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尹某某與趙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5閱讀量:(1229)
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泰姜顧民初字第00035號
原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網(wǎng)龍,江蘇堰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晨,江蘇堰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
被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興翔,泰興市馬甸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尹某某與被告趙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網(wǎng)龍、被告委托代理人趙興翔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尹某某參加了第二次庭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趙某某系朋友關系,2014年12月3日,被告以生活急需為由向原告借款2萬元,借期一個月,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如果到期不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處理,且每日罰款100元。后被告未償還。由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該款屬夫妻共同債務,故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償還借款2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趙某某辯稱:原告所訴屬實,其借款主要用于治療疾病,但本人無力償還。
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所訴的借貸事實實際不存在,借條中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處理并由見證人見證不符合常理;本案2萬元借款雖然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其已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趙某某離婚,該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請求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到原告人民幣貳萬元,借期一個月,如逾期,每日罰扣100元,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處理。
另查明:1、兩被告于2010年1月14日登記結(jié)婚。2014年11月,被告張某某向泰興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年11月26日,泰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黃民初字第1575號民事判決,判決不準予兩被告離婚。2、被告趙某某于2014年上半年經(jīng)醫(yī)院檢查診斷為紅斑狼瘡、繼發(fā)干燥綜合癥。
以上事實有借條、結(jié)婚證、民事訴狀、泰興市人民法院(2014)泰黃民初字第1575號民事判決書、病歷、出院記錄、疾病診斷證明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本案爭議焦點是:1、原告所訴的借貸事實是否存在?2、如借貸事實存在,該債務是否屬于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
關于爭議焦點1,原告及被告趙某某均一致陳述借款由原告向被告趙某某提供現(xiàn)金2萬元,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雙方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張某某辯稱借貸事實不存在,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對被告張某某辯稱借條約定管轄法院及由見證人見證不符合常理之說,本院認為,該約定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有利于債權人維護債權,并不違背常理。故本院對被告張某某辯稱“本案借貸事實不存在”的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2,本院認為,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夫妻一方因治療疾病發(fā)生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本案被告趙某某身患××,在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向原告借款用于治病,且經(jīng)本院審查借款數(shù)額在合理范圍之內(nèi),故該借款應認定為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趙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因被告未能及時還款,該借款發(fā)生在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原告要求兩被告償還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尹某某借款本金2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如被告趙某某、張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限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依法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趙某某、張某某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15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三份,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收到本判決書次日起二十二日內(nèi)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戶名:泰州市財政局,開戶行:農(nóng)行,賬號:20***88)
審判員 趙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丹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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