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5閱讀量:(1208)
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586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華永強,廣東天行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某。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毛文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華永強,被告鄧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告在原工作單位工作時,被告是供貨商,長期的業(yè)務往來使雙方相熟。被告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于2013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計人民幣102000元。其中4月15日借款16500元,8月13日借款11500元,8月21日借款11500元,9月18日借款11500元,9月20日借款11500元,10月10日借款16500元,11月4日借款11500元,11月15日借款11500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脫。念及雙方關系和被告難處,原告均同意展期,因原告妻子患腦梗塞等疾病需長期治療,兒子又因肺結(jié)核住院治療,均需大量醫(yī)療費用,近日再次向被告催討,被告又以其貨款未清算為由拒絕清償,因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償還借款人民幣102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鄧某某辯稱:被告已還清了借款,原告也寫了“已清已收”的字據(jù)給被告收執(zhí)。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因生意急需資金周轉(zhuǎn),自2013年4月至2013年11月分別八次向原告借款,共計102000元,分別是:1、2013年4月15日借款16500元,還款時間為2013年6月5日,后經(jīng)原告同意,展期至2014年2月15日歸還;2、2013年8月13日借款11500元,還款時間為2013年10月13日,后經(jīng)原告同意,展期至2014年2月13日歸還;3、2013年8月21日借款11500元,還款時間為2013年10月21日,后經(jīng)原告同意,展期至2014年2月21日歸還;4、2013年9月18日借款11500元,還款時間為2013年11月18日,后經(jīng)原告同意,展期至2014年3月18日歸還;5、2013年9月20日借款11500元,還款時間為2013年11月20日,后經(jīng)原告同意,展期至2014年3月20日歸還;6、2013年10月10日借款16500元,還款時間為2013年12月10日,后經(jīng)原告同意,展期至2014年2月10日歸還;7、2013年11月4日借款11500元,還款時間為2013年12月4日,后經(jīng)原告同意,展期至2014年1月4日歸還;8、2013年11月15日借款11500元,還款時間為2013年12月15日,后經(jīng)原告同意,展期至2014年1月15日歸還。其中,2013年11月4日、2013年11月15日的《借條》正面注明:“已付利息”。2014年4月9日,被告支付了原告1500元,原告在2013年11月4日的《借條》背面載明:“2014年3月4日至4月4日利息已付。已收立哥1500元。4月9號。”2014年3月15日,被告支付原告5520元,原告在2013年11月15日《借條》背面載明:“2014年1月15號-2014年3月15號利息已付5520元,立哥。”2014年6月13日,被告支付2000元給原告,原告在2013年11月15日《借條》背面載明:“2013年6月13號晚上已收2000元。”2014年7月13日,被告支付4000元給原告,原告在2013年11月15日《借條》背面載明:“2014年7月13號中午已收4000元。”截止至2014年7月13日,被告支付了原告13020元。還款期限屆滿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欠,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解決。
庭審中,原告明確其第一項訴訟請求利息的計算方法為:以實欠金額從出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8%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幣102000元的事實,有被告立下的《借條》為證,原、被告的債權(quán)債務關系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的特定的權(quán)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quán)利的人是債權(quán)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jīng)債權(quán)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的規(guī)定,被告未能按約定及原告的請求向原告歸還借款,于本案應承擔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對于利息的計算,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經(jīng)支付的13020元應在計算利息時予以扣減。
對于被告以一張原告出具的“已清已收。經(jīng)手人:張某某。2014年3月13號”《字據(jù)》抗辯已經(jīng)全部歸還原告的借款及支付利息,因該《字據(jù)》有明顯瑕疵,部分內(nèi)容被剪裁,且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該《字據(jù)》不能作為債權(quán)債務消滅的有效憑據(jù),故對被告上述抗辯,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鄧某某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張某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其中的16500元從2013年4月15日起,11500元從2013年8月13日起,11500元從2013年8月21日起,11500元從2013年9月18日起,11500元從2013年9月20日起,16500元從2013年10月10日起,11500元從2013年11月4日起,11500元從2013年1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8%計付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已經(jīng)支付的13020元,應在計付利息時予以扣減)。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40元,減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鄧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毛文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姚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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