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與白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9閱讀量:(1449)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原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原民初字第2571號
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寧夏固原市原州區(qū)。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拓靜,寧夏永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白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寧夏固原市人,農民,住固原市原州區(qū)。
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混凝土公司”)訴被告白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茍向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混凝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拓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白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混凝土公司訴稱,2013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供應混凝土,并于同年5月26日簽訂了《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該合同對預拌混凝土強度等級、單價、結算方式、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相關事項進行了約定。后原告按約向被告供應了混凝土,但被告為能按約付款。2014年7月25日,雙方進行結算后,確認原告向被告供應的貨款價值為76720.00元。被告僅向原告支付23400.00元貨款,余款至今未付?,F(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商砼款53320.00元及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金(2013年5月21日至2015年7月21日期間的違約金為19408.48元,按53320.00元×5.6%/12個月×26個月×3倍計算,之后的違約金計算至被告付清貨款之日止),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有:
1.《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1份,證明原、被告就原告向被告供應混泥土事宜簽訂買賣合同及雙方在該買賣合同中約定結算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事實;
2.結算單2份,證明經雙方結算被告簽字確認其使用原告混凝土貨款總值為76720.00元的事實;
3.收款收據(jù)復印件3份,證明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貨款共計23400.00元的事實。
被告白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的答辯意見和證據(jù)。
對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26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白某某供應混凝土用于被告承包的固原清苑小區(qū)車庫上下樓地坪工程。雙方在該合同中對供應時間、結算方式、付款方式等進行了約定,并約定被告若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被告承擔全部拖欠貨款自供貨日起按中衛(wèi)市農村信用社同期貸款利率3倍計算的違約金。2014年7月25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對2013年5月21日至同年7月20日期間原告分批供應混凝土的商砼款76720.00進行了簽字確認。后被告向原告陸續(xù)支付商砼款23400.00元,下余53320.00元經原告催要至今未付。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就供應混凝土事宜達成的混凝土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但在履行過程中被告白某某卻未能按照約定全面、及時的履行合同義務,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對于原告要求由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商砼款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白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抗辯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白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商砼款53320.00元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從供貨之日起按年利率5.6%的3倍計算至判決確定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09.00元(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預交809.00元),由被告白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茍向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雍 毅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