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盧某某訴被告張某某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5閱讀量:(1602)
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昌民初字第1387號
原告:盧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市民,住廣州市海珠區(qū)XXX街,身份證號44010519801109XXXX。
委托代理人:張海鷹,河北萬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昌黎縣昌黎鎮(zhèn)XXX村,身份證號13032219580613XXXX。
委托代理人:單際昌,河北律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盧某某訴被告張某某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8月19日、1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各自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盧某某訴稱,2012年7月8日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9萬元人民幣,用于辦理戶外廣告批文,但至今被告一直未將原告的戶外批文辦理下來,故被告應將所收的9萬元退還。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退還,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9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某辯稱,2012年7月份原告找到我說打算在戶外安裝一座大型廣告牌,叫我?guī)兔φ胰宿k理。我答應了他,但是人情費由他出。并口頭約定我只負責給他聯(lián)系到有能力的接洽人,如何安裝則由原告與接洽人辦理。之后原告給了我?guī)兹f元人民幣作為我找人的活動費用,當時我給原告打了收條,但具體日期、錢數我記不清了。我在以后的找人過程中,買禮品、請客等原告均在場,基本都用光了。我也為他找到了接洽人,他們接上頭后原告就沒找過我,具體廣告牌如何安裝我就不清楚了。我根本沒收到過9萬元的戶外廣告批文錢,所以原告提交的收條也是偽造的,不是我寫的,可作鑒定。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收條1張。內容為,本人張某某今收到盧某某人民幣(90000元玖萬元正),作戶外廣告批文經費用途,如批文沒辦成,該款無條件退回。簽名人:張某某,日期:2012年7月8日。
經被告質證認為,對真實性有異議,該條不是被告寫的,申請筆跡鑒定。
被告為支持其抗辯主張向本院提交照片1張。證明在廣東中山大道為原告安裝了廣告牌。
經原告質證對其真實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該照片與批文手續(xù)無關聯(lián)性,該照片不能證實被告履行了辦理批文手續(xù)義務。如被告辦好批文應交給原告,并出具手續(xù)。
本院依被告申請,對原告提交的收條做為檢材委托秦皇島海港司法鑒定中心對該收條是否為張某某本人所簽名進行司法鑒定,出具的司法意見鑒定書的鑒定意見為:檢材里的張某某簽名筆跡與樣本里的張某某簽名筆跡為同一人所書寫。
該鑒定書經原告質證無異議,被告質證對該鑒定結論不認可,要求鑒定人出庭。
原、被告提交的證據經本院審核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與秦皇島海港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相互印證,能夠證實原告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證據經本院審核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不予采信。
秦皇島海港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經本院審核認為,被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內未交付鑒定人出庭費用,應視為被告放棄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的權利,且該證據系具有鑒定資質機關出具,符合證據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8日原告盧某某委托被告張某某辦理戶外廣告批文手續(xù),并給付被告張某某人民幣90000元。被告為原告出具收條1張,內容為:本人張某某今收到盧某某人民幣(90000元玖萬元正),作戶外廣告批文經費用途,如批文沒辦成,該款無條件退回。簽名人:張某某,日期:2012年7月8日。因被告未能辦理批文手續(xù),該款經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認為,原告盧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間的委托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原告依合同約定已給付被告人民幣90000元,被告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事實清楚,依雙方的約定,被告應將90000元的經費返還于原告,故原、被告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辯主張,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盧某某人民幣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志瑋
審 判 員 趙守勤
代理審判員 佟德龍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日
代理書記員 常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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