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與王某甲、王某健康權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8閱讀量:(1568)

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黔金民初字第1506號

原告趙某,男,20**年*月*日生,彝族,貴州省金沙縣人,住貴州省金沙縣巖孔街道板橋村中寨組。

法定代理人趙某甲,男,19**年*月*日生,彝族,小學文化,貴州省金沙縣人,農民,住址同上,系趙某父親。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唐波,男,貴州名誠(金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包欣,女,貴州名誠(金沙)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王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貴州省金沙縣人,農民,住貴州省金沙縣巖孔街道板橋村中寨組。

被告王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初中文化,農民,貴州省金沙縣人,住址同上,系王某乙之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權)羅尚林,男,金沙縣木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趙某與被告王某甲、王某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波、包欣,被告王某甲、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羅尚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訴稱:2014年2月4日(農歷正月初五),被告王某甲新家喬遷,當晚20點左右,王某甲兒子王某在新家三樓燃放煙花。原告趙某正從被告王某甲家旁邊魚塘走過,不幸被燃放時掉下的煙花炸傷右眼。受傷之后,原告父親趙某甲立即將原告送往金沙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因原告?zhèn)榉浅乐兀嗣襻t(yī)院無力接收救治,建議其轉入遵義醫(yī)學院救治。原告?zhèn)榻涀窳x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診斷為:1、右眼外傷性前房積血;2、右眼虹膜根部離斷;3、右眼睫狀撕裂;4、右眼玻璃體積血;5、右眼視網膜挫傷。其間,原告之父趙某甲與金沙縣巖孔街道板橋村村民委員會曾找到被告王某甲協商,要求共同醫(yī)治原告趙某,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受傷至今,二被告一分醫(yī)療費都未支付。2014年8月20日,遵義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對原告趙某傷情評定為傷殘八級。綜上,原告趙某右眼受傷致殘是因被告喬遷慶祝燃放煙花所致,二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向人民法院具文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社會補助費、傷殘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62803.14元,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趙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

1、金沙縣巖孔街道板橋村村委會2014年2月17日出具《調解協議》一份,2014年9月17日出具證明一份。擬證明:原告趙某所受之傷系被告王某甲家喬遷燃放煙花所致。

2、遵義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門診病歷、診斷書、出院記錄、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原告趙某受傷后在遵義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傷殘等級評定為傷殘8級。

3、遵義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出具發(fā)票18張,共計5464.8元。擬證明:原告住院期間醫(yī)療費4821.8元,復查費36.5元、鑒定費606.5元。

4、2014年5月6日金沙縣人民醫(yī)院收費專用發(fā)票一張、2014年2月25日重慶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門診病歷及藥費專用收據5張。擬證明:原告在金沙縣人民醫(yī)院購買藥品、在重慶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復查眼睛費用的情況。

5、貴州省道路運輸客票、重慶市汽車客運站專用發(fā)票和車票交通意外保險發(fā)票12張。擬證明:為治療原告?zhèn)?、鑒定傷情共花去交通費人民幣2528元。

6、重慶市地方稅務局發(fā)票2張。擬證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在重慶治療眼睛住宿費及生活費合計人民幣422元。

7、證人趙正榜證言。擬證明:2014年正月初五晚上20點鐘左右,王某甲家在其新家三樓燃放煙花慶祝喬遷之喜。趙某當時就站在王某甲家房子正向左面魚塘邊大約8米遠處觀看,煙花掉下來炸傷趙某眼睛。事發(fā)時,除王某甲家燃放煙花外,周圍無其他人燃放煙花。

8、證人趙偉印證言。擬證明:2014年正月初五晚上20點鐘左右,王某甲家在其新家三樓燃放煙花慶祝喬遷之喜。趙某當時就站在王某甲家房子正向左面魚塘邊觀看,煙花掉下來炸傷趙某眼睛。事發(fā)時,除王某甲家燃放煙花外,周圍無其他人燃放煙花。

9、證人施正發(fā)證言。擬證明:2014年正月初五晚上20點鐘左右,王某甲家在其新家三樓燃放煙花慶祝喬遷之喜。突然聽到有人喊:“趙某甲家娃兒趙某被什么東西整倒眼睛了”。出來一看,趙某眼睛被炸傷了。

10、證人穆秀生證言。擬證明:王某甲曾找到我和安澤波一起去與趙某甲協調賠償事宜。趙某甲要求賠償人民幣6萬元,王某甲只愿賠償1萬元,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經質證:被告王某甲、王某對原告舉證證據1有異議,二被告認為村委人員未在事發(fā)現場,不了解事情真實情況;調解時間又在事發(fā)后10多天,村委未進行調查,不應認定其證據效力。二被告對原告舉證2、3、4、5、6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及證據關聯性持有異議。二被告對證人趙正榜、趙偉印、施正發(fā)、穆秀生證言持有異議。庭審中,二被告對證人趙正榜、趙偉印、施正發(fā)描述以下事實:“1、2014年2月4日(農歷正月初五),王某甲在其新家舉辦喬遷活動。2、當日天黑之后,王某甲家三樓燃放煙花慶祝喬遷之喜”無異議。

被告王某甲辯稱:我家于2014年2月4日(農歷正月初五)喬遷新居是事實,但原告訴稱我家燃放煙花炸傷其右眼是無中生有的事。正值新春佳節(jié),在金沙縣巖孔街道板橋村中寨組人口那么密集的村落,燃放煙花的肯定不只我一家,加之原告趙某又是一個十來歲的未成年人,到處亂跑,也不知道是誰家燃放的煙花將其眼睛炸傷?;I辦喬遷酒時,我的親戚、朋友及鄰居等多人均在我家做客,并無任何人給我談及過此事。事發(fā)當天,原告家長也并未告知我此事。原告訴稱此事經金沙縣巖孔街道板橋村村委會協調處理也是無中生有。綜上所述,原告右眼受傷與我家沒有任何關系,更談不上任何賠償事宜。望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王某辯稱:煙花不是我燃放的,當時我沒有在家。

被告王某甲、王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原、被告舉證、質證,本院認為原告舉證1,因巖孔街道板橋村村委人員未對事發(fā)過程進行調查、未詳細說明事發(fā)過程,對原告所舉該份證據證明目的不予采信;原告舉證2客觀真實,符合證據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并確認趙某在該院住院治療17天,傷殘等級為8級,并通過遵義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初始病歷記錄確認原告趙某右眼受傷為炸傷所致;原告舉證3、4客觀真實,符合證據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并確認醫(yī)療費用合計人民幣5065、8元、鑒定費606、5;原告舉證5,鑒定發(fā)票一張客觀真實,符合證據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交通發(fā)票客觀真實,對真實性予以認定;原告舉證6,住宿發(fā)票一張客觀真實,符合證據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重慶市南岸區(qū)三某弟火鍋店發(fā)票一張開票日期為2014年1月20日,與趙某于2014年2月25日在重慶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治療明顯不符,不予認定;庭審中,被告王某甲對證人趙正榜、趙偉印、施正發(fā)描述以下事實:“1、2014年2月4日(正月初五),王某甲在其新家舉辦喬遷活動。2、當日天黑之后,王某甲家三樓燃放煙花慶祝喬遷之喜”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庭審中,被告王某甲對趙某右眼受傷原因表示不知情,對自家燃放煙花時段,周圍有無其他人員燃放煙花不知情。本院認為證人趙正榜、趙偉印、施正發(fā)為第一現場見證人,其證言相互印證,對三名證人證言予以采信并確認以下事實:“1、趙某站在王某甲家新房屋正向左面魚塘邊觀看煙花時,其右眼突然受傷。2、王某甲家燃放煙花時段,周圍無其他人員燃放煙花”。結合遵義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初始病歷記錄確認原告趙某右眼受傷為煙花炸傷所致的事實、被告陳述、三證人證言確認事實,本院予以認定趙某右眼之傷系王某甲家于2014年2月4日為慶祝喬遷之喜燃放煙花時,煙花墜落炸傷所致。證人穆秀生證言,因無其它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某甲于2014年2月4日(農歷正月初五),在其新家宴請賓客舉辦喬遷活動,并于當日晚20時左右,在其新家三樓燃放煙花以慶祝喬遷之喜。原告趙某站在王某甲家新房屋正向左面魚塘邊觀看煙花,被煙花墜落炸傷其右眼。事后,原告父親趙某甲立即將原告送往金沙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因傷情過于嚴重,金沙縣人民醫(yī)院無力接收救治。原告遂轉入遵義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治療17天。經該院診斷為:“1、右眼外傷性前房積血;2、右眼虹膜根部離斷;3、右眼睫狀撕裂;4、右眼玻璃體積血;5、右眼視網膜挫傷”。2014年8月20日,經遵義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作出遵醫(yī)司鑒(2014)臨鑒字第2570號法醫(y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對原告趙某傷情評定為傷殘八級。2014年2月25日,原告趙某前往重慶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復查治療。其間,原告法定代理人趙某甲曾請求金沙縣巖孔街道板橋村村民委員會組織原、被告協商未果。原告趙某受傷至今,二被告未給付任何費用。2014年9月10日,原告趙某訴至本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等費用合計人民幣62803.14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同時查明,傷者趙某于2001年4月15日生,系農業(yè)戶口。根據貴州省統(tǒng)計局2014年3月6日公布的《2013年貴州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的統(tǒng)計數據,2014年貴州省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為5435.00元/年;居民服務及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為28224元/年,即77.33元/天;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省內30元/天。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甲于2014年2月4日宴請賓客舉辦喬遷活動,并于當日晚20時左右在其新家三樓燃放煙花以慶祝喬遷之喜。因被告王某甲作為喬遷活動的主辦者疏于管理,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原告趙某右眼被煙花墜落炸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guī)定,被告王某甲作為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造成原告趙某右眼受到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原告趙某父母疏于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管護,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對原告趙某受損也應承擔一定責任。鑒于原告趙某右眼受到損害具有一定偶然性,應由原告監(jiān)護人一方承擔20%的損失責任,被告王某甲承擔80%的損失責任為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至主文前稱賠償解釋)第十七條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二款:“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之規(guī)定,原告趙某要求被告王某甲賠償其因人身受到損害所遭受的醫(yī)療費、交通費、傷殘鑒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的主張,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趙某主張賠償的前述費用應當依照《賠償解釋》有關規(guī)定確認并對照貴州省統(tǒng)計局2014年3月6日公布的《2013年貴州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的統(tǒng)計數據予以計算。因此,原告趙某所遭受的物質損失計算如下:

1、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計算。原告趙某向本院提供醫(yī)療費票據18張,金額合計人民幣5065、8元,本院確定其醫(yī)療費為5065、8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原告趙某在金沙縣中醫(yī)院住院兩次17天,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7天×30元/天=510元。

3、住宿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以賠償。原告趙某于2014年2月25日前往重慶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復查眼睛,住宿一晚,其住宿費173元,本院予以確認。

4、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原告趙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系農村居民,參照貴州省2014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2014年度貴州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34.00元/年,其傷殘賠償金為5435元/年×20年×30%﹦32610元。

5、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因此,護理費的計算應參照鑒定機構對原告趙某護理期的評估30-90日并結合其住院時間、年齡、健康狀況綜合確定護理期為70日。因原告趙某未提供醫(yī)療機構的護理意見及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本院確定護理人數為1人。參照2014年度貴州省居民服務及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28224元/年,原告趙某護理費為28224元/年÷365天×17天﹦1314.54元。

6、鑒定費按實際發(fā)生的確定,原告趙某提供鑒定費票據1張,人民幣606.5元,本院確認606.5元。

7、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原告趙某提供交通費票據29張、收條1張,金額2528元,本院予以認定金沙至遵義醫(yī)學院就醫(yī)往返車票6張,合計210元;金沙至遵義鑒定傷情往返車票4張,合計140元;金沙至重慶復查眼睛往返車票4張,金額570元;合計920元。

8、原告趙某請求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原告趙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被告王某甲、王某是開展群眾性活動而導致原告趙某受到損害,本院酌情確定精神撫慰金為3000元。

以上1—8項共計金額為人民幣44199.84元。被告王某甲承擔80%的損失責任即為35359.87元。原告趙某主張賠償的金額為62803.14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庭審中,被告王某否認燃放煙花,原告也未舉證予以證明,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與被告王某甲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王某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趙某醫(y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住宿費、鑒定費合計人民幣35359.87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00元,原告趙某負擔306元,被告王某甲負擔39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訴,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在二年內向本院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 判 長 姚 杰

代理審判員 何 葉

人民陪審員 羅永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陳 航

健康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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