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與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5閱讀量:(1521)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上思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上民初字第1031號

原告武某。

委托代理人馮子桓,廣西越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

原告武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子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訟請求及理由要點:

訴訟請求:1、原告武某與被告王某離婚;2、本案受理費由被告王某承擔。

理由:****年**月**日,原告武某與被告王某經他人介紹認識,次日雙方登記結婚。登記后第二天,被告就不辭而別,原告聯(lián)系被告請求其回家,被告不予理會。后在介紹人的勸告下,被告于2014年7月初回到原告處?;氐皆婕胰旌螅桓嬷e稱其親人病故須回家盡孝,為此,原告陪同被告回到上思縣城。但原、被告到達上思縣城后,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諉不愿攜原告回娘家,因此雙方只能折返河北。同年7月21被告又再次不告而別,從此原告再也無法聯(lián)系被告。原告認為與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關系名存實亡。

被告答辯請求及理由要點:本案被告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做書面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

結婚時間: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河北省邯鄲市成安縣民政局登記結婚。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于****年**月**日經他人介紹認識,次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即倉促成婚,婚后未同居生活,未生育子女,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F(xiàn)原告起訴離婚,被告未應訴,可見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武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匯款: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防城港分行營業(yè)室;帳號: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劉衛(wèi)群

人民陪審員 林子淇

人民陪審員 零貴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吳超總

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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