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張某某合伙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18閱讀量:(1493)
甘肅省嘉峪關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179號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曉玲,嘉峪關同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張某某合伙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馬小勇獨任審判,于2014年8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曉玲、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3年9月,原、被告合伙干酒鋼鋁電電廠脫硫塔工程項目。2013年11月26日,原、被告口頭協(xié)商解除合伙關系,雙方核算后被告欠原告133747元,被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F(xiàn)酒鋼鋁電電廠脫硫塔工程項目接近完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拒付。據(jù)此,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133747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原告起訴的事實屬實,但我沒還錢,也沒能力償還,原告可以把投資的設備拉走抵賬。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原、被告合伙承包酒鋼鋁電電廠脫硫塔工程項目。后原、被告口頭協(xié)商解除合伙關系,雙方核算后被告欠原告133747元,被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到劉某某人民幣133747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庭審陳述、被告書寫的欠條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起訴主張的事實,被告張某某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解除合伙關系,經(jīng)被告書面確認尚欠原告?zhèn)鶆?,原告按照欠條要求被告償還欠款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nèi)舾蓡栴}的意見》第5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劉某某欠款13374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生效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75元,減半收取1487.5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徑付原告148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馬小勇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書 記 員 孫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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