地上,騎在他身上,朝他胸口打了幾拳,還用皮帶抽了被打倒的三個人幾下。我看見武某、耿某某、二胖都是拳打腳踢,對方被打倒后,他們用腳朝對方身上踹,后聽說孔某某扇了對方一巴掌,“小劉”朝對方臉上打了幾拳。某某的保安都是拳打腳踢,對方被打倒后用腳踹對方。
(6)被告人武某的供述,供認2015年3月3日凌晨1時許,我和耿某某、劉某某等人準備離開某某,當時我和崔某走在前面,我倆走到門口時一名男子一直朝崔某吹口哨,我看見后就問他是不是挑事呢,那名男子和他旁邊的另一名男子就踢了我?guī)啄_。后對方又過來兩、三名男子把我按倒在地,我感覺頭被打了,眼鏡也被打掉,等我找見眼鏡后,我看見某某的保安在打打我的這些人,我朝對方一個男子身上踹了幾腳,打了一會兒后,對方三個人躺在地上,我們就離開了。我看見劉某某用腳踹對方,其他人我沒有看清,某某有五、六個保安參與打架,我只認識耿某某。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六被告人及兩辯護人均無異議,證據(jù)之間能夠形成證據(jù)鎖鏈,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耿某某、劉某某、牛某某、孔某某、劉某某、武某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并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該六人的行為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權(quán),均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耿某某、劉某某、牛某某、孔某某、劉某某、武某所起作用基本相當,可不區(qū)分主、從犯,依各自所起的作用予以相應的處罰。六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該六被告人家屬已對二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耿某某、孔某某辯護人所提二被告人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耿某某、孔某某辯護人所提被害人有一定過錯的辯護意見及耿某某辯護人所提耿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三、被告人牛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四、被告人孔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五、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六、被告人武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郜萬斌
審 判 員 張 娜
人民陪審員 田 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姚艷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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