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3閱讀量:(1241)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濉刑初字第00012號

公訴機關(guān)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漢族,農(nóng)民,住淮北市烈山區(qū)。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同?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姜祥滿,安徽勝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刑訴(2013)3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閔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及其辯護人姜祥滿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0日13時23分許,被告人董某駕駛皖F×××××重型倉柵式貨車,沿S202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濉溪縣百善鎮(zhèn)徐樓橋北頭處,與迎面行駛的宋永俠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刮撞,造成宋永俠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董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后濉溪縣公安局電話通知,董某于當晚到濉溪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經(jīng)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董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宋永俠無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董某賠償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經(jīng)濟損失19萬元,天安保險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11萬元,雙方和解并已履行完畢,被害人的家人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趙某、周某、徐某甲、徐某乙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物證鑒定書、安徽至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駕駛證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刑事拍照、民事賠償協(xié)議、諒解書、收條、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董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并已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可從輕處罰。鑒于董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 玲

審 判 員 宋建國

人民陪審員 張裕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郜業(yè)靜

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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