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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鎮(zhèn)刑初字第216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鎮(zhèn)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寧,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鎮(zhèn)平縣。2011年9月16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依法監(jiān)視居住。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5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4年4月10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鎮(zhèn)平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芬杓,河南榮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清,曾用名劉某,男,1990年09月05日出生于河南省鎮(zhèn)平縣。2010年3月29日因犯盜竊罪被鎮(zhèn)平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0年9月26日因犯搶奪罪被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201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依法監(jiān)視居住。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5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4年4月10日鎮(zhèn)平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南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劍,河南涅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雷,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鎮(zhèn)平縣。2007年6月29日因犯搶劫罪被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07年12月11日因在緩刑期內(nèi)涉嫌盜竊被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收監(jiān)。2012年12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5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4年4月10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南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楊弼國,河南涅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鎮(zhèn)平縣。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4年4月10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鎮(zhèn)平縣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鎮(zhèn)平縣。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03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4年4月10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逮捕?,F(xiàn)羈押于鎮(zhèn)平縣看守所。
被告人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峽縣。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03月22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5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4年4月25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鎮(zhèn)平縣看守所。
辯護人徐玉雷,河南榮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章,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鎮(zhèn)平縣。2014年1月23日因犯搶劫罪被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5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4年4月10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南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周正,河南涅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峽縣。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依法取保候?qū)彙?014年7月22日經(jīng)本院決定逮捕,同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南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馬明,河南問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陽,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峽縣。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4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4年4月25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家。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峽縣。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23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6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4年4月25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家。
被告人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縣。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5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4年4月25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鎮(zhèn)平縣看守所。
辯護人殷淦宇、申赟博,河南昊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鎮(zhèn)平縣。1999年7月23日因犯搶劫被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3月22日因減刑釋放。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5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4年4月10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南陽市看守所。
被告人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峽縣。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4月17日延長拘留期限至七日,2014年4月21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家。
鎮(zhèn)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鎮(zhèn)檢監(jiān)訴(2014)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寧犯盜竊罪、尋釁滋事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劉某清犯盜竊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雷、李某某、李某某犯盜竊罪,被告人燕某某、萬某某、王某章、李某某、王某陽、朱某某、劉某某、王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鎮(zhèn)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伯峰、陳振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寧、劉某清、李某雷、李某某、李某某、燕某某、萬某某、王某章、李某某、王某陽、朱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及上述被告人的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鎮(zhèn)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劉某寧指使被告人劉某清、李某雷盜竊摩托車用于銷售。當天上午,被告人劉某清駕駛摩托車帶著被告人李某雷竄至鎮(zhèn)平縣雪楓路西段工商銀行西邊,由被告人劉某清放哨,被告人李某雷用隨身攜帶的工具將受害人王某停放在此處的灰色本田公主踏板摩托車撬開后盜走。當天上午,被告人李某雷、劉某清又駕駛摩托車竄至鎮(zhèn)平縣老體育場旁邊的三色鴿對面將受害人黨某某放在此處的白色本田公主踏板摩托車撬開后盜走。盜竊得逞后,被告人劉某清、李某雷將摩托車放在被告人劉某寧指定的地點,后被告人劉某寧聯(lián)系被告人燕某某從西峽縣回車鎮(zhèn)來鎮(zhèn)平收購。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收購。案發(fā)后,王某被盜摩托車已被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王某被盜摩托車價格為5320元;黨某某被盜摩托車價格為6880元。
2、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劉某寧指使被告人劉某清、李某雷前去盜竊摩托車用于銷售。當天下午17時許,被告人劉某清駕駛摩托車帶著被告人李某雷竄至鎮(zhèn)平縣鎮(zhèn)普路與雪楓路交叉口北邊喬記小廚附近,由被告人劉某清放哨,被告人李某雷用隨身攜帶的工具將受害人喬某放在此處的白色本田公主踏板摩托車撬開后盜走。當天晚上20時許,被告人劉某清又駕駛摩托車帶著被告人李某雷竄至鎮(zhèn)平縣城關鎮(zhèn)錦上花北大門西邊府前街移動營業(yè)廳門口處,由被告人劉某清放哨,被告人李某雷用隨身攜帶的工具將受害人梁某某放在此處的銀灰色本田公主踏板摩托車撬開后盜走。盜竊得逞后,被告人劉某清、李某雷將摩托車放在被告人劉某寧指定的地點,后被告人劉某寧聯(lián)系被告人燕某某來鎮(zhèn)平收購。被告人劉某寧與被告人燕某某聯(lián)系后,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喬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080元,梁某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880元。
3、2014年2月23日,受害人竺某某停放在鎮(zhèn)平縣順風雙虎家私門口的銀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燕某某在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后將該車拉至西峽縣回車鎮(zhèn)被告人王某陽的摩托車修理店中藏匿并讓其改裝,準備銷售。被告人王某陽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得來的情況下仍將其藏匿于修理店中。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竺某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080元。
4、2014年3月12日,受害人王某放在鎮(zhèn)平縣312國道老楊營路口附近的灰色本田踏板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燕某某在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后將該車改裝后賣給楊某某。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王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080元。
5、2014年3月13日,受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鎮(zhèn)平縣207國道融奧星城售樓部門口的銀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燕某某在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后將該車改裝后賣給閆某某。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王某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840元。
6、2014年3月17日,受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老體育場紅綠燈北邊的白色本田踏板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燕某某在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后將該車拉至西峽縣回車鎮(zhèn)被告人王某陽的摩托車修理店中藏匿并讓其改裝,準備銷售。被告人王某陽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得來的情況下仍將其藏匿于修理店中。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王某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840元。
7、2014年3月19日,受害人楊某某停放在鎮(zhèn)平縣建設大道獨玉坊門口的紅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燕某某在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后被告人燕某某將該摩托車拉至西峽縣回車鎮(zhèn)被告人朱某某的摩托車修理店內(nèi)。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對其改造,后燕某某將該車賣給朱某某隔壁的朱某,從中獲利。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楊某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9270元。
8、2014年3月20日,受害人彭某某停放在312國道老楊營路口附近的銀灰色本田踏板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燕某某在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彭某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320元。
9、2014年3月20日,受害人肖某某停放在鎮(zhèn)平公園農(nóng)業(yè)銀行門口的黑色彎梁125型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燕某某在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后將該車拉至西峽縣回車鎮(zhèn)被告人王某陽的摩托車修理店中藏匿并讓其改裝,準備銷售。被告人王某陽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得來的情況下仍將其藏匿于修理店中。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肖某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2840元。
10、2014年3月20日,受害人郭某某停放在鎮(zhèn)平縣石佛寺鎮(zhèn)榆樹莊村曉忠超市門口的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燕某某在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后將該車拉至西峽縣回車鎮(zhèn)被告人王某陽的摩托車修理店中藏匿并讓其改裝,準備銷售。被告人王某陽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得來的情況下仍將其藏匿于修理店中。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080元。
11、2014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告人李某某竄至鎮(zhèn)平縣工業(yè)路地產(chǎn)品路口西邊掌上明珠家具城門口,由被告人李某某放哨,被告人李某某將受害人馬某某放在此處的銀灰色125型本田踏板摩托車盜走。后被告人李某某將該摩托車賣給被告人王某章,被告人王某章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得來的情況下仍予以收購。案發(fā)后,受害人馬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害怕被公安機關追究將該摩托車退回給受害人馬某某。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160元。
12、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告人李某某一起竄至鎮(zhèn)平縣城郊鄉(xiāng)信用社家屬院內(nèi),將受害人王某停放在此處的黑色建設雅馬哈125型摩托車撬開后偷走。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5160元。
13、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竄至鎮(zhèn)平縣幸福路中段老看守所南邊敬老院北邊一個小區(qū)內(nèi),將受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處的灰色本田小公主盜竊走,后李某某將此摩托車以2000元的價格賣給王某章。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7210元。
14、2013年陰歷11月的一天,受害人郭某某停放在鎮(zhèn)平縣晁陂鎮(zhèn)官路河北寧西鐵路工地門口黑色雅馬哈彎梁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萬某某從被告人王某章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萬某某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得來的情況下,仍予以購買并將該車拉至西峽縣。在西峽縣丁河鎮(zhèn)劉某某的手機店中,被告人劉某某在明知是犯罪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以2800元的價格從被告人萬某某手中購買。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5580元。
15、2014年2月2日,受害人沈某某停放在鎮(zhèn)平縣飛宇網(wǎng)吧門口的黑色五羊本田彎梁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萬某某從被告人王某章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萬某某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予以購買,后被告人萬某某將該車賣給衡某。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5560元。
16、2014年3月13日,受害人亞森.某某某某停放在鎮(zhèn)平縣石佛寺鎮(zhèn)賀莊工貿(mào)區(qū)出租屋門口的紅色本田踏板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萬某某從被告人王某章處購得該摩托車,后被告人萬某某于3月20日在西峽縣丁河鎮(zhèn)以4800元的價格賣給張某。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840元。
17、2014年陰歷正月底的一天上午9點左右,被告人王某章指示被告人李某某,讓被告人李某某和一個三十歲左右的男子從王某章家中騎兩輛白色踏板摩托車到西峽縣城迎賓路將摩托車銷售給他人,被告人李某某得到300元的好處。
18、2014年正月底二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雷指示被告人李某某與李某雷的四哥一起分騎兩輛摩托到西峽縣城迎賓路處,后由被告人李某雷聯(lián)系的人前來將兩輛摩托車買走,被告人李某某得到300元的好處。
19、2014年2、3月間,被告人燕某某將從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4輛盜竊得來的摩托車拉至被告人朱某某的摩托車修理店內(nèi)讓其改造,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對其幫助改裝。
20、2014年2、3月間,被告人燕某某將從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3輛盜竊得來的摩托車拉至被告人王某陽的摩托車修理店內(nèi)讓其改造,被告人王某陽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對其幫助改裝。
21、2013年秋的一天,被告人燕某某在明顯低于市場價的情況下從被告人封某(在逃)處以7500元的價格購買一輛灰色長安之星面包車,后被告人燕某某將車內(nèi)后兩排的座位卸下用于運送摩托車。經(jīng)查,該面包車系河南洛陽市嵩縣高某某的被盜車輛。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面包車的價格為23000元。
22、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劉某寧伙同被告人劉某清、王某(已到案)、劉某某(已到案)手持關公刀、鋼管等物品竄至鎮(zhèn)平縣新體育場溜冰場門口將受害人李某某的一輛灰色本田公主摩托車砸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摩托車被損壞部位的價格為1190元。后又駕駛一輛三菱越野車將受害人趙某的摩托車撞倒并對趙某進行毆打。經(jīng)鎮(zhèn)平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yī)鑒定,趙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
23、2013年3月15日晚20許,被告人李某雷伙同李某某(已判刑)竄至鎮(zhèn)平縣中山街萬德公文隆超市門口,將受害人王某某的一輛紅色本田小公主摩托車盜走,銷贓后分肥。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7581元。
2014年1月份以來,鎮(zhèn)平縣城區(qū)、石佛寺鎮(zhèn)、賈宋鎮(zhèn)等地連續(xù)發(fā)生多起摩托車被盜竊案件,被告人瘋狂作案給人民群眾財產(chǎn)造成重大損失,在社會上產(chǎn)生重大影響。鎮(zhèn)平縣公安局經(jīng)過偵查,發(fā)現(xiàn)被告人劉某寧、劉某清、李某雷、王某章、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燕某某、萬某某、王某陽、朱某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鎮(zhèn)平縣公安局分別于2014年3月21日、3月22日、3月31日、4月14日將被告人劉某寧、劉某清、李某雷、李某某、王某章、李某某、燕某某、萬某某、王某陽、朱某某、王某某、劉某某抓獲。被告人劉某寧、劉某清、李某雷、李某某、王某章、李某某、燕某某、萬某某、王某陽、朱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供人有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戶籍證明等書證和物證照片。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劉某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數(shù)額較大;結伙持械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明知是盜竊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銷售;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尋釁滋事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數(shù)額較大;結伙持械隨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雷、李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燕某某、萬某某、王某章、李某某、王某陽、朱某某、劉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盜竊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窩藏、轉(zhuǎn)移和銷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述犯罪均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劉某寧、劉某清、李某雷、李某某均系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從重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劉某寧、劉某清在尋釁滋事案件中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章在緩刑期間重新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寧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辯解沒有指使他人盜竊,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寧的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劉某寧構成盜竊罪不能成立,應當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劉某寧在尋釁滋事案中系自首,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且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被告人劉某清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清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劉某清犯盜竊罪、尋釁滋事罪不持異議,但提出被告人劉某清有以下從輕處罰情節(jié):1、系自首;2、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3、家庭背景復雜,父母雙亡,身患傳染性疾?。?、愿意交納罰金,賠償被害人損失。
被告人李某雷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盜竊罪不持異議,但辯稱第18起犯罪沒有參與,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雷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李某雷犯盜竊罪不持異議,但提出以下意見:1、起訴書指控的第18起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該指控依法不能成立;2、被告人李某雷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3、李某雷身患疾病,不宜羈押。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燕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燕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燕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提出被告人燕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所購置的摩托車大部分已經(jīng)追回,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萬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萬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萬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提出被告人萬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社會危害性較小,涉案金額不大,且贓物均已追回,主觀惡性較小。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章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章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王某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提出被告人王某章犯罪動機單純,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主動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辯解自己在2007年已減刑釋放,不是累犯,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陽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朱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提出如下意見:1、只能認定王某某涉案摩托6輛,王某某不知道第一次所拉的2輛摩托是盜竊所得不能認定為犯罪所得;2、王某某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時盲目跟從,系從犯;3、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4、系初犯、偶犯;5、積極交納罰金。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盜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事實
1、2014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劉某寧指使被告人劉某清、李某雷盜竊摩托車用于銷售。當天上午,被告人劉某清駕駛摩托車帶著被告人李某雷竄至鎮(zhèn)平縣雪楓路西段工商銀行西邊,由被告人劉某清放哨,被告人李某雷用隨身攜帶的工具將受害人王某停放在此處的灰色本田公主踏板摩托車撬開后盜走。當天上午,被告人李某雷、劉某清又駕駛摩托車竄至鎮(zhèn)平縣老體育場旁邊的三色鴿對面將受害人黨某某放在此處的白色本田公主踏板摩托車撬開后盜走。盜竊得逞后,被告人劉某清、李某雷將摩托車放在被告人劉某寧指定的地點,后被告人劉某寧聯(lián)系被告人燕某某從西峽縣回車鎮(zhèn)來鎮(zhèn)平收購。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收購。案發(fā)后,王某被盜摩托車已被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王某被盜摩托車價格為5320元;黨某某被盜摩托車價格為6880元。
2、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劉某寧指使被告人劉某清、李某雷前去盜竊摩托車用于銷售。當天下午17時許,被告人劉某清駕駛摩托車帶著被告人李某雷竄至鎮(zhèn)平縣鎮(zhèn)普路與雪楓路交叉口北邊喬記小廚附近,由被告人劉某清放哨,被告人李某雷用隨身攜帶的工具將受害人喬某放在此處的白色本田公主踏板摩托車撬開后盜走。當天晚上20時許,被告人劉某清又駕駛摩托車帶著被告人李某雷竄至鎮(zhèn)平縣城關鎮(zhèn)錦上花北大門西邊府前街移動營業(yè)廳門口處,由被告人劉某清放哨,被告人李某雷用隨身攜帶的工具將受害人梁某某放在此處的銀灰色本田公主踏板摩托車撬開后盜走。盜竊得逞后,被告人劉某清、李某雷將摩托車放在被告人劉某寧指定的地點,后被告人劉某寧聯(lián)系被告人燕某某來鎮(zhèn)平收購。被告人劉某寧與被告人燕某某聯(lián)系后,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喬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080元,梁某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880元。
3、2014年2月23日,受害人竺某某停放在鎮(zhèn)平縣順風雙虎家私門口的銀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燕某某在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后將該車拉至西峽縣回車鎮(zhèn)被告人王某陽的摩托車修理店中藏匿并讓其改裝,準備銷售。被告人王某陽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得來的情況下仍將其藏匿于修理店中。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竺某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080元。
4、2014年3月12日,受害人王某放在鎮(zhèn)平縣312國道老楊營路口附近的灰色本田踏板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燕某某在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后將該車改裝后賣給楊某某。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王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080元。
5、2014年3月13日,受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鎮(zhèn)平縣207國道融奧星城售樓部門口的銀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燕某某在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后將該車改裝后賣給閆某某。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王某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840元。
6、2014年3月17日,受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老體育場紅綠燈北邊的白色本田踏板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燕某某在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后將該車拉至西峽縣回車鎮(zhèn)被告人王某陽的摩托車修理店中藏匿并讓其改裝,準備銷售。被告人王某陽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得來的情況下仍將其藏匿于修理店中。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王某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840元。
7、2014年3月19日,受害人楊某某停放在鎮(zhèn)平縣建設大道獨玉坊門口的紅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燕某某在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后被告人燕某某將該摩托車拉至西峽縣回車鎮(zhèn)被告人朱某某的摩托車修理店內(nèi)。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對其改造,后燕某某將該車賣給朱某某隔壁的朱某,從中獲利。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楊某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9270元。
8、2014年3月20日,受害人彭某某停放在312國道老楊營路口附近的銀灰色本田踏板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燕某某在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彭某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320元。
9、2014年3月20日,受害人肖某某停放在鎮(zhèn)平公園農(nóng)業(yè)銀行門口的黑色彎梁125型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燕某某在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后將該車拉至西峽縣回車鎮(zhèn)被告人王某陽的摩托車修理店中藏匿并讓其改裝,準備銷售。被告人王某陽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得來的情況下仍將其藏匿于修理店中。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肖某某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2840元。
10、2014年3月20日,受害人郭某某停放在鎮(zhèn)平縣石佛寺鎮(zhèn)榆樹莊村曉忠超市門口的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燕某某在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一起駕駛面包車到劉某寧處購買,后將該車拉至西峽縣回車鎮(zhèn)被告人王某陽的摩托車修理店中藏匿并讓其改裝,準備銷售。被告人王某陽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得來的情況下仍將其藏匿于修理店中。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080元。
11、2014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告人李某某竄至鎮(zhèn)平縣工業(yè)路地產(chǎn)品路口西邊掌上明珠家具城門口,由被告人李某某放哨,被告人李某某將受害人馬某某放在此處的銀灰色125型本田踏板摩托車盜走。后被告人李某某將該摩托車賣給被告人王某章。被告人王某章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得來的情況下仍予以收購。案發(fā)后,受害人馬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害怕被公安機關追究將該摩托車退回給受害人馬某某。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160元。
12、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告人李某某一起竄至鎮(zhèn)平縣城郊鄉(xiāng)信用社家屬院內(nèi),將受害人王某停放在此處的黑色建設雅馬哈125型摩托車撬開后偷走。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5160元。
13、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竄至鎮(zhèn)平縣幸福路中段老看守所南邊敬老院北邊一個小區(qū)內(nèi),將受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處的灰色本田小公主盜竊走。后李某某將此摩托車以2000元的價格賣給王某章。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7210元。
14、2013年陰歷11月的一天,受害人郭某某停放在鎮(zhèn)平縣晁陂鎮(zhèn)官路河北寧西鐵路工地門口黑色雅馬哈彎梁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萬某某從被告人王某章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萬某某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得來的情況下,仍予以購買并將該車拉至西峽縣。在西峽縣丁河鎮(zhèn)劉某某的手機店中,被告人劉某某在明知是犯罪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以2800元的價格從被告人萬某某手中購買。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5580元。
15、2014年2月2日,受害人沈某某停放在鎮(zhèn)平縣飛宇網(wǎng)吧門口的黑色五羊本田彎梁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萬某某從被告人王某章處購得該摩托車。被告人萬某某在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予以購買,后又將該車賣給衡某。該摩托車現(xiàn)已追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5560元。
16、2014年3月13日,受害人亞森.某某某某停放在鎮(zhèn)平縣石佛寺鎮(zhèn)賀莊工貿(mào)區(qū)出租屋門口的紅色本田踏板摩托車被盜。后被告人萬某某從被告人王某章處購得該摩托車,后被告人萬某某于3月20日在西峽縣丁河鎮(zhèn)以4800元的價格賣給張某。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6840元。
17、2014年陰歷正月底的一天上午9點左右,被告人王某章指示被告人李某某,讓被告人李某某和一個三十歲左右的男子從王某章家中騎兩輛白色踏板摩托車到西峽縣城迎賓路將摩托車銷售給他人,被告人李某某得到300元的好處。
18、2014年2、3月間,被告人燕某某將從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4輛盜竊得來的摩托車拉至被告人朱某某的摩托車修理店內(nèi)讓其改造,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對其幫助改裝。
19、2014年2、3月間,被告人燕某某將從被告人劉某寧處購得3輛盜竊得來的摩托車拉至被告人王某陽的摩托車修理店內(nèi)讓其改造。被告人王某陽在明知該摩托車是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對其幫助改裝。
20、2013年秋的一天,被告人燕某某在明顯低于市場價的情況下從被告人封某(在逃)處以7500元的價格購買一輛灰色長安之星面包車,后將車內(nèi)后兩排的座位卸下用于運送摩托車。經(jīng)查,該面包車系河南洛陽市嵩縣高某某的被盜車輛。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面包車的價格為23000元。
21、2013年3月15日晚20許,被告人李某雷伙同李某某(已判刑)竄至鎮(zhèn)平縣中山街萬德樂超市門口,將受害人王某某的一輛紅色本田小公主摩托車盜走,銷贓后分肥。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的價格為7581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劉某寧供述指示被告人劉某清、李某雷盜竊摩托車,并將盜竊的摩托車銷售給被告人燕某某和王某某從中獲利的事實;被告人劉某清、李某雷供述二人合伙盜竊摩托車的時間、地點、手段和摩托車特征以及銷贓情況;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供述二人合伙盜竊摩托車的時間、地點、手段和摩托車特征以及銷贓情況;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供述二人從劉某寧處拉回盜竊得來的摩托車改裝后予以銷售獲利的事實和被告人燕某某供述明知系他人被盜面包車而低價予以購買;被告人王某章、王某陽、萬某某、朱某某、劉某某、李某某供述明知系盜竊得來的摩托車而予以藏匿、改裝或低于市場價格銷售或幫助銷售的次數(shù)和獲利情況;被害人黨某某、喬某、王某某、王某某、楊某某、竺某某、彭某某、肖某某等人陳述摩托車被盜的時間、地點和摩托車特征、購買價值;且有證人楊某某、閆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衡某、張某等人證言,辨認筆錄,被盜摩托車照片,價格鑒定,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同案犯刑事判決書,抓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在卷佐證。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jù)鏈條,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沒有提出實質(zhì)性異議,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二、尋釁滋事的事實
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劉某寧伙同被告人劉某清、王某(已到案)、劉某某(已到案)手持關公刀、鋼管等物品竄至鎮(zhèn)平縣新體育場溜冰場門口將受害人李某某的一輛灰色本田公主摩托車砸壞。經(jīng)鎮(zhèn)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摩托車被損壞部位的價格為1190元。后又駕駛一輛三菱越野車將受害人趙某的摩托車撞倒并對趙某進行毆打。經(jīng)鎮(zhèn)平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yī)鑒定,趙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寧、劉某清共同賠償被害人趙某、喬全剛經(jīng)濟損失共計20000元。
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劉某寧、劉某清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劉某寧、劉某清和同案犯王某、劉某某供述結伙持械打砸被害人李某某摩托車和打傷被害人趙某的時間、地點、原因、手段和結果的供述,且有被害人李某某陳述摩托車被砸壞和被害人趙某陳述被劉某寧等人打傷的事實,且有證人譚某某、李某、朱某、喬某某、劉某某等人證言,辨認筆錄,鑒定意見,抓獲經(jīng)過,賠償協(xié)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jù)鏈條,且被告人及辯護人不持異議,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數(shù)額較大;明知是盜竊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銷售;結伙持械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尋釁滋事罪,且均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寧辯解沒有指使他人盜竊及其辯護人提出劉某寧不構成盜竊罪,應當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經(jīng)查,被告人劉某寧雖沒有直接參與盜竊,但其指示被告人劉某清、李某雷多次盜竊多輛摩托車并由其銷售,且有被告人劉某清、李某雷供述予以證實,其行為已構成盜竊共犯,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被告人劉某寧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劉某寧的辯護人提出劉某寧在尋釁滋事犯罪中系自首,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且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寧系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劉某寧系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劉某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數(shù)額較大;結伙持械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盜竊罪、尋釁滋事罪,且均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清的辯護人提出劉某清有自首情節(jié)和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劉某清能夠如實供述自己伙同他人盜竊摩托車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在尋釁滋事案件中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該起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并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故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清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劉某清系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李某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雷辯解第18起犯罪沒有參與及其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的第18起犯罪事實不請、證據(jù)不足,依法不能成立之意見,經(jīng)查,該起犯罪事實僅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故公訴機關指控的該起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被告人李某雷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雷認罪態(tài)度較好之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雷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故其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燕某某、萬某某、王某章、李某某、王某陽、朱某某、劉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盜竊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窩藏、轉(zhuǎn)移和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八被告人均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被告人燕某某、萬某某、王某章的辯護人提出三被告人認罪、社會危害性較小、所購贓物已部分追回的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只能認定王某某涉案摩托6輛,王某某不知道第一次所拉2輛摩托是盜竊所得,不應認定為犯罪所得的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但王某某跟隨燕某某購置盜竊摩托,起輔助作用,可應認定為從犯;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章在緩刑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李某某在2007年3月2日已減刑釋放,依法不構成累犯,其辯解予以采納。
根據(jù)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3)鎮(zhèn)刑初字第4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王某章犯搶劫罪的緩刑部分。
二、被告人劉某寧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0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0元。(罰金及違法所得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
三、被告人劉某清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及違法所得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雷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及違法所得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600元。(罰金及違法所得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600元。(罰金及違法所得已繳納,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
七、被告人燕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1700元。(罰金及違法所得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
八、被告人王某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元。加原判刑罰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元。(罰金及違法所得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
九、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已繳納,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
十、被告人王某陽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已繳納,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已繳納,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二、被告人萬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400元。(罰金及違法所得已繳納,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三、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00元。(罰金及違法所得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繳納,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
十四、被告人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已繳納,上繳國庫。)
十五、沒收作案工具紅色長安牌面包車一輛(舊),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丙春
審 判 員 張奇國
人民陪審員 張旭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 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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