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某與康某某、魏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6閱讀量:(141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武民初字第03608號

原告韓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樹玲,河北方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康某某。

被告魏某某。

被告武安市某某洗煤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某鋒,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君。

原告韓某某訴被告康某某、被告魏某某、被告武安市某某洗煤有限公司、被告某某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聯(lián)合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樹玲和被告某某聯(lián)合財險委托代理人李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康某某、被告魏某某、被告武安市某某洗煤有限公司經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某訴稱,2012年6月5日1時50分許,原告韓某某駕駛冀D×××××、冀D×××××掛半掛大貨車(車上乘坐翟某某)沿106國道東幅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328km+388m處時,與前方順向停駛的被告康某某駕駛魏某某所有的冀D×××××、冀D×××××掛半掛大貨車尾部相撞,造成乘車人翟某某當場死亡,原告人身受傷,雙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韓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康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另查,被告魏某某的冀D×××××、冀D×××××掛半掛大貨車在被告某某聯(lián)合財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F(xiàn)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后續(xù)治療費、住宿費共計13萬元。

被告某某聯(lián)合財險在答辯期間內未提出書面答辯,庭審中辯稱,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公司僅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限額之外的按責任比例承擔。按照保險合同,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被告康某某、被告魏某某、被告武安市某某洗煤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5日1時50分許,原告韓某某駕駛冀D×××××、冀D×××××掛半掛大貨車(車上乘坐翟某某)沿106國道東幅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328km+388m處時,與前方順向停駛的被告康某某駕駛魏某某所有的冀D×××××、冀D×××××掛半掛大貨車尾部相撞,造成乘車人翟某某當場死亡,原告韓某某人身受傷,雙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韓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康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翟某某不負此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韓某某于2012年6月5日至2012年7月10日在冀州市醫(yī)院住院治療35天,支付醫(yī)療費50420.54元,該院建議原告一月后復查,并建議原告加強營養(yǎng)。后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在邯鄲市第一醫(yī)院復查,支付后續(xù)治療費(外購藥)4905元。邯鄲物證司法鑒定中心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鑒字第02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zhèn)麣埖燃墳槭凹墐商?。原告支付鑒定費900元,在此事故中支付交通費2000元。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家人二人陪護。原告及其陪護人均系城鎮(zhèn)居民。

另查明,被告魏某某系冀D×××××、冀D×××××掛半掛大貨車的實際所有人,被告康某某為其雇傭司機,被告武安市某某洗煤有限公司系車輛的登記車主。該車輛在被告某某聯(lián)合財險投保交強險兩份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兩份(主車保額為50萬元、掛車保額為5萬元)。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訴辯意見及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交強險保單復印件、商業(yè)險保單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醫(yī)療費票據(jù)、病歷、診斷、外購藥票據(jù)、費用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及交通費票據(jù)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交通法規(guī),由于違反交通法規(guī)造成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jù)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此事故中,被告康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故對其過錯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按事故認定的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于康某某是在雇傭活動中造成交通事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被告康某某承擔的民事責任依法應由其雇主魏某某承擔。因被告魏某某的車輛冀D×××××、冀D×××××掛半掛大貨車在被告某某聯(lián)合財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保險車輛出現(xiàn)保險事故,被告某某聯(lián)合財險作為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內按事故責任承擔。

原告醫(yī)療費50420.54元、后續(xù)治療費(外購藥)4905元、鑒定費900元、傷殘賠償金43900.80元[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8292元/年×20年×12%(拾級傷殘兩處)]、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每天50元標準計算為1750元(50元/天×35天),因原告從事交通運輸業(yè),其誤工費參照河北省公布的相近行業(yè)標準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即2013年1月22日止,其誤工費為25020.14元(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39534元/年÷365天×231天),原告護理人員的誤工證據(jù),不符合證據(jù)要件,沒有扣發(fā)證明印證,且不能證明其實際誤工減少的收入,故對原告的護理人員,本院認定由其家人2人護理,護理費參照河北省公布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為3508.05元(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8292元/年÷365天×35天×2人)。交通費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相符合,而原告所出示的交通費票據(jù)中部分票據(jù)不符合證據(jù)形式要件,不能證明此費用系其及家人在此事故中實際發(fā)生的費用,但考慮到交通費在處理事故中是必然發(fā)生的費用,故本院對原告的交通費酌情認定2000元。根據(jù)醫(yī)療機構的意見,對原告訴請的營養(yǎng)費,本院酌情認定525元(15元/天×35天)。原告?zhèn)麣埥o其在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對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韓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對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3000元。原告上述損失合計135929.53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的上述損失中,除鑒定費外,其他損失共計135029.53元,應由被告某某聯(lián)合財險在兩份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因此事故造成翟某某死亡,翟某某的損失為223460元,已另案處理,現(xiàn)由本案原告韓某某與另案死者翟某某共同分配該兩份交強險責任賠償限額,故被告某某聯(lián)合財險應在兩份交強險責任限額244000元中按損失比例賠償原告韓某某91900元。原告主張在交強險內先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強險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問題復函》的相關精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43129.53元,不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的鑒定費900元,共計44029.53元,應由被告魏某某按責任承擔,但因被告魏某某的車輛冀D×××××、冀D×××××掛半掛大貨車在被告某某聯(lián)合財險又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故應由被告某某聯(lián)合財險在第三者責任險內按被告魏某某司機康某某承擔的次要責任承擔30%即13208.85元。保險額足以賠付原告的損失,故被告魏某某對原告的損失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訴請的住宿費,因不符合賠付條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武安市某某洗煤有限公司雖系事故中冀D×××××、冀D×××××掛半掛大貨車登記車主,但該車輛的占有權、控制權、使用權和收益均屬被告魏某某享有,而被告武安市某某洗煤有限公司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被告武安市某某洗煤有限公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某某聯(lián)合財險辯稱同意在交強險分項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是中國保監(jiān)會批準公布的部門規(guī)章,其規(guī)定的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內容不一致,故其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冀D×××××、冀D×××××掛半掛大貨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韓某某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外購藥)、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91900元;

二、被告某某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冀D×××××、冀D×××××掛半掛大貨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韓某某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外購藥)、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及鑒定費共計44029.53元的30%即13208.85元;

三、駁回原告韓某某對被告康某某、被告魏某某、被告武安市某某洗煤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被告魏某某負擔819元,原告韓某某負擔208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玉生

審 判 員 安何會

審 判 員 李繼英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書 記 員 李煥萍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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