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蔡某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3閱讀量:(1275)
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大竹民初字第607號
原告蔡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初中文化,農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鐘彥行,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年×8月××日,漢族,小學文化,農村居民。
原告蔡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兵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鐘彥行、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某某訴稱:原、被告婚初關系較好,后因家庭瑣事常發(fā)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不和,加之被告還有毆打原告的行為,雙方于2010年12月起便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1月起訴要求離婚,開庭后經勸解原告撤回起訴,但撤訴后雙方關系未能改善,仍分居生活,現(xiàn)再次起訴要求依法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位于大竹縣月華鄉(xiāng)某某村×組房屋平均分割,婚生子王某乙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
被告王某某辯稱:同意離婚;同意婚后共同財產共同分割;要求婚生子王某乙隨其生活,原告給付撫養(yǎng)費;共同債務雙方共同負責清償;另原告應給予被告經濟補償。
經審理查明:原告蔡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于1991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后不久便同居生活,1992年2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甲,1993年8月25日在原大竹縣余家鄉(xiāng)人民政府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2001年6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楹笠蚣彝ド瞵嵤码p方發(fā)生矛盾,原告蔡某某曾于2013年向本院起訴要求離婚,庭審后,經勸說原告蔡某某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撤訴后雙方實際并未和好,仍然分居生活至今。
同時查明,原、被告婚后有共同財產位于大竹縣月華鄉(xiāng)(原余家鄉(xiāng))某某村×組木架結構住宅房屋。婚生子王某乙一直隨被告王某某生活。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在原告外出務工期間對原告的父母盡了一定的贍養(yǎng)及安葬的義務。
同時,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蔡某某自愿表示補償被告王某某6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原、被告結婚證、原、被告及婚生子女戶籍證明、大竹縣人民法院(2013)大竹民初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書、竹權字第K22555號房屋所有權證存根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本院予以確認。鑒于婚生子王某乙一直隨被告生活,為有利于婚生子王某乙的健康成長,本院認為原、被告離婚后婚生子隨被告王某某生活為宜,原告應當給付撫養(yǎng)費。原、被告婚后共同財產位于大竹縣月華鄉(xiāng)(原余家鄉(xiāng))某某村×組房屋,由原、被告平均分割。被告王某某答辯稱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有共同債務,但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認定。鑒于原告外出務工期間,被告照顧了原告父母,原告蔡某某自愿給予被告王某某補償,本院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蔡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二、婚生子王某乙隨被告王某某生活,原告蔡某某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300元至婚生子王某乙年滿18周歲時止;
三、原、被告共同財產位于大竹縣月華鄉(xiāng)(原余家鄉(xiāng))某某村×組房屋原、被告平均分割;
四、原告蔡某某自愿一次性補償被告王某某6000元。
本案受理費130元,由原告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前,雙方當事人不得另行與他人結婚。
審 判 員 劉 兵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陳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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