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甲與李某乙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1閱讀量:(989)
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銅民初字第3252號
原告李某甲,打工。
委托代理人張濤,江蘇昭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乙,打工。
原告李某甲訴被告李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家合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張濤、被告李某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甲訴稱,2011年1月,原被告雙方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丙。由于婚前雙方了解不深,加之生活環(huán)境和習慣不同,由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婚后常對原告惡言惡語,曾三番兩次攆原告滾出家門。且原告性格孤僻,對原告不聞不問,漠不關心,從沒有夫妻之間的正常溝通。另外,被告對原告不信任,經(jīng)常查原告的銀行卡甚至偷走,彼此積怨,致二人無法一起正常生活。婚生女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照顧,為利于女兒健康成長,應由原告撫養(yǎng)為宜。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乙辯稱,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很好,近鄰皆知?;楹笊钪校桓鎻牟蛔屧孀黾覄栈?,洗衣、做飯均由被告來做。原告生病,被告帶其去看病。其生小孩做月子期間,也都是由被告精心照顧。被告的父母、爺爺對原告都很好,買點菜自己都不舍得吃,而給我們送過來。共同生活期間,被告的工資都交由原告掌管。被告承認生活當中也有與原告發(fā)生口角并罵她的情況,但之所以發(fā)生口角,是因為其太愛花錢,將自己的工資花完,還要動用被告的工資。之所以罵她,是因為其偷偷地將部分衣物、三金轉(zhuǎn)移走,并將銀行卡里的錢掛失取走。原告在生氣之后回娘家期間,被告及家人去接其回家,甚至被告90歲的奶奶也爬到四樓讓其回家,但其仍不愿回來。被告認為,雙方感情一直很好,且為了孩子著想,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月份,原被告雙方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雙方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丙。近年來,雙方因為家庭瑣事及經(jīng)濟開支等問題發(fā)生了一定的矛盾和糾紛,甚至吵架。吵架當中,由于在氣頭上,被告李某乙也說了一些不合適的過激的言語。2014年11月份左右,原告一氣之下回娘家居住。其間,被告及家人,甚至被告90歲的老奶奶均到原告娘家去接原告回家,但原告沒有回家。
2014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甲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結(jié)婚證等相關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1月份左右經(jīng)人介紹相識,在沒有經(jīng)過充分了解的情況下即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婚姻基礎一般,但在婚后,雙方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近年來,雙方因為家庭開支及其他瑣事發(fā)生了一定的矛盾和糾紛,甚至吵架,主要是雙方缺乏交流溝通所致。在發(fā)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李某乙及家人,甚至其90歲的老奶奶均去接其回家,可見被告對雙方感情及家庭是珍惜和重視的。同時,被告也當庭向原告承認了錯誤。如雙方能夠注意加強交流溝通,互諒互讓,增加信任,并妥善處理家庭矛盾,雙方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員 劉家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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