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宋某、王某與莫某某民間借貸案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4閱讀量:(1096)
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桃民二初字第42號
原告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桃江縣三堂街鎮(zhèn)竹碼頭街150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桃江縣桃花江鎮(zhèn)桃花東路先鋒塘巷**號。代理權限為全權代理。
原告王某,男,19**年**月2**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桃江縣桃花江鎮(zhèn)桃花東路先鋒塘巷**號。
委托代理人羅廣,湖南義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全權代理(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代為上訴,申請執(zhí)行等。
被告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務農,住桃江縣桃花江鎮(zhèn)花園洞村三泥塘村民組**號。
原告宋某、王某與被告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詹凌云獨任審判,于2014年4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的委托代理人、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莫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兩原告訴稱,被告莫某某于2012年3月8日以做生意為由,請原告宋某作借款人,原告王某作擔保人,在桃江縣某信用合作聯(lián)社高橋鄉(xiāng)信用社借款200000元,當日,該款通過原告宋某在信用社帳戶轉到了被告莫某某在信用社的帳戶上,并由被告莫某某出具了借條,同時被告莫某某自愿以**豪苑的房屋一套抵押給原告王某。借款后經(jīng)他們多次催收,被告莫某某一直未償還借款。故請求判令由被告莫某某償還他們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應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兩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借條一份。以證明:2012年3月8日,經(jīng)被告莫
智星聯(lián)系,原告宋某在桃江縣某信用合作聯(lián)社高橋鄉(xiāng)信用社借款200000元,并由原告王某進行擔保,當日兩原告將所借200000元通過轉帳借給了被告莫某某,并由被告莫某某出具了借條,約定利息為當時信用社的貸款利息的事實。
二、證明一份。以證明:原告宋某在桃江縣某信用合作聯(lián)社高橋鄉(xiāng)信用社借款200000元,計算至2014年4月30日止的利息為48623.85的事實。
被告莫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質證權利的放棄。
被告莫某某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辨意見,亦未提供證據(jù)。
對兩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經(jīng)舉證、質證,本庭認證如下:
兩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其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故本院確認為有效證據(jù),予以采信。
依據(jù)兩原告提供的有效證據(jù)及當庭陳述,可確認本案事實如下:被告莫某某因生意需要,2012年3月8日請原告宋某作借款人,原告王某作擔保人,在桃江縣某信用合作聯(lián)社高橋鄉(xiāng)信用社借款200000元,當日,該款通過原告宋某在信用社帳戶轉到了被告莫某某在信用社的帳戶上,并由被告莫某某出具了借條,約定利息為當時信用社的貸款利息,同日,被告莫某某與原告王某簽訂協(xié)議,自愿將其所有的**豪苑**幢*單元****號房產所有權和地產使用權抵押給原告王某。被告莫某某借款后,經(jīng)兩原告多次催討一直未償還,至今被告莫某某尚欠兩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為48623.85(計算至2014年4月30日)。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莫某某向兩原告借款屬實,借貸關系依法成立,被告莫某某借款后負有償還借款的義務,兩原告要求被告莫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莫某某償還宋某、王某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48623.85元,共計248623.85元。限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2014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雙方約定另行計算。逾期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財產保全費1520元,共計5820元,由被告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詹凌云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 文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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