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等與吳某等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2閱讀量:(1680)

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歷商初字第2347號

原告葉某,男,196*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濟南市。

原告徐某某,男,196*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濟南市。

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趙偉,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女,195*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濟南市。

被告高某某,男,漢族,195*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孫麗娜,山東百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葉某、徐某某與被告吳某、高某某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董浩獨任審判,于2013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某、徐某某及共同委托代理人趙偉,被告吳某,被告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孫麗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葉某、徐某某訴稱,原告為兩被告加工石料,經(jīng)結算兩被告欠加工費594540元,兩被告于2011年12月15日書寫欠條認可欠款,且已支付394858元,尚欠199682元至今未付,原告葉某、徐某某多次催款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兩被告支付加工款199682元及利息(利息以199682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二點一為標準,自2012年1月1日起計算至判決書生效之日);2、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原告葉某、徐某某為證明其主張,提交證據(jù)如下:

1、欠條1份;

2、個人獨資企業(yè)登記信息1份;

3、兩被告共同書寫的證明1份。銀行支付憑證1份;

4、增值稅發(fā)票7份;

5、照片9張。

被告吳某辯稱,欠款屬實,應該還款,希望只還本金,不計利息。

被告吳某未提交證據(jù)。

被告高某某辯稱,被告高某某認可欠加工費的事實,但兩被告之間對各自承擔的欠款數(shù)額有過約定,被告高某某已經(jīng)將屬于自己應歸還的部分歸還,兩原告對此也認可,故被告高某某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高某某為證明其主張成立,提交證據(jù)如下:

1、原告葉某、徐某某書寫的收到條兩份;

2、兩被告在結束合伙生意時對還清外債的約定一份;

3、原告葉某、徐某某與被告高某某之間的錄音電話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被告吳某、高某某向原告葉某、徐某某出具欠條,內容為:今欠葉某、徐某某生產(chǎn)石子款計594540元。落款人為:章丘市閆家峪某石料廠高某某吳某。2011年12月26日被告吳某、高某某向原告出具證明,證明內容為:今欠葉某款,由高某某、吳某來還,誰要的款早就誰給葉某,特此證明。2012年11月18日、12月26日原告葉某、徐某某向被告高某某出具收條兩張,收到被告高某某欠款合計294652元。另,原告葉某、徐某某自述被告吳某2013年5月底償還100000元。

另查明,章丘市閆家峪某石料廠系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為高某某,于2012年9月6日注銷。被告吳某、高某某稱兩人為合伙關系,為了注冊方便,成立獨資企業(yè),實際章丘市閆家峪某石料廠為兩人合伙經(jīng)營。

本院認為,2011年12月15日被告吳某、高某某向原告葉某、徐某某出具594540元的欠條,證明章丘市閆家峪某石料廠欠原告葉某、徐某某石料款,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2011年11月26日被告吳某、高某某向原告出具證明,認可欠款由被告吳某、高某某償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guī),本院予以認可。結合被告吳某、高某某的還款情況,兩被告已歸還394652元,尚欠199888元,對于被告高某某提出的其與吳某對欠款有分擔約定,鑒于被告吳某不予認可,且原告葉某、徐某某也不予認可,本院難以采信,故原告葉某、徐某某要求被告吳某、高某某償還欠款199682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本院認為,應以199682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自原告葉某、徐某某起訴日即2013年10月2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為宜。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自原告起訴之日即2013年8月28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為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高某某償還原告葉某、徐某某欠款19968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

二、被告吳某、高某某償還原告葉某、徐某某利息,利息以199682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自2013年10月2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吳某、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預交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 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孟曉錚

加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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