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才盜伐林木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5閱讀量:(1396)

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韶湞法刑初字第127號

公訴機關韶關市湞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才,男,漢族,戶籍所在地及住址為廣東省仁化縣。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盜伐林木被取保候審。2015年5月19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華永強,廣東天行健律師事務所律師。

韶關市湞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湞檢訴刑訴(2015)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才犯盜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韶關市湞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曹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才及其辯護人華永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指控如下:

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才明知韶關市仁化縣黃坑鎮(zhèn)高塘村長連組**窩山場的桉樹是韶關市金韶關某基地有限公司所有,仍雇傭連某林去山場砍伐桉樹。同年1月22日,連某林根據(jù)李某才的安排前往“苗竹窩”山場砍伐桉樹,并叫上歐某生同去。連某林、歐某生在砍伐桉樹的過程中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經鑒定,實地測得被盜伐林木株數(shù)54棵,立木蓄積共計5.4789立方米。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本案被砍伐的山林被告人享有20%的權益,被砍伐的林木有部分在砍伐前已被損毀,因此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被告人認罪,且一貫表現(xiàn)良好,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且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當庭舉證、質證的歸案經過、戶籍材料、扣押清單、承包合同及收據(jù)、林業(yè)用地承包合同、證人連某林、歐某生、朱某才、李某林、李某偉、劉某華、曾某龍、李某花證言、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鑒定意見及鑒定意見通知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才違反森林法規(guī),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李某才犯盜伐林木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認定。鑒于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從輕處罰,考慮對被告人李某才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及對所居住社區(qū)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才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繳納的罰金,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甘廣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 鄧存根

盜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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