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4閱讀量:(1448)

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文刑初字第204號

公訴機關(guān)文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農(nóng)民。2015年9月27日因傷害他人被文安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伍佰元,同年10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轉(zhuǎn)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文安縣看守所。

辯護人趙振華,河北張克鋒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文安縣人民檢察院以文安縣院公訴刑訴(2015)1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文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楠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趙振華,證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文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日22時許,溫莊村付某因債務(wù)糾紛一事,駕駛車牌號為RSRXXX的車輛找到夏村王某甲家,用車將王某甲家大門撞倒,后王某甲持刀將付某頭部砍傷。經(jīng)鑒定,付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guān)針對指控當(dāng)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現(xiàn)場照片及被告人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某甲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應(yīng)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甲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甲無前科劣跡,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被告人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過當(dāng);案發(fā)后被告人讓妻子撥打120和110報警,系自首;被害人付某對犯罪發(fā)生有嚴(yán)重過錯;審理中,被告人王某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綜上,應(yīng)對被告人王某甲從輕處罰,并當(dāng)庭出示本院刑事附帶民事調(diào)解書一份。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22時許,溫莊村付某因債務(wù)糾紛一事,駕駛車牌號為RSRXXX的車輛找到夏村王某甲家,用車將王某甲家大門撞倒,后王某甲持刀將付某頭部砍傷,傷情為輕傷二級。

審理中,被告人王某甲賠償了被害人付某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有控辯雙方提供并經(jīng)當(dāng)庭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王某甲供稱,因付某欠其17000元錢,其催付某還賬,2015年9月26日21時55分付某(手機號139××××6112)給其(手機號138××××8482)打電話叫其出去,其說沒在家,付某在電話里說一分鐘不開門就撞門,其接完電話開始穿衣服,聽到“咣”的一聲,就往外跑,順手在客廳的書架上拿了把砍刀。出去后看到自家大門被車(車牌號RSRXXX)撞倒了,付某在車門那站著,手里拿著把菜刀,付某向其沖過來,其也舉刀沖向付某,其砍了付某頭上一刀,自己未被付某砍到,其妻劉某過來攔其,付某又拿刀朝其砍過來,其抓著付某的手,二人抱在一起相互奪對方手里的刀,扭打著到了付某的車后面,此時鄰居們出來將其和付某攔開,其就走了,不知道走到哪把刀扔了,扔完刀后又回到自家門前,此時派出所的民警到了,將其帶到派出所。

2、被害人付某的陳述證實,因其欠王某甲的錢,王某甲找人嚇唬其,其生氣去找王某甲理論,到王某甲家門口給王某甲打電話,王某甲說沒在家,其開車(車牌號RSRXXX)把王某甲家的大門撞倒了,王某甲出來朝其頭上砍了一刀,王某甲妻子攔著王某甲,其從駕駛座下面拿了把菜刀也要砍王某甲,王某甲抓住其拿刀的手,其也用胳膊夾著王某甲拿刀的手,二人抱在一起,不知怎么弄得其手和肚子都劃傷了。二人抱著在其車后站著,過了一會兒有人過來從其手里把菜刀拿走了,王某甲又打了其身上幾拳,其就躺在了地上,派出所民警到后120救護車將其送往醫(yī)院。

3、證人劉某證言證實,2015年9月26日22時許,其和丈夫王某甲、兒子王某洲準(zhǔn)備睡覺時王某甲接了一個電話,后聽到像是汽車撞其家大門的聲音,王某甲穿著褲子、光著后背就跑到外邊去了,其也趕緊往外跑,當(dāng)跑到大門外時,看見王某甲手里拿著一把菜刀正和一名男子摟在一起,那男子頭上流血了,其上去拉架拉不開,此時鄰居王某乙、王玉華來了把二人拉開,王某乙從王某甲手里把菜刀奪過去了,其就報警了,還打了120急救,過了一會兒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

4、證人王某乙證言證實,其是王某甲前鄰,2015年9月26日22時許,其在家準(zhǔn)備睡覺,聽到“咣”的一聲,過了一會兒聽到劉某喊“來人啊,出事了”,其就出門往北走,看見王某甲家門口停著一輛車,車頭朝王某甲家門口。其繼續(xù)往王某甲家門口走,聽到有罵街聲,走到車跟前看見王某甲和戴眼鏡的小伙子在車后備箱那抱著,劉某說拿著刀呢,其上前說把刀給其,不知道從誰手里就把刀拿過來了,扔在了旁邊的草地上,其看到戴眼鏡的小伙子腦袋破了,臉上都是血,就勸王某甲和那個小伙子,二人就松開了,小伙子躺在了地上,一直到派出所到了叫來救護車把戴眼鏡小伙送去醫(yī)院,其就回家了。

5、文安縣公安局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付某左頂骨骨折,傷情為輕傷二級。

6、借條一張,證實付某欠王某甲17000元的事實。

7、案發(fā)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時,被告人王某甲家大門被撞倒。

8、王某甲手機通話記錄照片證實,2015年9月26日21時55分,被告人王某甲手機與付某手機(139××××6112)通話14秒。

9、本院(2015)文刑初字第204號刑事附帶民事調(diào)解書證實,被告人王某甲賠償了被害人付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47000元,被害人付某對王某甲予以諒解。

10、被告人身份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19**年**月**日。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文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持刀從屋內(nèi)沖出與被害人付某互相毆斗,其行為不屬于防衛(wèi)性質(zhì);其讓妻子劉某報警,目的是讓公安機關(guān)前來制止付某的行為,其妻報警后其離開現(xiàn)場將刀丟棄,在公安機關(guān)前幾次訊問中隱瞞了部分犯罪事實,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相關(guān)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甲及辯護人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甲持刀傷害他人身體,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害人付某對本案發(fā)生負有直接責(zé)任,被告人王某甲庭審中自愿認罪且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對被告人王某甲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本院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李雙來

審 判 員  楊根良

代理審判員  經(jīng) 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瑞娟

 

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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