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某某與張某菊,周某某等健康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0閱讀量:(1328)

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奉法民初字第02854號

原告歐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漢族,學生。

法定代理人歐某衛(wèi),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系原告父親。

委托代理人楊川,重慶環(huán)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巍,重慶環(huán)法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周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漢族,學生。

法定代理人張某菊,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系被告周某某母親。

被告張某菊,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奉節(jié)縣白帝鎮(zhèn)某小學,住所地重慶市奉節(jié)縣白帝鎮(zhèn)龍井村**社,組織機構代碼78159****。

法定代表人李某,校長。

委托代理人謝先玖,重慶市奉節(jié)縣弘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歐某某與被告周某某、張某菊、奉節(jié)縣白帝鎮(zhèn)某小學(以下簡稱白帝某小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毛嘉陵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4年7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4年7月28日被告白帝某小學對原告的傷殘等級申請重新鑒定,2014年8月18日放棄重新鑒定,2014年7月31日依法變更承辦人,由代理審判員楊見川于2014年8月28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歐某衛(wèi)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川、黃巍、被告周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某菊、被告張某菊、被告白帝某小學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謝先玖二次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歐某某訴稱,原告歐某某與被告周某某同在白帝某小學上學,2014年4月23日下午1點左右,歐某某坐在自己的座位上被周某某推到在地,造成歐某某手臂摔斷。2014年4月23日18時許,將歐某某送入重慶渝東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尺橈骨中上段骨折,住院20天后于2014年5月13日出院。歐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重慶市奉節(jié)縣司法鑒定所提出傷殘程度鑒定申請,2014年5月30日重慶市奉節(jié)縣司法鑒定所作出渝奉司法鑒定所(2014)傷殘鑒字第14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被鑒定人歐某某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后續(xù)醫(yī)療費評估為6000元,原、被告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現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交通費700元,醫(yī)療費13663.22元,護理費160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5043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鑒定費1600元,復查費98元,共計81093.22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周某某、張某菊共同辯稱:我和歐某某均是白帝某小學學生,但事實不是原告所說的,中午還沒上課的時候,原告找我瘋禍,我不同意,值周老師盧老師也看到了的,原告自己爬到我身上后來摔下來了,我當時是站在教室里的,摔下來手就斷了,我說了莫瘋禍的,原告的損失不應該由我賠償。

被告白帝某小學辯稱:2014年4月23日下午午休,歐某某與周某某在教室里瘋禍造成原告歐某某受傷是事實,但學校不應該承擔責任,原告找被告瘋禍,值周老師也制止了的,學校方面盡到了安全責任,交通費無票據,營養(yǎng)費無醫(yī)療機構意見,不應該支持,護理費偏高,殘疾賠償金不應按城鎮(zhèn)人口標準計算,醫(yī)療費要求文政審查,精神撫慰金、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費由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復查費無異議。

原告歐某某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交了原告戶口頁復印件,被告戶口復印件,證明主體身份;病歷材料,證明治療情況;醫(yī)療費票據、收據及費用清單復印件,證明醫(yī)療費支出;鑒定意見書,證明十級傷殘和需要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鑒定費發(fā)票,證明支出鑒定費1600元;調解申請書及調解筆錄,證明基本事實。

上列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白帝某小學對病歷材料及醫(yī)療費收據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學校有責任,對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對費用清單申請文政審查,其他證據無異議。被告周某某、張某菊的質證意見與被告白帝某小學質證意見一致。

被告白帝某小學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交了作息時間表,證明在午休時間受傷;安全公約、安全承諾書,證明學校無責,原告自己承擔責任;2014春季第十周值志,證明2014年4月21日強調了午休時間的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教育活動記錄表,證明學校方強調了在課間、午休不要追逐打鬧;情況證明,證明原告找周某某瘋禍的事實;安全承諾書,證明張某菊、周某某簽訂了承諾。

上列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對安全公約、安全承諾書異議認為是2013年的,系學校單方面的提供,且家長簽字不是本人簽的;對2014春季第十周值志異議認為是學校單方面的記錄,不能證明被告盡到了安全義務;對安全教育活動記錄表,真實性有異議,有涂改痕跡;對情況證明異議認為出具人應當出庭作證。其余證據無異議。被告周某某、張某菊未發(fā)表意見。

本院審查認為,對當事人提交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證據予以采信,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被告對病歷材料的真實性無異議,予以采信;被告白帝某小學對鑒定意見書提出重新鑒定及醫(yī)療費提出文政審查后放棄重新鑒定,對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發(fā)票及費用清單復印件有原件保存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萬州分公司加蓋鮮章確認予以采信。對被告白帝某小學提交的安全公約、安全承諾書2014春季第十周值志、情況證明原告的異議理由成立,不予采信;被告周某某、張某菊經本院釋明后未發(fā)表質證意見系對自己權利的放棄。

根據當事人舉證及陳述,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2014年4月23日原告歐某某與被告周某某午休時間在所在班級教室追逐、打鬧,值周老師發(fā)現予以口頭制止后離開,后歐忠奎與周某某繼續(xù)打鬧,導致原告歐某某受傷,后送至重慶渝東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14年5月13日。出院診斷為左橈骨中上段骨折;出院醫(yī)囑為1、石膏托外固定制動共一月后來院復查拍片,據復查情況指導下一步治療及石膏托拆除時間;2、循序漸進功能鍛煉,注意保護患肢,防止再骨折,骨折愈合前禁止患肢參與負重活動,骨折畸形愈合,延遲愈合、骨不連、內固定失效,關節(jié)功能障礙,骨骺早閉,發(fā)育異常需進一步處理;3、骨折愈合后需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4、門診隨訪,不適就診,術后第(1.2.3.6.9.12)月定期來院復查拍片,據復查情況指導下一步治療,支出醫(yī)療費及復查費13761.22元。原告歐某某的損傷經重慶市奉節(jié)司法鑒定所作出渝奉司法鑒定所(2014)傷殘鑒字第147號鑒定意見書,被鑒定人歐某某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后續(xù)醫(yī)療費評估為人民幣6000元,支出鑒定費1600元。另查明原告歐某某、被告周某某系被告白帝某小學六年級學生。被告周某某、張某菊已經墊付4500元醫(yī)療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歐某某、被告周某某均為被告白帝某小學學生,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發(fā)生損害系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事故在午休時間發(fā)生在學校教室內,并有值周老師對原告歐某某及被告周某某的打鬧行為進行了制止,學校盡到了一定的管理責任,但學校未采取進一步的措施,最終原告歐某某與被告周某某還是因打鬧行為造成原告受傷,學校未完全盡到教育和管理責任,本院酌情確定學校承擔10%的責任。原告歐某某與被告周某某午休時間在教室打鬧,導致本案發(fā)生,雙方均有一定責任。但被告因打鬧行為最終造成原告歐某某受傷,因承擔主要責任,本院酌情確定為50%,其余責任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張某菊系周某某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被監(jiān)護人周某某給原告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原告系學生為農村戶口且居住在農村傷殘賠償金的標準參照農村人口標準計算。原告自認因本次受傷所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及復查費13761.22元,其中原告保險理賠的7800元系其自身投保的商業(yè)險不應作為減輕其他侵權人的賠償的理由,原告主張后續(xù)醫(yī)療費6000元、護理費1600元在合理范圍內,予以支持。交通費考慮到原告家住白帝龍井村在奉節(jié)縣渝東醫(yī)院住院治療確需支出交通費酌情確定為400元,營養(yǎng)費無醫(yī)療機構確需加強營養(yǎng)的證明,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根據原告的損傷程度及雙方的責任酌情確定由周某某、張某菊賠償2000元。綜上,原告可列入賠償范圍的損失為:醫(yī)療費、復查費13761.22元、護理費1600元、交通費400元、殘疾賠償金8332元/年×20年×10%=16664元、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鑒定費16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共計42025.22元。本院為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張某菊賠償原告歐某某醫(yī)療費、復查費、后續(xù)醫(y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22012.61元,被告周某某、張某菊已墊付的4500元在執(zhí)行時予以品除。

二、被告奉節(jié)縣白帝某小學賠償原告歐某某醫(yī)療費、復查費、后續(xù)醫(y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4002.52元。

三、駁回原告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11元,減半收取355.5元,由被告周某某、張某菊負擔200元,原告歐某某負擔155.5元。

上列費用限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履行。

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義務人如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可自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二年向本院或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縣、區(qū)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的匯款憑證,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楊見川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書 記 員 張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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