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甲、杜某乙等與李某甲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4閱讀量:(5001)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杭西商初字第834號

原告:杜某甲。

原告:杜某乙。

原告:杜某丙。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卞飛、朱衛(wèi)永,浙江新臺州(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林寶健,浙江楷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訴被告李某甲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卜亮獨任審判,于2014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甲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卞飛,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寶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三原告訴稱:杜某丁與馮某甲根系夫妻關系,兩人婚生三個子女,分別是長子杜某甲、長女杜某乙和次女杜某丙,三個子女均已成家另居。馮某甲根十年前因腦梗塞后遺癥導致偏癱和神志不清,均由丈夫杜某丁對其照顧和監(jiān)護。李某甲系杜某丁家中聘請的保姆,2012年起即在杜某丁家中幫忙打理家務和照顧老人。2014年3月10日,杜某丁因急性心肌梗塞去世,此后由長子杜某甲對母親馮某甲根進行照顧和監(jiān)護。杜某甲在清理杜某丁遺物時,發(fā)現(xiàn)其于2013年1月1日,將夫妻共有的40萬元通過杭州銀行北山支行轉(zhuǎn)賬給李某甲,委托其用于購買理財產(chǎn)品。2014年2月18日,李某甲與該行簽訂了編號為00069494的《”幸福99”銀行理財計劃協(xié)議書》,將40萬元全額購買了理財產(chǎn)品,產(chǎn)品到期日為2014年8月23日。2014年3月18日,杜某甲找到李某甲向其核實上述理財情況,李某甲認可該事實,其承認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8日,理財產(chǎn)生收益7000余元,其一直未取走,李某甲還答應先把該賬戶中已經(jīng)產(chǎn)生的利息收益7000余元于當日下午取出后交還給杜某甲,待產(chǎn)品到期時再將本息一并交還。李某甲并告知杜某甲在2013年時杜某丁還將15萬元委托給其理財,被其拿回老家用于放高利貸,李某甲并簽字確認。但當日下午,李某甲借故推拖,未將利息收益交還給杜某甲,次日又聲稱說是咨詢過律師,可以說是贈與,15萬元已經(jīng)被他人騙走,全部款項均拒絕返還,李某甲還聲稱要逃匿玩失蹤。三原告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杜某丁委托李某甲理財55萬元,其中李某甲將40萬元購買”幸福99”銀行理財產(chǎn)品,要求到期后返還相應理財收益。另15萬元及7000元理財收益(40萬元銀行理財產(chǎn)品已支取部分)立即返還給三原告;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甲答辯稱:1、李某甲與杜某丁之間不存在任何委托理財關系。雙方之間不存在《委托理財合同》等李某甲接受委托的憑證。李某甲系農(nóng)村務工人員,僅有小學文化。杜某丁在2013年前就在杭州銀行認購理財產(chǎn)品。杜某丁不可能委托不知”理財計劃”為何物的李某甲進行投資。李某甲用自己賬戶的錢款以自己名義認購杭州銀行”幸福99”理財計劃,不符合委托理財要求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對委托人財產(chǎn)進行投資管理的法律特征。故雙方之間不存在杜某丁委托李某甲進行投資理財?shù)囊馑急硎荆钅臣滓矝]有接受杜某丁的委托代為理財?shù)男袨椋?、李某甲于2014年3月18日簽名的字條,系杜某甲書寫,字條內(nèi)容與真實情況不符。李某甲在被脅迫下無奈簽名,并非李某甲的真實意思表示。字條中所記載的”13年杜某丁給我共計15萬以拿回老家用(投資合伙做高利貸)”也與事實完全不符。李某甲因回老家裝修房屋,杜某丁贈與15萬,字條中所述的合伙投資做高貸系杜某甲隨意捏造;3、本案訟爭55萬元系杜某丁對李某甲的贈與,贈與合法有效。李某甲一直盡心盡力的照顧杜某丁夫婦,深得杜某丁信任。杜某丁希望其照料夫婦二人至去世,李某甲也允諾。李某甲自從接受了杜某丁贈與的40萬元后,杜某丁也未再支付保姆工資給李某甲。杜某丁贈與的財產(chǎn)是自己的合法財產(chǎn),沒有損害馮某甲根的利益。李某甲作為只有小學文化的農(nóng)民,有著中國農(nóng)民特有的純樸、善良、誠實,對于老人的贈與不知道也不可能要求杜某丁書寫書面的贈與或辦理公證。綜上,李某甲在杜某丁的建議下,將訟爭的40萬元認購銀行理財計劃,將15萬元用于自家房屋的裝修,均系贈與合法成立后對自有財產(chǎn)的處分,三原告要求返還于法無據(jù),請求駁回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以下證據(jù)材料:

1、戶口簿、身份證、戶籍證明、病例、老人公寓證明、死亡證明、社區(qū)證明、死亡報告單等,共同證明杜某丁、馮某甲根死亡,三原告系繼承人的事實。

2、李某甲戶籍,證明被告主體資格。

3、杜某丁杭州銀行存折、賬戶交易明細、李某甲個人客戶掛失申請書及杭州銀行業(yè)務憑證、李某甲《”幸福99”銀行理財計劃協(xié)議書》及客戶風險承擔能力評估書、2014年3月18日書證、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共同證明李某甲系杜某丁聘請的保姆,杜某丁將40萬元通過杭州銀行轉(zhuǎn)賬給李某甲進行理財,李某甲購買了理財產(chǎn)品,李某甲并于2014年3月18日書面簽字確認委托理財?shù)氖聦崱?/p>

4、通話錄音及文字整理材料、通話查詢單,證明李某甲拒絕返還財物。

被告李某甲為證明其主張,提供銀行轉(zhuǎn)賬憑證、個人業(yè)務回單,以證明2013年1月1日杜某丁自愿轉(zhuǎn)賬給李某甲40萬元,贈與成立;李某甲于2013年1月4日購買個人理財產(chǎn)品,屬于對40萬元的自由處分,不是委托理財。

根據(jù)當事人對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及證據(jù)間的相互關系,本院作如下認證:

被告對原告證據(jù)1、2的形式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除對證據(jù)3中2014年3月18日書證、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有異議外,被告對證據(jù)3中其他部分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2014年3月18日書證、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系原件,被告承認書證上李某甲的簽名確屬本人所簽,故本院對形式真實性予以認定。被告確認錄音系其本人聲音,確實存在這樣通話,本院對原告證據(jù)4的形式真實性予以認定。三原告對被告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上述本院認定的證據(jù)以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馮某甲根和杜某丁系夫妻,生育三個子女,即本案中的三原告,三原告均已成家,與父母分開居住。馮某甲根因腦梗塞后遺癥導致偏癱和神志不清,平時由丈夫杜某丁對其照顧和監(jiān)護,兩人居住在西湖區(qū)北山街道沿山河社區(qū)。2012年起,杜某丁雇用李某甲作為保姆,幫忙打理家務和照顧老人。杜某丁原在杭州銀行辦理理財產(chǎn)品。2013年1月1日,杜某丁通過杭州銀行轉(zhuǎn)賬給李某甲40萬元。2013年2月,李某甲用該40萬元認購了杭州銀行理財產(chǎn)品。李某甲與杭州銀行簽訂了編號為00069494的《”幸福99”銀行理財計劃協(xié)議書》,理財賬戶賬號60×××47,產(chǎn)品編號f11727,產(chǎn)品名稱”幸福99”豐裕盈家kf01號銀行理財計劃,交易金額40萬元,理財期限182天,到期日2014年8月23日,預期年化收益率6.1%,資金在終止日后3個工作日內(nèi)到賬。2013年7月19日,杜某丁轉(zhuǎn)賬給李某甲15萬元。

2014年3月10日,杜某丁因急性心肌梗塞去世。杜某甲在清理遺物時,發(fā)現(xiàn)了李某甲的上述《”幸福99”銀行理財計劃協(xié)議書》等材料。2014年3月18日,杜某甲電話約李某甲見面核實款項情況。兩人到沿山河社區(qū),社區(qū)主任即安排調(diào)解員接待處理此事,調(diào)解員安排兩人在社區(qū)的棋牌室進行溝通。杜某甲書寫了書面材料,該材料記載:杜某丁交由李某甲理財資金共計人民幣40萬,目前理財資金利息共計7千左右。理財資金到期14年8月23日,到期后由李某甲拿身份證(本人)和取款卡一并取出歸完。現(xiàn)有理財資金利息,2014年3月18日下午取出歸息,項鏈7千元,手鏈14000左右(已拿回老家)。以上事實無誤。李某甲在落款證明人(當事人)處簽名。后杜某甲又根據(jù)李某甲的陳述,在該書面材料中添加了”13年杜某丁給我共計15萬元以拿回老家用(投資合伙做高利貸)。”李某甲又在該段下面簽名。之后,李某甲取出7000元,未交給杜某甲。2014年3月20日,沿山河社區(qū)居委會出具情況說明,該說明記載杜某丁去世后,2014年3月17日,杜某甲曾向社區(qū)包片干部反映家中財物被保姆李某甲取走,包片干部讓其咨詢社區(qū)律師,2014年3月18日上午9時,杜某甲、李某甲等人來到社區(qū),調(diào)解員安排兩人在社區(qū)棋牌室進行自愿溝通并形成了書面材料。經(jīng)協(xié)商未果,2014年4月10日,三原告及其母親馮某甲根向本院起訴。2014年5月23日,馮某甲根去世。

本院認為:2014年3月18日的書面材料明確記載杜某丁交由李某甲理財資金共計40萬,理財資金到期后由李某甲取出歸還,目前理財資金利息7000元下午取出歸息。李某甲在該書面材料上簽名,表明其當時的真實意思,李某甲應按該書面材料履行?,F(xiàn)李某甲提出其受肋迫而簽名,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也與沿山河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杜某丁、馮某甲根均已去世,李某甲用40萬元購買的”幸福99”豐裕盈家kf01號銀行理財計劃的財產(chǎn)權(quán)益應歸繼承人三原告所有。李某甲在理財?shù)狡诤?,應歸還該理財收益給三原告。李某甲已支取的7000元也應及時歸還。李某甲抗辯是贈與,與2014年3月18日書面材料反映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但書面材料未明確15萬元的款項性質(zhì),三原告主張該15萬元也系委托理財依據(jù)不足,也與書面材料”投資合伙做高利貸”的表述矛盾,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第四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李某甲與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00069494的《”幸福99”銀行理財計劃協(xié)議書》項下的理財產(chǎn)品(編號f11727,名稱”幸福99”豐裕盈家kf01號銀行理財計劃,交易金額40萬元)權(quán)益歸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所有,李某甲協(xié)助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辦理該理財產(chǎn)品的提取手續(xù)。

二、李某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7000元。

三、駁回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70元減半收取4685元,保全費3305元,合計7990元,由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負擔2152元,李某甲負擔5838元。李某甲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帳號:12×××68,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卜 亮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 孫怡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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