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黃某某、顏某某等機動車交通責任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2閱讀量:(1342)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岳民初字第764號
原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晶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陽市高新區(qū)解放大道*號。
負責人石某某,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偉濤,湖南天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黃某某、顏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東支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衡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遠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于2014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李純擔任法庭記錄。庭審之日,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衡陽支公司)以某保險衡東支公司系其下屬機構,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為由申請變更被告為某保險衡陽支公司,本院依法準許將被告某保險衡東支公司變更為某保險衡陽支公司。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丹,被告顏某某、被告某保險衡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偉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3年11月5日7時左右,被告黃某某駕駛湘D32***重型貨車由南往北行駛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543KM+500M路段時,與黃瑤駕駛的湘D8YY**小客車追尾相撞,并推動湘D8YY**小客車撞向原告陳某某駕駛的魯E05***小客車,陳廣江駕駛的豫N68***重型貨車,后湘D32***重型貨車失控撞向中央隔離護欄,造成四車及公路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黃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通過施工作業(yè)路段時,未按規(guī)定減速行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黃瑤、陳廣江、原告陳某某無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違法行為,不負事故責任。該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經(jīng)濟損失近3萬元。經(jīng)調(diào)查,湘D32***重型貨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顏某某,該車在被告某保險衡東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被告黃某某違章駕駛給原告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被告顏某某作為肇事車的實際車主應與被告黃某某一起對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衡東支公司應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雙方協(xié)商后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黃某某、顏某某連帶賠償原告陳某某交通事故經(jīng)濟損失27449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衡東支公司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對原告陳某某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陳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明此次事故的事實經(jīng)過及責任劃分;
2、原告陳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主體適格;
3、被告黃某某、顏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記信息卡、被告黃某某駕駛證復印件、湘D32***號重型廂式貨車行駛證、車輛保險單,被告某保險衡東支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擬證明被告黃某某系合法駕駛,事故車輛為被告顏某某所有,該車在被告某保險衡東支公司投保了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本案訴訟主體適格;
4、湘潭市錦程價格評估事務所價格評估報告、評估費發(fā)票,擬證明受損魯E05***號車經(jīng)評估修復價格為25249元,原告陳某某為此支付1500元鑒定費的事實;
5、施救費發(fā)票,擬證明原告為對受損車輛施救,花費施救費700元;
6、修車費發(fā)票,擬證明原告為對受損車輛修復,實際支付修車費25500元。
被告顏某某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無異議,答辨人愿意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進行賠償;答辨人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原告的損失應當先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被告顏某某為證實其辯解意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7、收條,擬證明被告顏某某賠付本次事故中受損的湘D8YY**號車的費用;
8、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一張、湖南省高速公路賠(補)償核算表一份,擬證明被告顏某某賠付破損公路賠補償費用848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衡陽支公司辯稱:對于交通事故的事實無異議;被保險人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商業(yè)三責險未購買不計責任免賠,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每案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原告訴訟請求過高,修車費與事實不符,修車費實際應為14000余元,答辯人愿意賠償原告的實際修車費;拖車費700元不予認可,答辯人與拖車公司協(xié)商的費用為500元;鑒定費和訴訟費答辯人不予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衡陽支公司為證實其辯解意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9、機動車輛估損單,擬證明受損車輛在湘潭高新區(qū)譚恒汽車服務廣場維修實際花費的修車費用;
10、商業(yè)三責險保險條款,擬證明事故車輛未購買不計責任免賠,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每案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被告顏某某、某保險衡陽支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3、5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對證據(jù)4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評估報告的估損費用與實際發(fā)生的修理費不相符,對評估費發(fā)票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對證據(jù)6修車費發(fā)票的合法性無異議,對真實性有異議,與實際修車費不相符合。對被告顏某某提交的證據(jù)7、8,原告陳某某及被告某保險衡陽支公司均無異議;對被告某保險衡陽支公司提交的證據(jù)9,原告陳某某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該份估損單只是車輛修理前的估損金額,原告陳某某并未在估損單上簽字,不能作為保險公司賠償?shù)囊罁?jù);對證據(jù)10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原告陳某某無異議;被告顏某某對證據(jù)9、10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
被告黃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故視為其自動放棄舉證、質(zhì)證的權利。
本院對原、被告均無異議的證據(jù)1、2、3、5、7、8、10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認可,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的事實依據(jù);證據(jù)4評估報告系具有合法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依法作出,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認可;證據(jù)6修車費發(fā)票,系原告為對受損車輛進行修復支出的修車費用25500元,該費用超出湘潭市錦程價格評估事務所估損的修復費用25249元,對超出的部分費用本院不予認可;證據(jù)9經(jīng)本院庭后核實,系被告某保險衡陽支公司單方估損后打印的表單,為估算費用,而非受損車輛實際修復價格,故本院對證據(jù)9的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7時許,被告黃某某駕駛湘D32***重型貨車由南往北行駛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543KM+500M路段時,與黃瑤駕駛的湘D8YY**小客車追尾相撞,并推動湘D8YY**小客車撞向原告陳某某駕駛的魯E05***小客車,陳廣江駕駛的豫N68***重型貨車,后湘D32***重型貨車失控撞向中央隔離護欄,造成四車及公路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黃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通過施工作業(yè)路段時,未按規(guī)定減速行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黃瑤、陳廣江、原告陳某某無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違法行為,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陳某某的受損車輛魯E05***小客車經(jīng)評估維修費用為25249元,原告另花費施救費700元、評估費1500元。湘D32***重型貨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顏某某,該車在被告某保險衡東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商業(yè)三責險未購買不計責任免賠,負事故全責的絕對免賠率為20%,每案絕對免賠額2000元。原、被告之間因損害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遂訴訟至人民法院,提出訴稱所述之請求。
另查明,被告黃某某系被告顏某某雇傭的司機,事發(fā)之時被告黃某某系從事職務行為。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損的湘D8YY**小客車已向湖南省衡陽市衡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jù)衡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東民一初字第1062號民事判決書,本案中承保的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已在上述案中賠償完畢,承保的商業(yè)三責險絕對免賠額2000元亦在上述案中扣除完畢。原告陳某某自愿放棄湘D8YY**小客車和豫N68***重型貨車承保的保險公司各100元的交強險無責部分的財產(chǎn)損失賠償。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進行賠償。發(fā)生于2013年11月5日京港澳高速公路1543KM+500M路段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黃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黃瑤、陳廣江、原告陳某某無責任,該事故責任認定內(nèi)容真實、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認可。被告黃某某系被告顏某某雇傭的司機,發(fā)生事故時被告黃某某系從事職務行為,故對被告黃某某發(fā)生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被告顏某某承擔。被告黃某某駕駛的湘D32***重型貨車在某保險衡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300000元的商業(yè)三責險,因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的2000元已在他案中賠償完畢,商業(yè)三責險內(nèi)的絕對免賠額2000元亦在他案中進行了扣除,故本案中,原告陳某某的損失直接由被告某保險衡陽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余下不足部分,由被告顏某某賠償。
原告陳某某的損失共計27449元(車損修復費用25249元+施救費700元+評估費1500元),上述損失中屬于被告某保險衡陽支公司依法不承擔的評估費1500元,屬于原告自愿放棄的交強險無責部分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的費用共計200元,故被告某保險衡陽支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陳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20599.2元[(27449元-1500元-200元)×80%],超出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nèi)的費用5149.8元[(27449元-1500元-200元)×20%]以及被告某保險衡陽支公司依法不承擔的評估費1500元,共計6649.8元由被告顏某某承擔。
被告顏某某辯稱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shù)霓q解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某保險衡陽支公司辯稱修車費與事實不符,修車費實際應為14000余元,因其提供的證據(jù)本院未予采信,故對其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衡陽支公司辯稱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的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在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陳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20599.2元;
二、被告顏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陳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6649.8元;
三、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90元,減半收取245元,由被告顏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遠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 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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