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畢某與孫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19閱讀量:(1265)
山東省萊蕪市萊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萊城民初字第230號
原告:畢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山東魯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甲,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王法文,萊蕪萊城牛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畢某與被告孫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孫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法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畢某訴稱:2000年9月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原告再婚,與前夫育有一子。被告對原告的情況很清楚,雙方自愿結(jié)合。××××年××月××日雙方領取結(jié)婚證。××××年××月××日原被告的女兒孫某乙出生。婚后,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前幾年被告逢年過節(jié)回來相聚幾天。原被告常年分居,感情一般,孩子一直由原告撫養(yǎng)。2008年至今被告未給原告一分錢,原告獨自供養(yǎng)孩子上學、生活。被告與原告婚姻已名存實亡。2013年12月份,原告向萊城區(qū)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原告未到庭,萊城區(q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訴處理。被告不顧家庭與孩子,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解脫不幸的婚姻,請法院判令與被告離婚;女兒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婚后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孫某甲辯稱:我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1998年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這期間原告及與前夫所生的孩子與我在大連共同生活,我對原告與孩子照顧的無微不至,在婚前雙方奠定了牢固的感情基礎。××××年××月××日領取結(jié)婚證,婚后感情很深。為了一家人的生計原告外出打工,并把工資交由原告掌管。××××年××月××日原告突然生一女孩孫某乙,原告告知我后,我很納悶,本人不在家、年齡大、經(jīng)泰安88醫(yī)院鑒定我沒有生育能力。因我年齡較大、難找對象,為了家庭、不傷害感情繼續(xù)在外掙錢養(yǎng)家糊口。原告訴稱2013年12月份起訴,純屬無事生非,原告起訴后,我給原告現(xiàn)金47000元才沒有到庭。原告訴稱自2008年至今未給原告一分錢并常年不回家純屬造謠。我堅決不同意離婚,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沒有達到離婚界限。我與原告結(jié)婚15年有深厚的夫妻感情,我與原告之間沒有矛盾沖突,完全是由外人挑唆所致,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讓原被告及孩子有一個完整幸福的家。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孫某乙,原告系再婚?;榍案星檩^好,婚后初期尚可,后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4年1月9日提起離婚訴訟,后因原告畢某未到庭,2014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14)萊城民初字第3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按撤訴處理。2015年1月19日,原告畢某再次訴來本院要求判令兩人離婚。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陳述、結(jié)婚證復印件、民事裁定書、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較好,婚后共同生活已達十五年之久,在共同的生活中因瑣事發(fā)生矛盾處理不當,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確已破裂達到了依法應予離婚的程度,且被告有積極和好的意思表示,只要雙方顧念家庭利益、子女利益,加強溝通,相互體貼、關心、愛護,一定能營造出幸福和諧的家庭生活,故原告畢某起訴與被告孫某甲離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畢某與被告孫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畢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亓 珉
代理審判員 李 艷
人民陪審員 咸鳳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胥文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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