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羅某某與劉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0閱讀量:(1254)
廣東省陽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陽春法潭民初字第158號
原告:羅某某,女,漢族,四川省南充市營山縣人。
委托代理人:黎瑞安,廣東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榮,廣東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廣東省陽春市人。
委托代理人:黃某,陽春市司法局某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羅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祖健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6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黎瑞安、被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黃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某訴稱:1993年原告在深圳打工時經(jīng)職業(yè)媒人介紹,原告于1993年12月20日來到陽春與被告相識,雙方不久便于1993年12月27日登記結婚,被告為此向職業(yè)媒人支付了2000元介紹費。原、被告年齡相差11歲,有代溝,且是經(jīng)職業(yè)媒人介紹認識,婚前沒有相互了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后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楹蟛痪茫婢投啻我笈c被告離婚,但被告認為原告是其花錢買來的,堅決不同意離婚,并把結婚證藏起來鎖好。原告無奈繼續(xù)留在陽春,此其間與被告沒有真實的情感交流,生活度日如年,曾試圖跳河自殺。被告還隱瞞婚史,原、被告無法繼續(xù)相處,原告于2007年離家出走回到四川省南充市娘家居住至今,離開原告處已經(jīng)7年多。原、被告婚姻存續(xù)期間,沒有夫妻共同財產(chǎn),沒有夫妻共同債務,所生育的孩子已經(jīng)成年,現(xiàn)原、被告已無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1、原告羅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某辯稱:1、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2、被告在家除照顧父母外,還照顧孩子,農(nóng)忙時耙田犁地,農(nóng)閑時做泥水工,為家庭無怨無悔地工作。原告外出打工后,夫妻間通電話時有說有笑,原告現(xiàn)提出與被告離婚,是受他人唆使所致。3、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存款、債權屬實,但為解決兒子的就業(yè)被告借了8萬元買了一臺鉤機。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1993年12月27日雙方到陽春市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登記結婚,1994年9月16日生育大兒子鄒某A,1996年2月28日生育小兒子劉某B。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有時會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自2007年6月起,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庭審時,原、被告確認沒有夫妻共同財產(chǎn),沒有夫妻共同債權,被告主張有夫妻共同債務80000元,但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庭審后,原告表示自愿支付5000元給被告作為離婚的條件,被告表示同意原告附條件離婚。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證明、相片,有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不久后便登記結婚,婚前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后雖生育了兩個兒子,但雙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間出現(xiàn)矛盾后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多年,無和好的可能,被告也同意附條件與原告離婚。據(jù)此,本院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有關離婚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自愿支付5000元給被告作為離婚的條件,被告也表示同意,故本院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在判決原、被告離婚同時也應由原告支付5000元給被告。對于原、被告的兩個兒子,因已成年,不涉及撫養(yǎng)問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羅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二、原告羅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5000元給被告劉某某。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羅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祖健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 何姍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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