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卓某甲行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6閱讀量:(1481)

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汕濠法刑初字第66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卓某甲,男。

辯護人:林鼎文,廣東眾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汕頭市濠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汕濠檢刑訴(2013)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卓某甲犯行賄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肖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卓某甲、辯護人林鼎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汕頭市濠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3月2日,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對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強奸一案立案偵查,并于同年3月3日對林某甲、蔡某某執(zhí)行刑事拘留。隨后,被告人卓某甲為使林某甲免受刑事追究,經(jīng)XX大廈負責人陳某某介紹,遂找到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派出所主辦該案的偵查人員黃某某(另案處理),請求黃某某提供幫助,并先后分別送給黃某某人民幣3000元和2000元,兩次共計人民幣5000元。

同年3月9日,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強奸一案被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業(yè)務指導中隊提請批捕后,黃某某向被告人卓某甲提出需要費用用于疏通關系,卓某甲提出給黃某某人民幣2萬元,黃某某表示同意并讓卓某甲將錢存入黃某某的同事楊某某的銀行賬戶。后被告人卓某甲為請托黃某某幫忙疏通關系,于同年3月24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將人民幣1萬元存入楊某某的銀行賬戶,于同年3月26日叫林某甲的妻子卓某乙將現(xiàn)金1萬元存入楊某某的銀行賬戶,兩次共計向楊某某的銀行賬戶存入人民幣2萬元,后由楊某某將現(xiàn)金人民幣2萬元轉(zhuǎn)交給黃某某。在先后收受被告人卓某甲給予的上述財物之后,黃某某沒有認真開展對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強奸一案的偵查以及補充偵查工作,且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制作有利于使林某甲逃避刑事處罰的筆錄材料,致使該案在提請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后,該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對林某甲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且林某甲的刑事強制措施被變更為取保候?qū)?,林某甲也在取保候?qū)徠陂g脫逃,目前仍未歸案。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卓某甲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2.5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判處。

被告人卓某甲表示認罪,但認為其在給予黃某某5千元時并沒有向黃某某提起林某甲一案,其給予黃某某2萬元是在黃某某打電話向其提出對林某甲一案需要”打點”費之后其被動給予的;其對自己犯罪表示后悔,請求法庭從輕處理。被告人卓某甲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卓某甲給予國家工作人員2.5萬元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其中有2萬元是黃某某向被告人卓某甲索取的,不應被認定為行賄;被告人卓某甲并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被告人卓某甲的行賄行為并沒有導致黃某某的瀆職,林某甲被取保候?qū)徱膊皇潜桓嫒俗磕臣椎男匈V行為所導致的結(jié)果;同時提出,被告人卓某甲行賄的數(shù)額較少,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xiàn);其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其已結(jié)婚,其妻子也將在近期分娩,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3月2日,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對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強奸一案立案偵查,并于同年3月3日對林某甲、蔡某某執(zhí)行刑事拘留。被告人卓某甲為使林某甲免受刑事追究,經(jīng)XX大廈負責人陳某某介紹,找到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強奸一案的偵查人員黃某某(另案處理),向其提出希望能對林某甲提供”關照”并幫助向相關部門”說情”,讓林某甲”早日出來”,先后向黃某某行賄總共人民幣2.5萬元。分述如下:

(一)2012年3月初,即林某甲被刑事拘留的兩、三天后,被告人卓某甲約黃某某吃飯,提出希望黃某某能對林某甲提供”關照”,并給付黃某某行賄款人民幣3000元;三、四天之后,被告人卓某甲又約黃某某吃飯,提出希望黃某某能幫助林某甲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并給付黃某某行賄款人民幣2000元,黃某某答應幫忙。

(二)2012年3月9日,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強奸一案被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業(yè)務指導中隊呈報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捕,黃某某向被告人卓某甲提出該案需要費用疏通關系,被告人卓某甲提出給黃某某人民幣2萬元讓其安排,黃某某表示同意并讓被告人卓某甲將錢存入黃某某的同事楊某某的銀行賬戶。被告人卓某甲于同年3月24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將人民幣1萬元存入楊某某的銀行賬戶,于同年3月26日叫林某甲的妻子卓某乙將現(xiàn)金1萬元存入楊某某的銀行賬戶,兩次共計向楊某某的銀行賬戶存入人民幣2萬元。之后楊某某將卓某甲的行賄款人民幣2萬元轉(zhuǎn)交給黃某某。

黃某某在收受被告人卓某甲給予的上述財物之后,沒有認真開展對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強奸一案的偵查工作,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制作有利于使林某甲逃避刑事處罰的筆錄材料,致使該案在報請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時,被該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作出對林某甲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之后,林某甲被變更為取保候?qū)?,其在取保候?qū)徠陂g脫逃,目前仍未歸案。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舉示了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抓獲經(jīng)過、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卓某甲系被抓獲歸案。(被告卓某甲的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卓某甲犯罪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黃某某的干部情況簡介表,證明黃某某系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警中隊警察。④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派出所出具的說明材料,證明黃某某系林某甲涉嫌強奸案的主辦人員。⑤銀行賬務材料,證明被告人卓某甲于2012年3月24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將1萬元存入楊某某的銀行賬戶,委托鄭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將1萬元存入楊某某的銀行賬戶。⑥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強奸一案的相關卷宗材料,證明該案的立案、報捕等偵查過程;金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4月6日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對林某甲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林某甲于2012年4月7日被取保候?qū)?,現(xiàn)其仍負案在逃;以及黃某某對林某甲、蔡某某、方某某、林某乙制作的筆錄材料有利于使林某甲逃避刑事處罰。

2.證人證言。①證人卓某乙(系林某甲的妻子)、鄭某某(系汕頭**醫(yī)療中心的司機)的證言以及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卓某甲讓卓某乙將1萬元匯到一個銀行賬戶,卓某乙叫鄭某某將1萬元存入楊某某的賬戶,鄭某某辨認相關的匯款單據(jù)。②證人楊某某(女,45歲,系**派出所社區(qū)民警)的證言,證明楊某某和黃某某有參與辦理林某甲等人涉嫌強奸一案;被害人林某于2012年3月1日和3月22日對于與犯罪嫌疑人林某甲發(fā)生性關系時是否自愿的陳述前后不一致;黃某某借用楊某某銀行賬戶,讓別人往該賬戶匯了2萬元,楊某某在查賬后將2萬元交還給黃某某。③證人陳某某(男,45歲,系XX大廈法定代表人)的證言,證明在林某甲被刑拘后,經(jīng)方某某要求,陳某某安排林某甲一案的辦案民警黃某某等人與林某甲的親戚卓某甲等人一起吃宵夜,林某甲親戚目的是要讓黃某某在辦理林某甲一案時對林某甲提供幫助,雙方還談了林某甲一案的基本情況。④證人方某某(綽號”地主”,男,47歲,時任XX大廈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在林某甲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后,林某甲的哥哥和林某甲的朋友”阿皮”為找人幫助林某甲”說情”,曾找方某某幫忙,后方某某介紹陳某某給他們認識,請求陳某某幫忙;后來,方某某被叫到**派出所做筆錄時,方某某向辦案民警陳述其在案發(fā)當晚沒有看到林某甲和被害人之間有親密的行為,但辦案民警違背事實地將上述細節(jié)記載為:”方某某在案發(fā)當晚看到林某甲和被害人手拉手上樓,比較親密,好像情人一般”;且沒有將上述筆錄向方某某宣讀就讓其在筆錄上簽名。⑤證人林某(女,19歲,系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強奸一案的被害人)蔡某某(男,30歲,系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強奸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證言,證明辦案民警黃某某對林某、蔡某某進行調(diào)查時,制作了有利于使林某甲免受刑事追究的筆錄材料。⑥證人黃某某(男,35歲,)的證言,證明被告人卓某甲曾約黃某某吃飯并叫其同去,期間卓某甲請求黃某某對林某甲一案給予幫忙,黃某某答應了。

3.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證明林某甲因涉嫌強奸罪被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后,被告人卓某甲為使林某甲逃避刑事處罰,經(jīng)XX大廈的經(jīng)理”地主”(即方某某)的介紹,認識了XX大廈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后經(jīng)陳某某介紹,找到**派出所主辦林某甲涉嫌強奸案的偵查人員黃某某,并就該案向黃某某說情,請求黃某某對該案的林某甲多予關照;之后,被告人卓某甲在兩次宴請黃某某的時候,分別送給其人民幣3000元和2000元;黃某某曾經(jīng)打電話給被告人卓某甲說:林某甲案件要往上走程序,需要點錢疏通關系,被告人卓某甲提出給黃某某人民幣2萬元,黃某某表示同意并叫被告人卓某甲將錢匯到楊某某的銀行賬戶,隨后,被告人卓某甲叫林某甲的妻子卓某乙往楊某某的銀行賬戶匯了1萬元,被告人卓某甲自己也往楊某某的賬戶匯了1萬元,后來被告人卓某甲打電話向黃某某確認是否有收到2萬元時,黃某某說不要在電話中提及敏感的事情,后來林某甲就被取保候?qū)彙?/p>

4.黃某某(男,47歲,**派出所刑警中隊民警,蔡某某、林某甲涉嫌強奸一案的辦案民警)的供述,證明:①**派出所對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強奸一案予以立案偵查后,黃某某于2012年3月3日開始主辦該案,在林某甲被刑事拘留后,林某甲的親戚卓某甲經(jīng)過XX大廈的老板陳某某介紹,認識了黃某某;為了使林某甲免受刑事追訴,被告人卓某甲請求黃某某提供幫忙,并在后來宴請黃某某的時候,分兩次送給黃某某人民幣3000元和2000元;在該案移送金平分局業(yè)務指導中隊預審后,黃某某找預審的主辦人王某某”說情”,請求王某某對林某甲不捕,并說事成之后會感謝王某某;后來王某某對該案寫了一份補充偵查提綱并要求黃某某進行補充偵查,黃某某問王有什么要求,王某某說:”隨便意思一下就可以”,黃某某還問王某某要不要疏通其他關系,并提出給王某某和中隊領導人民幣各3000元,給金平檢察院批捕領導5000元,共1.1萬元,王某某表示同意;后來黃某某打電話給被告人卓某甲說”需要1.5萬元疏通關系”,被告人卓某甲聽后就說”寄人民幣2萬元給黃某某安排”,黃某某讓被告人卓某甲將2萬元匯到其同事楊某某的銀行賬戶;該2萬元分兩次匯到楊某某的賬戶,楊某某在查收賬戶后就將2萬元拿給黃某某;然后黃某某將其中的1.1萬元給了王某某,剩下的9000元作為疏通關系的費用以及個人消費。②在辦理林某甲、蔡某某涉嫌強奸一案的過程中,黃某某對被害人林某、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證人方某某進行調(diào)查時,制作有利于使林某甲免受刑事追究的筆錄材料,致使林某甲在被提請金平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時,該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對林某甲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向金平分局發(fā)出《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jù)材料意見書》;之后林某甲被更為取保候?qū)?,其在取保候?qū)徠陂g脫逃;黃某某并沒有認真按照上述意見書的要求繼續(xù)對該案開展偵查工作;后來該案由于管轄權問題被市公安局移交龍湖分局**派出所偵辦。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本院認為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辯護人當庭向本院舉示了:結(jié)核病防治所檢驗報告單、X線診斷報告書,證明卓某甲曾有結(jié)核病史;陳某身份證、證明、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報告書及疾病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告人卓某甲的妻子陳某即將分娩;戶口本,證明被告人卓某甲的父親、母親;門診病歷及疾病證明書,證明被告人卓某甲的父母年老多病。上述材料經(jīng)當庭質(zhì)證,本院認為,其舉示的上述材料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不能作為本案證據(jù),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卓某甲在其親戚林某甲因涉嫌犯罪受刑事偵查時,為謀取讓林某甲免于刑事處罰這一非法利益,共給予蔡某某、林某甲犯涉嫌強奸罪一案的偵查人員黃某某行賄款2.5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行賄罪,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卓某甲犯行賄罪的罪名成立。對于被告人卓某甲提出的其分兩次給予黃某某5千元時均沒有向黃某某提起林某甲一案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供述其在第二次及第三次與黃某某一同吃飯時,均提出希望黃某某能幫助林某甲一案、對林某甲多給予”關照”,證人黃某乙的證言及黃某某的供述均能與被告人的上述供述相互印證,故對被告人卓某甲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卓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給予黃某某的另外2萬元是黃某某向被告人索取的,該行為不應被認定為行賄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卓某甲在給付黃某某5000元行賄款之前,其多次與黃某某見面的目的就是希望黃某某能幫助、關照林某甲免受刑事處罰;并且,其也曾要求黃某某在林某甲一案報送預審、檢察部門時能將該信息告知他,并希望黃某某能向相關部門為林某甲”說情”,讓林某甲”早日出來”;在黃某某通過電話提出林某甲一案要向上”走程序”需要費用”打點”時,被告人也主動的提出要給予黃某某2萬元讓其自行”安排”;雖然該次行賄行為是黃某某提出的,但黃某某的行為是應了之前被告人的要求而為;所以,被告人此次給予黃某某的2萬元行賄款并非是被勒索而給予的,被告人的該次行賄行為仍是其自愿所為,其主觀上仍具有行賄的故意。故本院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在本案中沒有”謀取非法目的”的意見,本院認為,我國刑法對行賄罪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在本案中,被告人給予司法工作人員黃某某財物的目的是為了讓黃某某幫助其被刑事拘留親戚林某甲能”早日出來”并免受刑事處罰,被告人的上述目的明顯違反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因此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賄行為并沒有導致黃某某履行職務中出現(xiàn)瀆職行為、林某甲被取保候?qū)徱膊皇潜桓嫒说男匈V行為所導致的結(jié)果,經(jīng)查,正是由于被告人的行賄行為才導致了林某甲一案的偵查人員黃某某沒有認真?zhèn)赊k該案,并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有利于林某甲的筆錄材料,致使林某甲一案因證據(jù)不足而沒能對林某甲決定逮捕,并導致林某甲在取保候?qū)徶竺撎拥暮蠊兽q護人的該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卓某甲在受到公安機關訊問時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其在庭審中亦能承認其給予司法人員2.5萬元的事實并表示自愿認罪,雖然其在庭審中否認了其給予黃某某2.5萬元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但被告人的該否認行為屬于對其作案時的主觀心態(tài)及行為性質(zhì)的辯解。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備自首情節(jié),但是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屬于坦白。而所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實供述自己的客觀行為,并不要求被告人必須如實供述其犯罪時的主觀心態(tài)。因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庭審時,皆能如實供述自己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款2.5萬元的客觀事實經(jīng)過,故本院認為被告人具備坦白情節(jié),因此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卓某甲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系初犯,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確有悔罪表現(xiàn)且不具再行犯罪的危險,對其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本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卓某甲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蔡銳輝

審 判 員  陳浩炳

代理審判員  鄭楚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林陳純

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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