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遲某某訴東北某某大學人事爭議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6閱讀量:(2439)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哈民一民終字第106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東北某某大學副處級干部,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東北某某大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路**號。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校長。
委托代理人:趙麗敏,黑龍江林大人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遲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東北某某大學(以下簡稱某某大學)人事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5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遲某某,被上訴人某某大學的委托代理人趙麗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遲某某原系某某大學紀檢部門紀檢監(jiān)察員。遲某某于1995年5月12日以研究項目為由,向某某大學提出停薪留職申請,申請停薪留職兩年;1995年5月15日,遲某某與某某大學簽訂了《停薪留職協(xié)議書》,協(xié)議中約定停薪留職時間為1995年5月1日至1997年5月1日。同時協(xié)議第二條還約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滿要求延期的,最長續(xù)辦一年,前后停薪留職累計時間超過三年的,應辦理辭職或正式調動手續(xù),不辦理手續(xù)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停薪留職期滿后,遲某某未辦理延期手續(xù)。1998年4月6日,某某大學作出東林校人字(1998)11號《東北某某大學關于將遲某某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該決定中以遲某某拒不執(zhí)行停薪留職有關規(guī)定,又不回學校報到為由,決定將遲某某按自動離職處理。遲某某在庭審中稱其于2004年才知道東北某某大學單位將其除名事宜。另查明,遲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黑龍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申請撤銷某某大學對遲某某作出的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并要求某某大學為遲某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并辦理正式退休手續(xù)。2012年4月9日,黑龍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黑勞人仲不字(2012)第2號《不予受理通知書》,認為遲某某的仲裁申請已經超過仲裁申請時效,故決定不予受理。遲某某對仲裁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另查明,遲某某于2009年6月6日達到退休年齡。
遲某某一審訴稱:遲某某自1968年開始在某某大學工作。直至1992年6月前,遲某某一直在某某大學擔任副處級紀檢監(jiān)察員。1992年6月,某某大學將遲某某調離崗位,讓遲某某負責籌建產業(yè)經營公司,由遲某某負責經營,直接隸屬于某某大學黨委書記李希明和校長朱國璽。遲某某按照某某大學的要求開展了一系列的項目研發(fā),其中《足部反射區(qū)磁化按摩保健鞋墊》和《防性病一次性紙質床單》已經獲得國家專利。因遲某某研發(fā)的專利項目未能獲得某某大學的資金支持,1997年遲某某向某某大學提出申請,要求調離研發(fā)崗位,回學校繼續(xù)工作,但某某大學一直不予答復。后來,遲某某得知某某大學已經于1998年按自動離職將遲某某除名。遲某某認為某某大學的處理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jù),且該處理決定未向遲某某送達,因此該除名決定對遲某某不發(fā)生法律效力?,F(xiàn)遲某某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但仍然未能享受退休待遇,某某大學有義務為遲某某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及正式退休手續(xù)。遲某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要求:1、撤銷某某大學對遲某某作出的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2、判令某某大學為遲某某辦理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險并為遲某某辦理退休手續(xù);3、案件受理費由某某大學負擔。
某某大學一審辯稱:一、遲某某申請停薪留職的期限為兩年,在遲某某、某某大學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明確約定,兩年期限屆滿后不辦理延期、辭職、調動等手續(xù),將按自動離職處理。因此遲某某對于期滿不歸的后果是明知的。而遲某某在此情形下仍然在1997年停薪留職期限屆滿后不告而別,不再為某某大學提供服務,是以其實際行動與某某大學解除了人事關系。二、遲某某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根據(jù)《人事爭議處理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人事爭議的訴訟時效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遲某某停薪停職期限屆滿后,某某大學沒有向其發(fā)放工資,也沒有為其辦理社會福利以及社會保險,對此遲某某是知道的,但遲某某并沒有行使權利,直至2012年2月才提起仲裁申請,故遲某某的訴請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另外,遲某某于2009年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此時遲某某應當知道其不能通過某某大學辦理退休手續(xù)的事實,但仍未提起仲裁,從而也說明遲某某的訴請已經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三、辦理退休手續(xù)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按照《人事爭議處理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人事爭議處理的是事業(yè)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退休問題不屬于上述范疇,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不應當予以審理。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遲某某的訴訟請求。
原審判決認為:遲某某原系某某大學單位紀檢部門紀檢監(jiān)察員,于1995年5月15日以研究項目為由,向某某大學提出停薪留職申請,并與某某大學簽訂了《停薪留職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停薪留職期限為1995年5月1日至1997年5月1日;同時,協(xié)議還約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滿要求延期的,最長續(xù)辦一年,前后停薪留職累計時間超過三年的,應辦理辭職或正式調動手續(xù),不辦理手續(xù)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因庭審中遲某某承認該申請書和協(xié)議書均是其簽訂的,故對該《停薪留職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予以采信。遲某某、某某大學均應按照《停薪留職協(xié)議書》的規(guī)定履行,由于遲某某在停薪留職期限屆滿后,未按協(xié)議約定辦理延期手續(xù),違反了協(xié)議的約定,故某某大學對其做出的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關于遲某某訴稱其于停薪留職期限屆滿后,找到某某大學要求回到原工作崗位的訴訟主張,因遲某某對此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遲某某的該項訴訟主張不予采信。在庭審中,某某大學承認其作出的《東北某某大學關于將遲某某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因無法聯(lián)系遲某某而未向其送達的事實,而遲某某亦承認于2004年才知道某某大學將其除名的事宜。遲某某自2004年即知道某某大學決定將其除名,但其于2012年2月22日才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已經超過了法定的仲裁時效,且遲某某系1949年6月6日生人,其于2009年6月6日即年滿60周歲,符合辦理退休條件,故遲某某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定的一年仲裁時效,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遲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原告已預交10元),由遲某某負擔。
判后,原審原告遲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堅持訴訟主張,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被上訴人某某大學當庭答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庭審中,遲某某的證人鄒某某出庭作證稱:通過遲某某本人及其親屬得知某某大學沒有通知遲某某就對其除名;遲某某與其因停薪留職搞項目離婚;遲某某的住址從沒有變更過,校方能夠找到他。
某某大學對遲某某質證認為:該證人證言屬于傳來證據(jù),不能證明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該證人的證言系傳來證據(jù),在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的情況下,不能作為認定證據(jù)采信。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主張自己的權利。遲某某與某某大學于1995年5月15日簽訂的《停薪留職協(xié)議書》明確約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滿要求延期的,最長續(xù)辦一年,前后停薪留職累計時間超過三年的,應辦理辭職或正式調動手續(xù),不辦理手續(xù)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停薪留職期滿后,遲某某未辦理延期手續(xù)。1998年4月6日,某某大學作出東林校人字(1998)11號《東北某某大學關于將遲某某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該決定中以遲某某拒不執(zhí)行停薪留職有關規(guī)定,又不回學校報到為由,決定將遲某某按自動離職處理。遲某某稱其于2004年已知道某某大學將其除名的事宜,遲某某系19**年*月*日生人,其于20*年*月*日即年滿60周歲,此時屬于遲某某“應當知道”其已達到退休年齡,符合辦理退休條件。遲某某在沒有證據(jù)證明此間存在不可抗力、時效中止、時效中斷等情形下,于2012年2月22日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已超過法定的一年仲裁時效。故遲某某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遲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許 靜
代理審判員 蔡耘耕
代理審判員 趙峻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齊 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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