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與汪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2閱讀量:(1210)

連云港市連云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港民初字第00503號

原告許某,連云港某某指揮部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戴徽,江蘇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穎,江蘇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汪某,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田萍,江蘇尚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繼剛,江蘇尚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許某訴被告汪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徽、被告汪某及其代理人田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許某訴稱,原、被告于××××年登記結(jié)婚,雙方已分居多年,被告對金錢要求過高,對原告生活不照顧,采取冷暴力,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

被告汪某辯稱,原告所述不屬實,原、被告之間并沒有分居生活,一直是住在邊檢巷45號共同生活。原、被告是在2001年9月份自由戀愛的,不久,雙方即同居生活,到××××年××月登記結(jié)婚,被告對原告及其父母、子女都給予照顧,夫妻之間是有感情的。原告這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家里的房子要拆遷,原告不想讓被告拿到拆遷款,另外,原告還與其他女性有不正常的往來,對原告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也違反了夫妻之間應當忠誠的義務。被告考慮到雙方是后組建的家庭,再婚后也沒有生育子女,被告對原告及家庭還有感情,加之被告的年齡也大了,還想和原告一直生活下去,因此,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份相識并建立戀愛關(guān)系,不久,雙方即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雙方均系再婚,原告與前妻生育一子一女,被告與前夫生育一子,雙方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有時因家庭經(jīng)濟及生活瑣事會發(fā)生爭吵,近年來,被告懷疑原告生活作風不檢點,與另外一名女性有不正當往來,致使夫妻之間產(chǎn)生矛盾。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和信任。由于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因家庭經(jīng)濟等生活瑣事有時發(fā)生爭吵,被告對原告生活作風產(chǎn)生猜疑,影響了夫妻團結(jié)。但本院通過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chǔ)、婚后感情以及原告要求離婚的原因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今后能互相理解、互諒互讓,共同營造和諧的婚姻家庭關(guān)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許某與被告汪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告承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國務院《訴訟費交納辦法》,同時應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并將交款憑證連同上訴狀一并交本院。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nóng)行蒼梧支行營業(yè)部,賬號:44×××94。

審 判 長 李正寧

審 判 員 徐 威

人民陪審員 劉素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韋 瑋

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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