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彭某與馮某某、湖南某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2閱讀量:(1433)
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開民二初字第04781號
原告彭某。
被告馮某某。
被告湖南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晶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彭某訴被告馮某某、湖南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彭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代理審判員劉亞武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嚴麗君、黃巧紅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鄧香蓉擔任記錄。原告彭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丹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馮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彭某訴稱,原告與被告馮某某、某公司于2015年2月20日簽訂一份借款金額為4萬元、期限為半年期、到期日為2015年8月19日的協(xié)議,該協(xié)議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本金及利息,根據(jù)合同約定,某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本金4萬元及從2015年8月20日起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3%計算);2、被告以4萬元為基數(shù)按每日0.5%支付逾期支付本金的違約金,并以4萬元為基數(shù)按每日0.2%支付逾期支付利息的違約金(均從2015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3、被告承擔因其不履行合同導致訴訟而給原告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訴前財產(chǎn)保全的費用、誤工費、復印打印刻錄光盤費用、交通費電話費等共計2000元;4、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彭某自愿放棄第三項訴訟請求的部分內(nèi)容,只要求被告承擔訴前財產(chǎn)保全費及100元復印、打印費,放棄該項請求中的其他內(nèi)容。
被告某公司辯稱,1、本案的債務人是馮某某,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馮某某在項目投資上存在重大失誤并產(chǎn)生風險;2、對于欠款本金沒有異議,但要求被告承擔逾期支付利息的違約金,以及同時承擔逾期支付本金的利息和違約金沒有依據(jù);3、要求被告承擔復印、打印費沒有依據(jù)。
被告馮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在舉證期限內(nèi),亦未提供任何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被告某公司、馮某某共同出具證明書,證明若馮某某在項目投資和項目經(jīng)營上出現(xiàn)任何重大失誤或出現(xiàn)任何不可抗拒性風險等因素而影響投資人本金及收益時,某公司將依照投資人簽訂的合同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并隔日無條件進行代償。2015年2月20日,原告彭某(甲方)與被告馮某某(乙方)、某公司(丙方)簽訂《合同書》,合同約定,甲方將自有資金交由乙方進行投資管理,乙方自主決定進行投資或資本運作,甲方不得干涉;甲方交付乙方代為管理金額為40000元,代為管理期限自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8月19日止;乙方向甲方支付固定紅利,其中年紅利率為15.6%,月紅利率為1.3%;紅利按月支付,共分6期,每期520元,于每月12日(節(jié)假日順延)支付上月紅利;甲乙雙方約定到期一次性歸還本金(具體日期按實際資金到乙方賬戶之日起算確定);丙方承諾保證乙方財務真實情況和償債能力,當乙方出現(xiàn)不可抗性風險等情形影響甲方本金及紅利安全時,丙方承諾將無條件隔日代償給甲方;乙方逾期支付紅利,每日按甲方交付乙方代為管理本金總額的0.2%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支付本金,每日按甲方交付乙方代為管理本金總額的0.5%支付違約金。同日,原告彭某支付給被告馮某某40000元,并由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據(jù)。2015年3月25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出具《投資人受益說明書》,明確約定如果到期項目方未按時支付收益,則被告某公司保證在1個工作日之內(nèi)(隔日)無條件代為償還所欠本金和收益。
在合同履行期限內(nèi),被告馮某某依約向原告彭某支付了紅利。2015年8月19日合同到期,被告馮某某未依約歸還本金,被告某公司亦未依約代償。
另查明,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請了訴前財產(chǎn)保全,并已繳納財產(chǎn)保全費470元。
上述事實,有合同書、投資人受益說明書、證明書、收據(jù)、銀行流水單、民事裁定書、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法律關系。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受托人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并由委托人支付委托費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由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報酬。本案中,原告彭某委托被告馮某某對資金進行投資、管理,原告彭某獲取固定紅利,不承擔委托事務的風險,且不得干涉被告馮某某對資金進行投資、管理,不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名為委托投資,實為民間借貸,應按民間借貸糾紛處理,出借人系原告彭某,借款人系被告馮某某。借款需依約償還,原告彭某與被告馮某某約定,被告馮某某應于合同到期日即2015年8月19日歸還借款本金40000元,但被告馮某某一直未予歸還,故被告馮某某應當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40000元;
二、關于逾期支付本金的利息及違約金問題。合同約定被告馮某某逾期支付本金,每日按本金總額的0.5%支付違約金,但沒有約定合同到期后的利息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明顯高于上述規(guī)定,故本院確定被告馮某某的違約責任為以年利率24%為標準承擔逾期利息,具體計算方式為:以40000元為本金,以年利率24%為標準,自2015年8月20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支付之日止,對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逾期支付利息的違約金問題,合同約定,被告馮某某逾期支付紅利,每日按本金總額的0.2%支付違約金,在合同期限內(nèi),被告馮某某依約支付了紅利,并未違約,且雙方未約定合同到期后的利息問題,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馮某某支付逾期支付利息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原告彭某向本院申請了訴前財產(chǎn)保全,并已繳納財產(chǎn)保全費470元,該筆費用系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由被告馮某某承擔,對于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復印、打印費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五、合同書、投資人受益說明書及證明書約定,若被告馮某某未能依約向原告彭某還本付息,被告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在1個工作日之內(nèi)(隔日)無條件代為償還所欠本金和收益,故被告某公司應對被告馮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被告馮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承擔不應訴、不舉證、不質(zhì)證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三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馮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向原告彭某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元為本金,以年利率24%為標準,自2015年8月20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馮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向原告彭某支付訴前財產(chǎn)保全費470元;
三、被告湖南某投資有限公司對被告馮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湖南某投資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馮某某追償;
四、駁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50元,由被告馮某某、湖南某投資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通過本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亞武
人民陪審員 黃巧紅
人民陪審員 嚴麗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鄧香蓉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