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東故意殺人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4閱讀量:(2319)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阜刑初字第00085號

公訴機關(guān)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方某東,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縣,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阜南縣。1993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執(zhí)行未獲),2013年12月6日在廣東省普寧市被阜南縣公安局抓獲歸案,當月9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阜南縣看守所。

辯護人鄭君志,安徽松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檢察院以阜檢公訴刑訴(2014)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東犯故意殺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趙靜美、宋明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東及其辯護人鄭君志,被害人近親屬李某某的訴訟代理人安徽洪淮律師事務所律師程登豹,證人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3年2月2日下午,被害人方某甲的家人到被告人方某東家叫罵。后被告人方某東持尖刀、方秀生(另案處理)持搖把、方秀輝(另案處理)持鐵鞭到方某甲家同方某甲等人發(fā)生廝打。廝打中,方某東用尖刀捅方某甲胸部一刀,致方某甲當場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方某甲系他人以單刃刺器傷及心臟導致心包內(nèi)積血壓迫死亡。為證實指控的犯罪,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視聽資料、相關(guān)書證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方某東的行為觸犯了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方某東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人提出,方某東沒有殺人的故意,其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死)罪;被害人具有一定過錯;方某東系初犯、偶犯并認罪、悔罪愿意對被害人親屬進行賠償,且方某東父親在案發(fā)當初就對被害人近親屬賠償了12000元,建議對方某東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東和被害人方某甲系同村村民。1993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方某東因瑣事毆打了方某乙、方某丙,并把方明星頭部打傷,而后前往阜南縣城。方明星母親李某某得知方明星被打后,到方某東家門口叫罵。方某東從阜南返回后,遂與其哥方秀生、其弟方秀輝(另案處理)商議到方某甲家打架。方某東持尖刀、方秀生持搖把、方秀輝持鐵鞭到方某甲家喊方某甲出來。方某甲及其家人出來后,雙方發(fā)生廝打。廝打中,方某東用尖刀捅方某甲胸部一刀,致方某甲當場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方某甲系他人以單刃刺器傷及心臟導致心包內(nèi)積血壓迫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阜南縣公安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證明2013年12月6日14時20分,該局專案組民警在廣東省普寧市洪陽鎮(zhèn)馬后山村方某東暫住的房屋內(nèi)將方某東抓獲。

2.阜南縣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該局預審科原辦案人員已去世,無法提供刑事立案登記表和尸檢照片,提取的兇器因時間久遠,辦公室多次搬遷未找到。

3.提取可疑刀具記錄,證明1993年2月3日公安人員在方某東家西屋南窗戶窗角發(fā)現(xiàn)一把帶血的刀,拍照后提取。刀長29cm,刃長18cm,寬3.7cm,刀頭和刀把均有少量血跡。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方位圖、照片,證明案發(fā)地點位于阜南縣段郢鄉(xiāng)八里村后八里隊方某甲家屋山西頭。

5.阜南縣公安局出具的(93)公預字第01號刑事科學技術(shù)鑒定書,證明被害人面部有兩處表淺劃擦傷,右乳頭下方6厘米處有3×1cm2斜形創(chuàng),創(chuàng)底深達胸腔,創(chuàng)緣整齊、創(chuàng)內(nèi)無組織間橋,上角較銳,下角較鈍。鑒定意見為,方某甲因被他人以單刃刺器傷及心臟導致心包內(nèi)積血壓迫心臟死亡。

6.阜南縣公安局出具的(93)公物檢第18號刑事科學技術(shù)鑒定書,證明經(jīng)檢驗,現(xiàn)場提取刀、柄上檢見O型人血,死者方某甲為O型血。

7.阜南縣公安局出具的人身檢查記錄、照片,證明被告人方某東左額顳部有3.3×0.1cm2疤痕,左手食指掌側(cè)有一1.5×0.1cm2疤痕。

8.阜南縣公安局出具的南公刑法鑒字(2014)245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意見為,方某東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9.視聽資料,證明偵查人員對方某東訊問時無刑訊逼供、誘供的行為,方某東神態(tài)自然,言語流暢。

10.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方某東的年齡、住址等基本情況。

11.證人方某丙證言,證明案發(fā)當日下午三四點鐘,其和方某乙在大路上玩,方某東叫方某乙去喊方某丁去阜南,方某乙不去。方某東踢方某乙兩腳把方某乙踢哭了。其對方某東講,你二三十歲了,打人家小孩子弄啥。方某東用手抓住其頭發(fā),將其嘴打出血了,又朝其襠里踢兩腳。然后方某東就坐三輪車去阜南了。后其母親李某某和方某東的母親吵起來了,其大哥方某甲把其母親拉回家。吃晚飯時,方某東、方秀生、方秀輝到其家門口,方秀生罵著讓方某甲出來。方某甲就出去了。方秀生就去打方某甲,其母親李某某把方某甲拉屋里。方秀生就朝其母親肚子上踢了一腳,把其母親踢倒了。方某甲和他兄弟三個打起來了。聽看熱鬧的小孩講方秀生在跑時手里拿個搖把,方某東手里拿把刀,方秀輝手里拿個鐵鏈子。

12.證人方某乙證言,證明案發(fā)當日下午4點左右,其在路上玩,方某東叫其去喊方某丁去阜南,其不去,被方某東踢倒。方某丙講方某東欺負小孩,方某東又把方某丙的嘴打出血了。其就去喊方某丙的母親。方某東坐三輪車到阜南去了。天快黑時,大概是6點多鐘,其正在家吃飯,聽見方某東喊方某甲出來,其把飯碗放下就朝方某甲家跑,到地方看見方某甲被扎死在他西屋山頭了。

13.證人方某戊證言,證明晚上6點30分左右,方某東、方秀生、方秀輝兄弟三人到其家,其在廚房做飯。他們喊其哥方某甲的名字罵。其從廚房出來看見方某東、方秀生、方秀輝圍著打方某甲,其就去拉架,方秀輝一拳打其臉上,方某甲被他們打睡倒了,其拿一根棍要打他們,結(jié)果人來多了,他們兄弟三人就跑了。跑的時候其看見方某東拿一把劍2尺長,方秀生拿搖把,方秀輝拿匕首。等其回來時其哥就沒氣了。

14.證人方某己證言,證明案發(fā)當晚,方某東、方秀生、方秀輝到其家門口罵其哥方某甲,他們?nèi)齻€就圍住方某甲要打,其上去拉方某甲,方某東用刀把其頭劃了一個口子。當時方秀生手里拿個三輪車搖把,方某東手里拿個刀有幾寸長。

15.證人鄧某某證言,證明案發(fā)當晚,其到方某甲家串門,方某東、方秀生、方秀輝兄弟三人喊著方某甲的名字罵方某甲出來。其跑出去喊人拉架,回來時方某甲已經(jīng)被扎倒了。

16.證人欒某某證言,證明天快黑時其三個兒子方秀生、方某東、方秀輝都來了,方某東說到后莊問問噘啥,其和丈夫不讓去。其到方某甲家時三個兒都回頭了,方某庚攔住不讓其兩口走,說他兒方某甲被其子扎死了。

17.證人方某辛證言,證明案發(fā)當晚,其聽見二娘李某某喊叫,就跑到李某某家,看見方某東、方秀生、方秀輝正在和方某甲等人打架。其去拉架,方秀生拿個搖把砸其頭上一個口子。方秀生、方某東、方秀輝朝家跑,其和方某丙、方某戊、方某庚就攆。其聽見方某甲喊其一聲,就回來了,看見方某甲在地上趴著,被扎倒了。

18.證人李某某證言,證明案發(fā)當日午飯后,其三兒方某丙和方某乙到路上玩。過了一會,方某乙告訴其,方某丙被方某東打倒了。其和大兒方某甲、二兒方某戊、丈夫方某庚去看,其在大路上喊了幾句,后被方某甲等人拉回去了。吃晚飯時,方某東、方秀生、方秀輝到其家,喊方某甲出來。其把方某甲拉屋里堵著門,方秀生朝其肚子上踢一腳,還抓住方某甲胳膊把他拉出去,他們弟兄三個打方某甲。后其看見方某甲在屋西邊地上趴著不行了。其二兒就到派出所報案了。

19.證人王某某證言,證明案發(fā)當晚6點多鐘,方某東來到其醫(yī)療室打巴子,他說被方某庚兒砍的。其看見他頭上有個口子約三厘米長,深達顱骨,左手中指也有一個口子長約一厘米。其看傷重對他講不管包,找個藥棉按著,他就走了。

20.證人方某壬證言,證明案發(fā)當晚,其二兒方某東和其講,他打方某庚小孩一下,也不能這樣罵人,要找方某甲說說,其攔沒有攔住。方某東拿個水果刀,方秀生拿個三輪車搖把。

21.證人晏某某證言,證明案發(fā)當日下午6點多鐘,其聽說侄子方某東、方秀生、方秀輝和方某庚的兒子打架就出來了。其看見方某東正在叫王某某看傷,王某某說他不管打巴子。方秀輝叫上阜南。其和閆某某同三個侄子一塊坐車上阜南給方某東的頭包扎傷口。另當庭證明方某甲母親到被告人方某東家門口同方某東母親吵罵。

22.證人閆某某證言,證明方秀生喊其陪方某東看病。方秀生開輛三輪車過來,當時車里面還有晏某某等人。方某東的頭部被砍個口子,血流的很多,在車上聽說方某東的傷是和方某甲打架時傷的。后在公橋鄉(xiāng)衛(wèi)生院給方某東清洗縫合的傷口。

23.被告人方某東供述,案發(fā)當天午飯后,其喝了二兩多白酒,準備和幾個村民上阜南玩。其在家門口路上,看見方某乙和方某丙在玩,把方某乙弄哭了。方某丙說其厲害,其朝方某丙臉上打了兩巴掌,然后就坐車到阜南玩了。下午從阜南回家,聽人說方某甲、方某甲的母親、方某丙下午到其家叫罵。其和哥哥方秀生、弟弟方秀輝講去問問為什么罵。其從家里拿了一把尖刀,方秀生帶了一個三輪車搖把。去到后,方秀生朝著方某甲家罵,方某甲、方某丙、方某戊、方某辛幾個人就出來打起來了。其用帶去的尖刀朝方某甲的前胸部扎了一下。扎完將刀拔掉后跑回家,將刀從屋子西邊的窗戶扔進堂屋最西邊一間屋子內(nèi)。其用的是二十厘米左右長木把單刃刀。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被告人方某東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方某甲具有一定過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方某東先毆打了方某乙和被害人方某甲的弟弟方明星,在方明星母親前往方某東家叫罵時,方某甲并無過激行為,后被告人方某東攜帶兇器尖刀伙同方秀生、方秀輝前往被害人家挑起事端并用刀將方某甲扎死,不能認定被害人方某甲具有過錯。對方某東辯護人的此節(jié)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方某東辯護人提出方某東父親在案發(fā)當初就對被害人近親屬賠償了12000元,建議對方某東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辯護人未能舉出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被害人近親屬得到了12000元賠償,且被害人近親屬亦表示對被告人方某東不諒解,對方某東辯護人的此節(jié)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東因瑣事挑起事端,故意持刀向被害人方某甲身體重要部位捅刺致方某甲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東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方某東辯護人提出方某東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方某東犯罪后果嚴重,本應予以嚴懲,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但方某東罪行嚴重,情節(jié)惡劣,應對其限制減刑。據(jù)此,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期間,從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被告人方某東限制減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龍漢

審 判 員 戎 震

代理審判員 劉 琦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孫慶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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