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犯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2閱讀量:(1858)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溫瑞刑初字第2062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范某。曾因犯詐騙罪,于2014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F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解回再審?,F羈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辯護人夏茜茜,浙江瑞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法援)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刑訴(2015)21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2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項鴻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某及辯護人夏茜茜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范某到瑞安市塘河南路×××號的瑞安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賃了牌號為浙C×××××廣本奧德賽商務車,后偽造了該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到被害人邵某處以該車抵押騙取人民幣37000元。2014年1月份,在車行多次要求歸還車輛的情況下,被告人范某將贓款返還給被害人邵某?,F該車已被瑞安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領回。

2014年1月8日,被告人范某到瑞安市錦湖路××號的××車行租賃了浙C×××××別克君越轎車,后偽造了該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到被害人邵某處以該車抵押騙取人民幣60500元。后在車行多次要求還車的情況下,被告人范某將贓款返還給被害人邵某。現該車現已被××車行領回。

上述事實,被告人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邵某的陳述,證人汪某、周某、陳某、邢某、婁某、溫某、孔某、占某的證言,機動車信息欄,發(fā)票,機動車行駛證,收款收據,機動車駕駛證,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汽車租賃合同,車輛轉讓協議,涉案物品登記表,刑事判決書、人口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前,發(fā)現漏罪,依法予以數罪并罰;被告人范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已退還所有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夏茜茜提出以上相關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與原判詐騙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蔡麗娜

人民陪審員 楊協敏

人民陪審員 黃秀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蔡 蕾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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