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鐘某某與被告王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9閱讀量:(1252)
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雙橋民初字第2168號
原告:鐘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愛國,河北君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連明,河北泉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鐘某某與被告王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袁愛國,被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連明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5年7月舉行訂婚儀式后在一起生活,一起生活后,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總和其他女孩有不正當來往。2007年1月15日雙方生有一子王某乙。后來被告和他人生育了一個孩子,因被告表示以后堅決不再犯這樣的錯誤,原告原諒了被告。2012年1月20日和被告補領了結(jié)婚證。2013年1月前后,原告父母給原告3萬多元支付首付款買了一輛小轎車;2013年7月左右,原告從姐姐家借來18.5萬元支付了首付款后貸款買了一輛大貨車,由被告跑運輸。但是,原告所有的付出,不能使被告改正錯誤,被告一直不斷和其他女人有不正當來往。現(xiàn)二人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請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歸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承擔撫養(yǎng)費500元,請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約16.5萬元,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萬元。
原告提供如下證據(jù):1、承德市雙橋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記錄證明1份,擬證明原被告夫妻關系。2、原被告通話錄音光盤1張及該錄音整理內(nèi)容,擬證明雙方對離婚的事情已經(jīng)達成了一致,感情已經(jīng)破裂。3、免責聲明和支付憑單復印件,擬證明原告購買車輛所借債務。4、責任認定書復印件和機動車保險事故損失情況確認書復印件及銀行對賬單,擬證明欠款4萬元。
被告辯稱,雙方夫妻感情沒有徹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被告提供如下證據(jù):1、原告寫給被告的一封信,擬證明原被告感情好。2、信用社借款借據(jù)1份,擬證明借款27600元。3、屈某某的證明,擬證明所借更換車胎的錢。4、許某某的證明,擬證明被告借款13萬元用于車輛經(jīng)營。5、鄭某某的證明,擬證明被告借款4萬元用于經(jīng)營。6、購車發(fā)票1份復印件,擬證明車輛付款的時間。
原、被告提供的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1號證據(jù)無異議;認為2號光盤是復制品,摘錄的書面筆錄也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不能證明他們的夫妻感情破裂;對3號證據(jù)不認可,是復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實。且日期在購車前,明確是定金性質(zhì),有可能已經(jīng)返還了;認為4號證據(jù)的事故確實是發(fā)生了,保險公司已經(jīng)付了。原告對被告提供的1號證據(jù)認為是被告喝多了打了原告媽和孩子,第二天原告和被告商量離婚的事,走的時候?qū)懙模粚Ρ桓?號證據(jù)真實性無法核實,無法證明購買小車,實際上購買小車的錢款由原告父親提供;對3、4、5號證明證言不認可,應該出庭作證,原、被告雙方?jīng)]有這些債務,且都是現(xiàn)在書寫,有多處涂改;對6號證據(jù)認可。本院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及被告提供的1、2、6號證據(jù)具有證據(jù)效力。被告提供的3-5號證據(jù)無其他證據(jù)佐證,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原告鐘某某與被告王某甲于2005年7月以夫妻名義同居,20**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20**年*月**日原、被告登記結(jié)婚。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被告,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雖要求離婚,但其未舉證證明夫妻感情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雙方應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鐘某某與被告王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建貞
人民陪審員 田杏燦
人民陪審員 王曉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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