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與被告某某公司、劉某某、陳某某、第三人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6閱讀量:(1768)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北民一初字第18號

原告:吳某某,住所地浙江省東陽市。

委托代理人:張弦,廣西桂三力律師事務(wù)所北海分所律師。

被告:廣西某某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

被告:劉某某,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區(qū)。

被告:陳某某,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代理人:姚偉才,廣西嘉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受三被告共同委托)。

第三人:王某某,住所地浙江省東陽市。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廣西某某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劉某某、陳某某、第三人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董新永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汪海敏、代理審判員涂娟參加的合議庭,并于2014年9月24日、1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陳永輝擔任法庭記錄。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弦,被告某某公司、劉某某、陳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偉才、第三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吳某某訴稱:2012年6月25日,吳某某、某某公司及擔保人王某某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某某公司為開發(fā)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號的【海倫堡·**】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向吳某某借款4000萬元,同時邀請王某某為借款作擔保人;合同約定2012年6月27日借款1500萬元,首次付息時間為2012年9月26日,還款及付息時間為2013年6月26日;2012年7月10日借款2500萬元,首次付息時間為2012年10月9日,還款及付息時間為2013年7月9日;合同還約定借款利率為稅后24%年,3個月付息一次,利息從借款至某某公司賬戶開始計算,借款期限1年;合同還約定如某某公司不能按照合同規(guī)定如期歸還借款,則應(yīng)在最后還款日前30天以書面通知吳某某,經(jīng)其同意才可逾期。逾期歸還借款的,按應(yīng)還款金額月1%補償吳某某的損失;合同還就擔保事項作出約定:某某公司擬在建項目作為借款擔保,某某公司應(yīng)向吳某某提供如下手續(xù):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和股東身份證、公司章程、開戶許可證、稅務(wù)登記證、工商驗資報告復(fù)印件并蓋章。某某公司與丙方的擔保與反擔保合約另行簽訂。該借款合同簽訂后,2012年5月23日,某某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就公司同意向吳某某借款4000萬元用于【海倫堡·**】項目開發(fā)建設(shè)??顚S米鞒鰶Q議。2012年6月26日,某某公司又作出股東會決議,就公司該筆借款反擔保事宜作出決議。2012年6月27日某某公司與王某某簽訂一份《擔保保證合同》,合同約定:某某公司向王某某支付每月0.5%的擔保費用,某某公司以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號【海倫堡·**】項目的61.35畝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以及全部在建面積作為王某某提供擔保的反擔保。某某公司股東劉某某、陳某某對本借款的歸還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同還約定:【海倫堡·**】一期項目用地4.65畝土地證,在土地證變更在某某公司名下并于當年7月10日前由某某公司領(lǐng)取土地證后交給王某某保管,否則首期借款1500萬元如數(shù)歸還;【海倫堡·**】二期項目用地56.7畝的土地證原由廣西某某公司代保管,某某公司應(yīng)支付廣西某某公司退出某某公司股份款項尚有2600萬元未付,某某公司承諾在本案第一筆借款到賬后,于當年7月10日支付該公司1200萬元并取回土地證交王某某保管。該《擔保保證合同》還就其他擔保保證事宜進行了約定。某某公司在該合同加蓋印章,劉某某、陳某某在該合同上簽字。劉某某、陳某某還在其提供的作為該合同附件的其本人身份證復(fù)印件上簽字并簽注“本人同意為廣西某某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擔保”。

合同簽訂后,吳某某在2012年6月27日依約向某某公司支付第一筆借款l500萬元,2012年8月6日又向某某公司支付借款1000萬元,共計支付2500萬元給某某公司。但借款后,某某公司僅向吳某某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780萬元。某某公司按照《擔保保證合同》應(yīng)提供給王某某保管的土地證亦未交給王某某保管。目前該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早已到,經(jīng)吳某某多次向某某公司聯(lián)系要求歸還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某某公司均予以推諉,至今尚未歸還借款本金2500萬元及支付剩余利息210萬元,以及賠償款230萬元給吳某某。

綜上所述,由于某某公司拖欠借款及利息的違約行為,已經(jīng)給吳某某造成重大損失,同時鑒于某某公司、劉某某、陳某某為該筆借款與擔保人王某某進行了反擔保,并約定由劉某某、陳某某為該借款的歸還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劉某某、陳某某也作出相應(yīng)的書面承諾,劉某某、陳某某對某某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賠償經(jīng)濟損失均應(yīng)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此,吳某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根據(jù)法律相關(guān)規(guī)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某某公司歸還原告吳某某借款本金2500萬元及支付利息210萬元(其中1500萬借款本金利息暫計至2014年3月27日,即21個月,每月利息30萬元,共630萬元利息;其中1000萬借款本金利息暫計至2014年2月6日,即l8個月,每月利息20萬元,共360萬元利息,被告已經(jīng)支付780萬元,尚欠210萬元利息未付,以后另計);2、被告某某公司賠償原告吳某某經(jīng)濟損失230萬元(其中借款本金l500萬元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每月l%計算,暫計l0個月,以后另計;其中借款本金l000萬元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每月l%計算,暫計8個月,以后另計);3、被告劉某某、陳某某對被告某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某某公司、劉某某、陳某某共同答辯稱:吳某某訴稱的某某公司向其借款2500萬元以及支付利息780萬元是事實。2014年5月21日,某某公司于訴訟期間又支付了50萬元利息給吳某某,尚欠利息160萬元(按月息2分計算)。吳某某請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23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jù),因為雙方借款時約定的利率是稅后24%年,即月息2分,該利息的約定已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極限,如再按合同約定的逾期還款按還款金額月百分之一補償吳某某的損失,與之前約定的月息2分加起來就是月息3分,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范疇,不應(yīng)支持。吳某某要求劉某某、陳某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不當,因為為本案借款提供擔保的是王某某,劉某某、陳某某只是對擔保人王某某提供反擔保,在王某某未承擔擔保責任之前,吳某某于本案直接要求劉某某、陳某某承擔連帶責任不當,應(yīng)予駁回。

第三人王某某陳述稱:原告吳某某所訴稱的是事實,第三人王某某確實為某某公司向吳某某借款2500萬元提供了保證責任,同時,某某公司、劉某某、陳某某也向王某某提供了反擔保,但某某公司并沒有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將所涉證件提供給王某某,已構(gòu)成違約。

原告吳某某為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jù):1、原告吳某某的身份證復(fù)印件、電腦咨詢單,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以及被告某某公司的基本情況;2、《借款合同》,證明原、被告就涉案借款簽訂了合同,對借款數(shù)額、期限、利息、違約責任等情況進行了約定;3、廣西某某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股東會協(xié)議二份,證明某某公司為本案借款作出股東會決議,借款是公司真實意思表示,并對借款用途、擔保事宜作出決議;4、《擔保保證合同》,證明某某公司與擔保人王某某為本案借款就擔保、反擔保事宜簽訂了擔保保證合同,因此,劉某某、陳某某應(yīng)為該借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5、劉某某、陳某某的身份證復(fù)印件,證明劉某某、陳某某的身份情況,同時證明兩人為本案借款提供了擔保;6、付款通知書一份、銀行回執(zhí)4份以及收據(jù)5份,證明吳某某已向某某公司支付借款2500萬元,某某公司已收到該借款。

被告沒有向本院提供證據(jù)。對原告吳某某提供的證據(jù)質(zhì)證如下:證據(jù)1、證據(jù)3、證據(jù)6的三性均沒有異議;證據(jù)2的三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該合同關(guān)于逾期歸還借款須按還款金額以月息1%補償原告損失的約定屬無效約定;證據(jù)4、5三性無異議,但認為劉某某、陳某某是向本案借款的擔保人王某某提供反擔保,而不是向原告吳某某提供借款擔保。

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認證如下:證據(jù)1-6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采納為本案定案證據(jù)使用。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原告吳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及擔保人王某某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被告某某公司為開發(fā)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號的[海倫堡·**]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向原告吳某某借款4000萬元,借款期限1年,同時邀請王某某為借款作擔保人;約定2012年6月27日借款1500萬元,首次付息時間為2012年9月26日,還款及付息時間為2013年6月26日;2012年7月10日借款2500萬元,首次付息時間為2012年10月9日,還款及付息時間為2013年7月9日;合同還約定借款利率為稅后24%年,3個月付息一次,計息從借款至被告某某公司賬戶開始計算;還約定如被告某某公司不能按照合同規(guī)定如期歸還借款,則應(yīng)在最后還款日前30天以書面通知原告,經(jīng)原告同意才可逾期。逾期歸還借款的,按應(yīng)還款金額月1%補償原告的損失;合同還就擔保事項作出約定:被告某某公司擬在建項目作為借款擔保,被告某某公司應(yīng)向原告吳某某提供如下手續(xù):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和股東身份證、公司章程、開戶許可證、稅務(wù)登記證、工商驗資報告復(fù)印件并蓋章。被告某某公司與丙方的擔保與反擔保合約另行簽訂。該借款合同簽訂后,2012年5月23日,被告某某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就公司同意借入該筆借款用于“海倫堡.**”項目開發(fā)建設(shè)??顚S米鞒鰶Q議。同年6月26日,被告某某公司再次作出股東會決議,就涉案借款反擔保事宜作出決議:同意將某某公司4.6畝土地證和56.7畝土地交給王某某保管。2012年6月27日,應(yīng)原告吳某某要求,被告某某公司與王某某簽訂一份《擔保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某某公司向王某某支付每月0.5%的擔保費用;被告某某公司以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號【海倫堡·**】項目的61.35畝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以及全部在建面積作為王某某提供擔保的反擔保,同時被告某某公司股東劉某某、陳某某對本案借款的歸還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海倫堡·**】一期項目用地4.65畝土地證在2012年7月10日前變更至被告某某公司名下后交給王某某保管,否則首期借款1500萬元如數(shù)歸還;【海倫堡·**】二期項目用地56.7畝土地證原由廣西某某公司代保管,被告某某公司應(yīng)付廣西某某公司退出某某公司股份款項尚有2600萬元未付,被告某某公司承諾在本案第一筆借款到賬后,于當年7月10日支付某某公司1200萬元并取回土地證交王某某保管。該《擔保保證合同》還就其他擔保保證事宜進行了約定。被告某某公司作為甲方在合同上加蓋印章,被告劉某某、被告陳某某也在該合同上簽字。被告劉某某、被告陳某某還在其提供的作為該合同附件的其本人身份證復(fù)印件上簽字并簽注“本人同意為廣西某某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擔保”。原告吳某某沒有在該擔保合同上簽字。

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簽訂后,原告吳某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被告某某公司支付第一筆借款l500萬元,2012年8月6日又向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借款1000萬元,共計向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借款2500萬元。被告某某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8月6日通過中國建設(shè)銀行分別將總計2500萬元匯入被告某某公司于中國某某銀行北海分行云南路支行帳號為210753011930000***的帳戶內(nèi),某某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8月6日分別立下5張收據(jù)給原告吳某某。原告向本院起訴前,被告某某公司已向原告吳某某支付借款利息780萬元,訴訟期間,被告某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又支付了50萬元利息,合計支付利息830萬元?!稉1WC合同》簽訂后,被告未能按約將相關(guān)的土地證交給擔保人王某某保管。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經(jīng)原告吳某某向被告某某公司催促還款付息,被告某某公司至今尚欠本金2500萬元及相應(yīng)利息未償還,原告吳某某故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庭審時明確表示因某某公司沒有向第三人王某某提供用于反擔保的相關(guān)土地證件已構(gòu)成違約,本案中,吳某某不要求第三人王某某承擔擔保責任,只要求被告劉某某、陳某某按照合同約定對被告某某公司的本案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王某某則表示其與被告劉某某、陳某某之間是反擔保關(guān)系,即該兩被告為其向某某公司的本案借款提供擔保提供了反擔保。

綜合訴辯雙方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歸納為:1、原告吳某某請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相應(yīng)利息及賠償經(jīng)濟損失230萬元有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2、被告劉某某、陳某某應(yīng)否對某某公司本案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關(guān)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即原告吳某某請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相應(yīng)利息及賠償經(jīng)濟損失230萬元有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的問題。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及擔保人王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被告某某公司與王某某簽訂的《擔保保證合同》均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亦沒有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合法有效之合同。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已實際借款2500萬元給被告某某公司,根據(jù)借款合同的約定,本案借款利率按稅后24%年計付利息,即月息2分,該約定沒有超出法律的規(guī)定,某某公司也已按約支付了借期內(nèi)(借款期限1年)的利息600萬元(本金1500萬元的利息從2012年6月27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至2013年6月27日止共計360萬元,本金1000萬元從2012年8月6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至2013年8月6日止,共計240萬元,兩項利息合計600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yīng)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雖然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某某公司于借款合同中沒有對逾期利息作出明確的約定,但根據(jù)借貸雙方目前真實意思表示是同意按借期內(nèi)約定的月息2分計算逾期利息。因此,原告吳某某請求被告某某公司在借款期限屆滿后仍按月息2分計算逾期還款的利息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某某公司于借款合同中對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承擔也作出明確約定,即按應(yīng)還款金額月百分之一補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債權(quán)人同時主張逾期還款利息和違約金的,折算后的實際利率如沒有超過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依法應(yīng)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吳某某請求的逾期還款利息加上違約金,實際已達到月息3分,該利率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超過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某公司抗辯認為只能按月息2分計算逾期還款的利息及違約金亦與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關(guān)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即被告劉某某、陳某某應(yīng)否對某某公司的本案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如前所述,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被告某某公司與第三人王某某簽訂的《擔保保證合同》均是合法有效之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yīng)嚴格按照合同內(nèi)容履行各自的義務(wù)。原告吳某某主張保證合同第三條約定了股東劉某某、陳某某對本案借款的歸還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劉某某、陳某某亦在該保證合同上簽字,還在該合同附件中劉某某、陳某某的本人身份證復(fù)印件中簽注“本人同意為廣西某某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擔保”,因此,劉某某、陳某某亦為某某公司本案借款與王某某一樣向原告吳某某提供了擔保責任,作為債權(quán)人可以選擇性地要求劉某某、陳某某與某某公司為本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院認為,劉某某、陳某某作為某某公司當時的股東,其在《擔保保證合同》上簽字確認符合常理,該兩人雖在合同附件中簽注同意為本案借款提供擔保,但該簽注只是表示同意為本案借款提供擔保,并沒有明示提供擔保的對象是原告吳某某,也可能是第三人王某某?,F(xiàn)擔保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借款人某某公司、擔保人第三人王某某、另一方擔保人劉某某、陳某某均表示簽訂擔保合同時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某某公司與吳某某之間、劉某某、陳某某與王某某之間均是反擔保關(guān)系,即王某某為某某公司向吳某某借款提供了擔保,同時某某公司用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quán)及地上建筑物向王某某提供了反擔保,而劉某某、陳某某與王某某之間形成的也是反擔保關(guān)系。因此,擔保合同中約定劉某某、陳某某對本案借款的歸還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及劉某某、陳某某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在合同附件中簽注同意為本借款提供擔保,均可理解為劉某某、陳某某向某某公司本案借款的擔保人王某某提供反擔保的行為,而不是向原告吳某某提供擔保責任。原告吳某某認為被告劉某某、陳某某亦為某某公司本案借款向吳某某提供了保證責任缺乏證據(jù)的支持。鑒于第三人王某某沒有向原告吳某某承擔本案借款的擔保責任的前提下,原告吳某某要求反擔保人劉某某、陳某某為本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劉某某、陳某某抗辯稱在王某某沒有承擔保證責任之前,其不應(yīng)與被告某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吳某某請求被告某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500萬元及相應(yīng)利息160萬元以及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請求的逾期還款利息與違約金的數(shù)額相加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西某某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歸還借款本金2500萬元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本金1500萬元的利息從2013年6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至還清款項時止;本金1000萬元的利息從2013年8月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至還清款項時止)給原告吳某某;

二、駁回原告吳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4400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6000元,被告廣西某某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88400元(該款原告吳某某已向本院預(yù)交,被告廣西某某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在執(zhí)行上述債務(wù)時將其尚應(yīng)承擔的部分一并支付給原告)。

上述債務(wù),義務(wù)人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則應(yīng)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權(quán)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或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并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34795元或11288.31元,款匯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南寧市某某支行,賬號:20-0173010400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董新永

審 判 員 汪海敏

代理審判員 涂 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陳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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