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孟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8閱讀量:(1640)
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酒肅民一初字第362號
原告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莊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邾某某,該公司酒嘉鼎山裝修工程部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王建偉,甘肅長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
原告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孟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邾某某、王建偉與被告孟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稱,2013年7月12日,我公司下設的酒嘉鼎山裝修工程部和被告簽訂了一份《茶園裝修協(xié)議》。約定:價款89300元,工期56天,違約金每日100元。合同簽訂后,我公司所屬的酒嘉鼎山裝修工程部即組織工人開始施工,2013年9月2日裝修完工。2013年9月8日,雙方經過結算后,被告向我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條》。載明:下余裝修款10000元,于2013年年底前付清。但被告違背諾言,欠款至今未向我公司支付?,F(xiàn)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裝修款10000元及違約金3400元。
被告孟某某辯稱,原告所述情況不實。第一,原告進行的裝修工程存在很多質量問題,如偷工減料、裝燈的地方需加固而未加固、室內消防栓的開關沒有留開、室內通風道和換氣扇的設計安裝不合理、質量差、雅座的木地板質量差,多處開邊開裂鼓起、包箱的門鎖邊條經常脫落開口等等。為了解決以上問題,我自己已經花費17718元。第二、原告一直沒有提供竣工報告、驗收記錄,沒有提供發(fā)票和材料合格證。綜上所述,由于原告裝修工程質量差,不予維修,迫使我另花錢雇人進行維修,延誤開業(yè)時間,故我并未違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判令原告賠償我的經濟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12日,原告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酒嘉鼎山裝修工程部和被告孟某某簽訂了一份《酒泉市富康凱旋門商務街商務樓(茶苑)裝修協(xié)議書》。約定:工程價款89300元。付款方式:原告瓦工進場三日前付20%的材料款即17860元;第二期付款待室內木工進場前三日給付材料款31255元;第三期付款待室內油漆施工人員進場給付17860元;第四期付款待室內粉刷人員進場給付13395元;質保金5%于12月份付清;業(yè)主驗收后,一次性付清5%余款4465元。合同還約定工期56天,違約金每日100元。2013年9月8日,原、被告雙方進行工程結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憑證。載明:“茶苑室內裝修款總決算余欠下工費10000元,大寫壹萬圓整工費,此款本年度春節(jié)前保證付清,否則按裝修合同條約執(zhí)行。此據欠款人孟某某”。原告索款無果,引起糾紛。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簽訂的《酒泉市富康凱旋門商務街商務樓(茶苑)裝修協(xié)議書》、欠款憑證及本案審判筆錄中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酒泉市富康凱旋門商務街商務樓(茶苑)裝修協(xié)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不違背我國法律規(guī)定,故該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對酒泉市富康凱旋門商務街商務樓(茶苑)裝修工程,且雙方又進行了工程結算,被告并向原告保證按期給付,故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杀桓孢`背諾言,沒有按照自己的承諾及時給付剩余工程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抗辯原告裝修存在質量問題,因無證據證明,本院對其辯解理由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孟某某支付原告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款10000元;
二、被告孟某某支付原告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3400元。
以上(一)至(二)項合計13400元。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內履行完畢。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元,減半收取70元,由被告孟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三份,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龐春梅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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