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明與汕頭市公安局某分局不服強(qiáng)制隔離戒毒決定糾紛一審行政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6-08-16閱讀量:(1548)

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4)汕陽法行初字第1-01號

原告:方某明,男,漢族,廣東省惠來縣人。

委托代理人:郭偉濤、吳惠文,廣東明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汕頭市公安局某分局,住所地汕頭市某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某明,局長。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馬某某,均系該局工作人員。

本院在審理原告方某明訴被告汕頭市公安局某分局不服強(qiáng)制隔離戒毒決定糾紛一案中,原告方某明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方某明的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方某明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50元減半收取為25元,由原告方某明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朱淑卿

審  判  員   呂德金

審  判  員    陳曉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偉雄

不服強(qiáng)制隔離戒毒決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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