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某某與蔣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5閱讀量:(1267)
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韶湞法民一初字第1300號
原告梁某某,男,漢族,廣東省佛山市人,住韶關市湞江區(qū),公民身份號碼:***2050。
委托代理人李建彪,廣東天行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蔣某某,男,漢族,住韶關市湞江區(qū),公民身份號碼:***3936。
原告梁某某訴被告蔣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蔣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及開庭傳票期滿后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某訴稱:2015年5月18日左右,被告找到原告,說生意上需要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元。原告就將30000元通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轉帳方式借給被告。被告當天就書寫借條:“借據(jù):本人蔣某某由于資金周轉需要,現(xiàn)向梁某某借現(xiàn)金人民幣30000元,月利率4.5%,本金隨時歸還,當期月利息于每月18日前支付,直至全部借款清償之日止。借款匯入如下賬號:戶名:蔣某某,賬號:62***72,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若有任何一期利息逾期歸還,則債權人可以立即就所有借款和利息一次性向人民法院起訴,并且本人和擔保人愿意承擔債權人因為追討上述債務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一切費用。上述借款已實際借到手,本人特此確認。借款人:蔣某某,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電話:137****7654,日期:2015年5月18日。”從被告出示借據(jù)后,至今已有四個多月,原告多次去找到被告,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但被告一直拖欠不予償還。原告認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債務必須償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債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1、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本金人民幣30000元,利息5400元,合計人民幣354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中原告為追討債務而支付的律師費人民幣5000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
被告蔣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提出書面答辯或提供任何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系經(jīng)他人介紹認識的朋友關系。2015年5月18日,被告因生意上需要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元。原告通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轉帳方式借給被告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示了書面借據(jù)。借據(jù)約定:“月利率4.5%,本金隨時歸還,當期月利息于每月18日前支付,直至全部借款清償之日止。若有任何一期利息逾期歸還,則債權人可以立即就所有借款和利息一次性向人民法院起訴,并且本人和擔保人愿意承擔債權人因為追討上述債務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一切費用。”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一直沒有還款付息。2015年9月29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本金人民幣30000元,利息5400元,合計人民幣354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中原告為追討債務而支付的律師費人民幣5000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
上述事實,有起訴狀、身份證、借據(jù)、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取款業(yè)務回單、人民法院報公告、開庭筆錄等材料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中,被告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經(jīng)本院庭審質證及審查核實,本院對原告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上的民間借貸關系,債務應當清償。被告不歸還借款,應對糾紛負全部責任?,F(xiàn)原告要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金、利息及承擔因追討上述債務而支付的律師費5000元,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依照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保護,原、被告雙方約定月利率為4.5%,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其利息應按月利率2%計算,即為4個月×(30000元×2%)〓240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蔣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400元(從2015年5月18日計至9月18日)和律師費5000元,合計374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0元,由被告蔣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美全
審 判 員 羅方靈
人民陪審員 李春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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