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某都會演藝有限公司訴中國某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著作權權屬糾紛

發(fā)表于:2016-06-30閱讀量:(2118)

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清中法民三終字第36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清遠某都會演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劉東華,廣東法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紹敏,廣東法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某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總干事。

委托代理人:鄧德鍇,廣東非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麗明,廣東非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清遠某都會演藝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某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著作權權屬糾紛一案,不服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告于2010年11月11日與北京某音樂有限公司簽訂《某像著作權授權合同》一份,取得上述公司依法擁有的某像節(jié)目的放映權、出租權、復制權、廣播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進行管理和提起訴訟的權利。原告持有的《流行歌曲經(jīng)典(中國某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會員作品精選集)》(第一輯)共17個DVD,封面目錄顯示已收錄了包括以下音樂電視作品:北京某音樂有限公司的《認真》、《天黑》、《不讓你走》、《堅持到底》、《死心徹底》、《一首情歌》、《一天天一點點》、《他一定很愛你》、《曹操》、《西界》、《進化論》、《木乃伊》、《醉赤壁》、《小酒窩》、《豆?jié){油條》、《期待你的愛》、《不潮不用花錢》、《一千年以后》、《編號89757》、《被風吹過的夏天》、《第幾個100天》、《莎士比亞的天份》、《換季》、《親愛的還幸福嗎》、《停電》、《大小姐》、《笨蛋》、《空氣》等二十八首音樂電視作品。

2013年6月29日,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公證員關某某和工作人員呂某某與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鄧德鍇、陸天繼、許浣玲一起,來到被告經(jīng)營的“某會”場所,并進入該場所二層“303”房間進行消費。陸天繼在包房內安置的歌曲點播機上進行操作,點播了下列59首歌曲:《桂林美》、《天藍藍》、《全是愛》、《吉祥如意》、《最炫民族風》、《中國我愛你》、《相約北京》、《一代天驕》、《月亮之上》、《自由飛翔》、《康定情緣》、《等愛的玫瑰》、《等》、《不想》、《缺點》、《擦肩而過》、《歌中故事》、《情同手足》、《我不后悔》、《幸福戀人》、《一個人哭》、《一萬個理由》、《變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終成眷屬》、《怎么會狠心傷害我》、《難道愛一個人有錯嗎》、《不要在我寂寞的時候說愛我》、《為什么相愛的人不能在一起》、《愛情里沒有誰對誰錯》、《當我孤獨的時候還可以抱著你》的31首歌曲及包括權利人為北京某音樂有限公司的《認真》、《天黑》、《不讓你走》、《堅持到底》、《死心徹底》、《一首情歌》、《一天天一點點》、《他一定很愛你》、《曹操》、《西界》、《進化論》、《木乃伊》、《醉赤壁》、《小酒窩》、《豆?jié){油條》、《期待你的愛》、《不潮不用花錢》、《一千年以后》、《編號89757》、《被風吹過的夏天》、《第幾個100天》、《莎士比亞的天份》、《換季》、《親愛的還幸福嗎》、《停電》、《大小姐》、《笨蛋》、《空氣》在內的28首歌曲;鄧德鍇操作錄像設備對上述59首歌曲播放畫面的過程進行了錄像,公證員關某某與工作人員呂某某監(jiān)督了上述點播與錄像的全過程。消費結束后,鄧德鍇向該場所索取了票面印章為“清遠麗某會演藝有限公司發(fā)票專用章”、號碼為“09500672”的《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發(fā)票(電子)發(fā)票聯(lián)》消費發(fā)票一張,金額為878元。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鄧德鍇用隨身攜帶的筆記本電腦中的刻錄程序將上述錄像內容刻錄成光盤一式三份,上述光盤由公證人員帶回公證處后密封于證物袋內,兩份交由原告保存,一份留存公證處。原告為此向北京市東方公證處支付了(2013)京東方內民證字第6417號《公證書》公證59首歌的公證費1000元。此外,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律師費為10000元,但未提供律師費發(fā)票。

另查明,清遠麗某會演藝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注冊成立,住所地在清遠市新城東B1區(qū)之六層裙樓。企業(yè)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經(jīng)營范圍包括:卡拉OK歌舞、公共浴室、桑拿及沐足服務、酒類零售。2014年1月16日,清遠麗某會演藝有限公司變更為清遠某都會演藝有限公司。再查明,原告曾以清遠麗某會演藝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權為由于2012年7月19日向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清遠某都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終審判決[(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99號]。在該案中,原告起訴的侵權歌曲中包含了本案的《笨蛋》、《被風吹過的夏天》、《空氣》、《西界》、《曹操》、《編號89757》、《期待你的愛》、《一千年以后》、《天黑》、《堅持到底》共10首歌曲。

原審法院認為:涉案的音樂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被告未經(jīng)作為權利人的原告許可,在其經(jīng)營的卡拉OK場所內,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權的音樂電視作品,其行為已構成侵權。本案中,由于被告對侵權的事實無提出異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放映其作品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為:一是原告訴訟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二是原告起訴的侵權歌曲《被風吹過的夏天》、《笨蛋》、《空氣》、《西界》、《曹操》、《編號89757》、《期待你的愛》、《一千年以后》、《天黑》、《堅持到底》共10首歌曲是否屬于重復起訴的問題;三、原告提出的侵權賠償數(shù)額應如何確定的問題。關于原告訴訟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原告是依法成立的保護某像著作權合法權益的組織,北京某音樂有限公司是依法取得某像節(jié)目著作權的權利人,原告與某像節(jié)目著作權的權利人簽有《某像著作權授權合同》,按《某像著作權授權合同》第四條“權利管理”第2款的內容,原告取得某像節(jié)目著作權權利人的關于“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出訴訟”的權利。而且合同第九條合同期限,約定:合同有效期為三年。至期滿前60日乙方(北京某音樂有限公司)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合同自動續(xù)展三年,之后亦照此辦理?,F(xiàn)被告并無證據(jù)證明北京某音樂有限公司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因此被告的抗辯,依據(jù)不足,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關于原告在本案中起訴的侵權歌曲《被風吹過的夏天》、《笨蛋》、《空氣》、《西界》、《曹操》、《編號89757》、《期待你的愛》、《一千年以后》、《天黑》、《堅持到底》共10首歌曲是否屬于重復起訴的問題。原審法院查明,原告向北京市東方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清遠某都會公司侵權證據(jù)的公證時間為2013年6月29日,而在此期間,原告就以侵權為由向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清遠某都會公司,在該訴訟中,已起訴包括本案的侵權歌曲《被風吹過的夏天》、《笨蛋》、《空氣》、《西界》、《曹操》、《編號89757》、《期待你的愛》、《一千年以后》、《天黑》、《堅持到底》共十首,而該次訴訟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終審判決。因此,在上次訴訟已起訴本案中的10首歌曲且未作出終審判決前,原告又以同樣的理由和事實起訴被告清遠某都會公司,明顯屬于重復起訴,包括《被風吹過的夏天》、《笨蛋》、《空氣》、《西界》、《曹操》、《編號89757》、《期待你的愛》、《一千年以后》、《天黑》、《堅持到底》在內的10首歌曲不應在本案重復進行賠償。關于原告提出的侵權賠償數(shù)額應如何確定的問題。該數(shù)額主要包括侵權歌曲的賠償數(shù)額和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開支兩部分:一、關于侵權歌曲的賠償數(shù)額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的規(guī)定,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權所受實際損失或被告違法所得的證據(jù),因此,對于侵權賠償數(shù)額的認定,除根據(jù)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時間的長短及經(jīng)營的規(guī)模、主觀過錯程度等侵權情節(jié)外,亦應考慮權利人在創(chuàng)作涉案音樂電視作品中投入的人力、物力的實際情況,同時結合原告的訴訟目的、本地經(jīng)濟水平及消費能力、被告歌庫中歌曲的數(shù)量等方面因素酌情予以考慮。因此,法院酌情確定每首侵權歌曲的賠償數(shù)額為1000元。二、關于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開支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  的規(guī)定,被告因侵權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用、公證費及取證必要費用等合理費用:1、對律師費用,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支付律師費的收費發(fā)票,對原告主張的該部分費用,法院不予支持;2、公證費,公證費屬于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原告提供的北京市東方公證處(2013)京東方內民證字第6417號《公證書》公證的歌曲為59首,而本案中扣除上述重復起訴的十首歌曲,本案公證費應為:(1000元÷59首)×18首=305元;3、取證必要費用,因原告的工作人員是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進入被告的經(jīng)營場所進行消費和取證,而被告向原告的工作人員已提供相關的酒水、零食等食品及服務,原告的工作人員亦已享受該消費服務。根據(jù)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該費用應不予支持。因此,被告清遠某都會公司共應賠償原告的損失數(shù)額為:1000元/首×18首(歌曲侵權費)+305元(公證費)=18305元。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第三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之規(guī)定,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64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清遠麗某會演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在其經(jīng)營的酒店點歌系統(tǒng)中刪除北京某音樂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認真》、《不讓你走》、《死心徹底》、《一首情歌》、《一天天一點點》、《他一定很愛你》、《進化論》、《木乃伊》、《醉赤壁》、《小酒窩》、《豆?jié){油條》、《不潮不用花錢》、《第幾個100天》、《莎士比亞的天份》、《換季》、《親愛的還幸福嗎》、《停電》、《大小姐》共18首音樂電視作品;二、被告清遠麗某會演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中國某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經(jīng)濟損失18305元;三、駁回原告中國某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1200元,由原告中國某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負擔600元,被告清遠麗某會演藝有限公司負擔600元。

清遠麗某會演藝有限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受理費。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據(jù)不足,被上訴人主體不適格。被上訴人作為權利主張人,應承擔舉證的責任,證明其仍具有起訴的主體資格,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二、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經(jīng)濟損失18305元明顯畸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糾正。一審中,被上訴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其受到的損失及具體數(shù)額,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經(jīng)濟損失18305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由于被上訴人不能提供其因侵權所受實際損失或上訴人違法所得的證據(jù),對侵權數(shù)額的認定,應考慮上訴人侵權時間和經(jīng)營規(guī)模,作品投入的人力、物力等實際情況,結合本地經(jīng)濟水平、消費能力、歌曲數(shù)量等因素綜合考慮,因此,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經(jīng)濟損失18305元明顯過高,上訴人認為每首歌以300元計算較符合清遠的實際情況,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被上訴人中國某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口頭答辯稱:對上訴人提出認為被上訴人主體不適合的主張,被上訴人在一審時已向法庭提交了授權合同和正版DVD光碟,證明被上訴人有權對案涉歌曲進行維權訴訟。對賠償金額的問題,由于上訴人的侵權行為給被上訴人造成的實際損失無法統(tǒng)計,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的18305元已屬明顯偏低,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的侵權數(shù)額過高,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維持。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是著作權侵權糾紛。根據(jù)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本案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二、原判認定上訴人因侵權承擔賠償責任的數(shù)額是否合理。

關于本案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被上訴人作為本案的原告在一審起訴時已提交其與涉案某像作品著作權的權利人北京某音樂有限公司簽訂的《某像著作權授權合同》,證明其取得“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出訴訟”的權利,合同約定上述權利可“自動續(xù)期”,且被上訴人持有包括涉案歌曲在內的原版DVD光碟,在上訴人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原判認定被上訴人的原告訴訟主體適格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上訴認為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的主張,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上訴提出原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經(jīng)濟損失18305元明顯過高的問題。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原判認定的侵權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其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認定的,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第二款  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shù)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jié)綜合確定”的規(guī)定,由于被上訴人不能證明其因上訴人侵權所受實際損失,上訴人亦未能證明其具體違法所得,因此,本案中,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和上訴人的違法所得均無法認定,原判根據(jù)上訴人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時間的長短、經(jīng)營規(guī)模、主觀過錯程度等侵權情節(jié),結合本地經(jīng)濟水平及消費能力酌情確定每首侵權歌曲的賠償數(shù)額為1000元,又根據(jù)上述解釋第二十六條  的規(guī)定,被告因侵權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用、公證費及取證必要費用等合理開支,原判確定上訴人承擔本案公證費305元,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因此,原判確定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的損失數(shù)額為18305元(1000元/首×18首(歌曲侵權費)+305元(公證費)=18305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上訴請求的依據(jù)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據(jù)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8元,由上訴人清遠麗某會演藝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薛延光

審 判 員 羅文雄

代理審判員 鄭家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林健歡

著作權糾紛  

熱門合同
廈門易法通法務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
可信網(wǎng)站身份認證 支付寶特約商家 網(wǎng)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關于我們 網(wǎng)站地圖 隱私申明 閩ICP備09042048號-2 版權:易法通股份
關注導師
關閉

連續(xù)5天獲取價值700元干貨

Day1贈送 法務官針對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風險提示版1份

Day2贈送 視頻課程教《勞動合同填寫指南》

Day3贈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協(xié)議范本》1份

Day4贈送 法務官微信在線專業(yè)答疑1小時

Day5贈送 視頻課程《社保入稅爭議處理》教避稅秘訣

二維碼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維碼

微信掃描二維碼

加我個人微信

法律問題,實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