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8-17閱讀量:(1559)
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329號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大道**號。
負責人夏某東,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葛興民(一般授權代理),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01201110146960。
委托代理人金文?。ㄒ话闶跈啻恚?,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01201510910122。
被告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坤厚里**號*樓。
法定代表人萬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涂志鵬(特別授權代理),湖北偉宸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01200210894035。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建設大道***號。
負責人郁某玉,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特別授權代理),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大道***號**樓。
負責人畢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某(特別授權代理),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員工。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黃岡公司)訴被告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湖北公司)、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湖北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胡迪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人保黃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興民、金文俊,被告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涂志鵬,平安財保湖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太平洋財保湖北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理期限1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人保黃岡公司訴稱:2014年1月3日,趙某青(案外人)駕駛鄂J*****號車輛與汪某旺(案外人)駕駛的鄂A*****號車輛在東湖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發(fā)生交通事故,汪某旺負事故全責,趙某青不負責任。汪某旺駕駛的鄂A*****號車輛屬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所有,且汪某旺駕駛車輛屬于職務行為。鄂A*****車輛在太平洋財保湖北公司投保交強險,在平安財保湖北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200,000元,且購買不計免賠率險。此本次事故造成鄂J*****號車輛損失,經(jīng)武漢市洪山區(qū)成本監(jiān)審價格認定分局物價鑒定,該車損失為324,560元。后經(jīng)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武東開民二初字第00113號民事調(diào)解書確認,我公司向鄂J*****號車輛所有人陳某疆(案外人)賠付273,000元,且已履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0條的規(guī)定,我公司取得了代位求償權。請求判令:1、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賠償我公司損失273,000元,太平洋財保湖北公司、平安財保湖北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2、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太平洋財保湖北公司、平安財保湖北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辯稱:汪某旺所駕駛的鄂A*****號車輛的實際車主為劉某鋒(案外人),掛靠在我公司名下。我公司對該車既不享有運行利益,又不對車輛進行運行支配,且沒有疏于管理等過錯,根據(jù)《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掛靠人劉某鋒至少是連帶責任人。我公司雖在另案中陳述“駕駛?cè)送裟惩潜竟酒刚埖乃緳C,鄂A*****號大型普通客車由其駕駛,該車系我公司所有”,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規(guī)定,我公司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我公司不是鄂A*****號車輛所有人,車輛實際所有人為劉某鋒,駕駛?cè)送裟惩祫⒛充h雇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陳某疆在(2014)鄂東開民一初字第00864號案件中表示不要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只要求我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請求駁回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太平洋財保湖北公司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我公司僅承保鄂A*****車輛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4日,出險時間為2014年1月3日。我公司已根據(jù)(2014)鄂東開民一初字第00864號民事判決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項下賠付陳某疆損失2,000元,根據(jù)(2014)鄂東開民一初字第00865號民事判決書在交強險傷殘損失項下賠付孫某安損失70,000元,根據(jù)(2014)鄂東開民一初字第00866號民事判決書在交強險傷殘損失項下賠付趙某青損失40,000元。因人保黃岡公司在本案的訴請為車輛財產(chǎn)損失,我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項下不應再承擔其他損失賠付責任。
被告平安財保湖北公司辯稱:鄂A*****車輛在我公司投保金額為200,000元,我公司愿意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我公司根據(jù)已生效的2份判決書和1份調(diào)解書,已向陳某疆賠付51,060元,向?qū)O某安賠償3,0000元,向趙某青賠付17,783元,共計98,843元,以上金額應當從保險限額中扣除,剩余保險金額為101,157元,在此限額內(nèi)我公司愿意賠付。我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3日10時50分,趙某青駕駛鄂J*****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武漢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佛祖嶺三路路口時,與汪某旺駕駛的鄂A*****號大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孫某安、趙某青、陳某(案外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陳某疆(案外人)支付施救費1,500元。經(jīng)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交通大隊認定,汪某旺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交通大隊委托鑒定,鄂J*****號車輛修復費用為324,560元。
鄂J*****號車輛系陳某疆所有,在人保黃岡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鄂A*****號車輛系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所有,在太平洋財保湖北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在平安財保湖北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額20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汪某旺系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聘請的司機,事故發(fā)生時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
2014年2月12日,陳某疆就鄂J*****號車輛的上述損失以人保黃岡公司為被告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提起(2014)鄂武東開民二初字第00113號民事訴訟,經(jīng)該院主持調(diào)解,人保黃岡公司向陳某疆賠償保險金273,000元,陳某疆放棄其他訴訟請求。人保黃岡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陳某疆支付了上述保險金。
2014年8月8日,陳某疆就鄂J*****號車輛未取得賠償部分的損失以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平安財保湖北公司、太平洋財保湖北公司為被告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提起(2014)鄂武東開民二初字第00864號民事訴訟,要求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賠償事故損失53,060元,平安財保湖北公司、太平洋財保湖北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該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民事判決書,認定陳某疆的損失為維修費324,560元、施救費1,500元,共計326,060元,扣除已得到的賠償273,000元,尚未取得賠償?shù)膿p失為53,060元,判令太平洋財保湖北公司向陳某疆賠償保險金2,000元、平安財保湖北公司向陳某疆賠償保險金51,060元。平安財保湖北公司、太平洋財保湖北公司分別向陳某疆支付了上述保險金。
2014年8月7日,孫某安、趙某青分別以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平安財保湖北公司、太平洋財保湖北公司為被告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提起(2014)鄂武東開民二初字第00865、00866號民事訴訟,經(jīng)該院主持調(diào)解,太平洋財保湖北公司在鄂A*****號車輛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向?qū)O金案賠償保險金70,000元、向趙某青賠償保險金40,000元,平安財保湖北公司在鄂A*****號車輛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向?qū)O某安賠償保險金30,000元,向趙某青賠償保險金17,783元,孫某安、趙某青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平安財保湖北公司、太平洋財保湖北公司分別向陳某疆支付了上述保險金。
另查明: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在庭審中提交了一份2013年8月2日劉某鋒與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載明劉某鋒將其購置的鄂A*****號車輛掛靠到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劉某鋒每月向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繳納掛靠費4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2014)鄂武東開民二初字第00113號《民事調(diào)解書》、(2014)鄂武東開民一初字第00864號《民事判決書》、(2014)鄂武東開民一初字第00865號《民事調(diào)解書》、(2014)鄂武東開民一初字第00866號《民事調(diào)解書》、《保險單》、《保單抄件》、《支付回單》、《支付列表》、《事故認定書》、《協(xié)議書》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上列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人保黃岡公司作為涉案保險的保險人,自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取得代位被保險人向保險事故的責任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認為其僅是鄂A*****號車輛的掛靠單位,不應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由實際車主劉某鋒承擔賠償責任,但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東開民一初字第0086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鄂A*****號車輛系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所有……汪某旺系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聘請的司機,事故發(fā)生時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故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的該項抗辯觀點與事實不符且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還認為陳某疆放棄要求其賠償損失,但該抗辯觀點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亦不予采納。太平洋財保湖北公司作為鄂A*****號車輛交強險的承保人,僅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且其已實際賠付,人保黃岡公司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平安財保湖北公司作為鄂A*****號車輛的三者險承保人,保險限額為200,000元,但其已向陳某疆賠付51,060元,向?qū)O某安賠償3,0000元,向趙某青賠付17,783元,共計98,843元,該款應從保險限額內(nèi)扣減,平安財保湖北公司應向人保黃岡公司賠償保險金101,157元。人保黃岡公司向陳某疆賠償保險金273,000元,減去平安財保湖北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外,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應向人保黃岡公司賠償171,843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賠償保險金101,157元;
二、被告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賠償171,843元;
三、駁回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5,395元減半收取2,697.50元、郵寄費60元,共計2,757.50元由被告武漢某汽車通勤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楊林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