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與某某市某自助火鍋店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18閱讀量:(1748)

甘肅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嘉民一終字第7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平,甘肅永千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市某自助火鍋店(原某某市某某食府),住所地某某市體育大道*號。

經(jīng)營者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小麗,甘肅明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與某某市某自助火鍋店(以下簡稱某火鍋店)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雙方當事人均不服(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侯平、上訴人某火鍋店委托代理人袁小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自2012年12月原告在被告后廚從事廚師工作。2013年3月2日,原告王某某(乙方)與被告經(jīng)營者張某某(甲方)簽訂《酒店后廚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某某食府廚房承包給乙方,基礎月工資為22000元(包含7人工資,如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員,甲方支付給乙方多出人員工資);甲方于每月2號發(fā)放后廚工資給乙方,由乙方領取支配統(tǒng)一發(fā)放;承包期限暫定為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12月2日;乙方簽訂協(xié)議后繳納11000元作為保證金,正常離店時甲方應全部退還乙方;甲方負責乙方后廚工作人員健康證、暫住證、保險的辦理;廚房人事權歸乙方代表,乙方可自行支配員工休息、請假等事宜;乙方員工在工作期間,如出現(xiàn)受傷事故視為工傷,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受聘甲方后不得兼職;因菜品出現(xiàn)質量問題,遭到客人投訴、退菜,損失按菜價兩倍由乙方承擔;甲乙雙方解除合同,一方應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向另一方提出,否則一方應加倍賠償另一方經(jīng)濟(工資)損失等內容。2013年1月4日合同簽訂前,張某某以欠條形式向原告王某某收取后廚押金11000元。合同簽訂前后,被告后廚由原告管理,后廚工作人員由原告招用、考勤,工資標準與原告協(xié)商確定,每月工資由被告按合同約定的后廚月工資總額22000元向原告支付后,原告依據(jù)其考勤表計發(fā)后廚人員工資。2013年3月20日,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以被告經(jīng)營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同年3月26日,原、被告因行政處罰一事發(fā)生爭執(zhí),原告王某某及后廚所有人員于當日離職,被告處于停業(yè)狀態(tài),3月28日,原告王某某以特快專遞形式向被告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份。2013年3月2日之前的后廚工資雙方已結清,2013年3月14日、3月26日,原告向被告借支1000元和5000元。2013年7月11日,原告以某某市某某食府為被申請人向某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委員會以原告的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范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遂提起訴訟。

另查,被告后廚人員王某某、趙某某、曾某某、李某某、鐘某、馬某某亦另案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支付2013年3月工資。其中,曾某某、李某某、鐘某、馬某某訴請的工資共計5517元,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結案。王某某、趙某某訴訟案二審發(fā)回重審后,本院判決被告支付王某某工資933元,趙某某工資1470元。

再查,2014年3月10日,某某市某某食府變更登記為某某市某自助火鍋店,經(jīng)營形式為個體工商戶。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酒店后廚承包合同》,經(jīng)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已經(jīng)確認雙方為勞動關系,故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因原、被告對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后廚月工資總額22000元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2013年3月實際工作24天(3月2日-26日),依合同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后廚工資17032.3元(22000元/月÷31天×24天),但應扣除本院另案判決被告直接支付后廚人員王某某、趙某某工資共計2403元,被告與后廚人員曾某某、李某某、鐘某、馬某某四人達成的損失折抵工資共計5517元及原告向被告的借支6000元計13920元。原、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約定了后廚的工資支付方式、工傷責任的承擔、保險和健康證的辦理責任,以及休息休假等內容,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基本形式,故原告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返還保證金11000元的主張,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故對原告王某某該項主張予以支持。被告抗辯原告辭職行為給其造成經(jīng)濟損失應予賠償?shù)膯栴},因被告已另案訴訟,對此本案不予處理。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1、被告某某市某自助火鍋店給付原告王某某工資3112.3元;2.、被告某某市某自助火鍋店返還原告王某某保證金11000元。以上款項共計14112.3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3.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王某某的上訴理由為;《酒店后廚承包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某火鍋店應支付其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對一審判決兩項判項無異議,要求改判增加支付雙倍工資。此外其不同意承擔行政罰款2000元。

某火鍋店上訴理由為:雙方不是勞動關系,應為承攬合同或勞務合同關系。2013年3月20日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酒店因食品質量問題作出行政罰款2000元。王某某作為酒店后廚承包人,對該行政罰款負有直接責任,該罰款應從王某某交付的保證金中扣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自助火鍋店作為個體經(jīng)濟組織,符合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用工單位主體資格。王某某與某自助火鍋店經(jīng)營者張某某簽訂的《酒店后廚承包合同》可證實:酒店后廚的設備、原材料的采購由張某某負責,王某某須接受張某某監(jiān)督、指導,對后廚的菜品質量承擔責任。王某某雖是承包人,但無自主經(jīng)營權。該合同同時約定后廚工資的支付方式、工傷責任的承擔、保險和健康證的辦理責任、休息休假等內容,具備了勞動合同的特征和要素,故王某某與某火鍋店依法形成勞動關系。其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王某某作為后廚廚師長有義務查驗食材的保質期限,其與張某某對酒店后廚食品安全問題均負有監(jiān)督管理的職責,雙方對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因酒店經(jīng)營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行為作出行政罰款2000元的后果均應承擔責任,依法確認由雙方對行政處罰各承擔1000元,該款項自張某某返還王某某的保證金中抵扣。綜上一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甘肅省某某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

二、變更甘肅省某某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某某市某自助火鍋店返還王某某保證金10000元。

以上款項共計13112.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合計30元,由某某市某自助火鍋店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宏偉

審 判 員  邢劍影

代理審判員  吳 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 坤

勞動爭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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