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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璧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璧法民初字第03020號
原告覃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重慶市長壽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清明,重慶原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雪琴,重慶原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某裝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九龍園區(qū)云湖路**號****。組織機構代碼:06825****。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重慶市萬州區(qū)。
原告覃某某與被告湖北某裝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分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原告覃某某在起訴時將湖北某裝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請撤回了對湖北某裝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趙洪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清明、周雪琴、被告重慶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1月17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重慶璧山縣清明公租房及配建廉租房工程一標段工地安裝消防管道時,不慎從腳手架上跌落到地面,左手和左胸觸地,工地管理人員將原告送到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中醫(yī)院住院治療65天,出院診斷為:左橈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肘關節(jié)脫位,左肱骨外側髁骨折,左尺骨冠突撕脫骨折,左腕舟骨撕脫骨折。2014年5月11日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予以認定為工傷。2014年6月20日重慶市九龍坡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九級。2014年6月26日重慶市璧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五日未受理決定。經(jīng)與單位協(xié)商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1、請求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2、請求判定被告賠償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生活補助費、住院護理費、醫(yī)療費、鑒定費、交通費、二次手術拆除鋼針費用等共計154371元。
被告辯稱,原告受傷及認定工傷、去勞動能力鑒定等我公司不清楚,原告也未通知公司,公司不知情。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覃某某于2013年10月到被告重慶分公司承包的璧山縣清明公租房及配建廉租房工程一標段上班,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工傷保險。2013年11月17日原告覃某某在該工地安裝消防管道時,不慎從腳手架上跌落到地面受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中醫(yī)院住院治療65天出院。經(jīng)診斷為:左橈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肘關節(jié)脫位,左肱骨外側髁骨折,左尺骨冠突撕脫骨折,左腕舟骨撕脫骨折,左第6、7肋骨骨折,左側橈神經(jīng)、正中神經(jīng)及尺神經(jīng)損傷。原告覃某某住院期間共用去醫(yī)療費36583.58元,被告重慶分公司支付醫(yī)療費21000元。原告覃某某出院后,用去門診醫(yī)療費582.9元。原告覃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4年5月11日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九人社傷險認決字(2014)14914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原告覃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的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為被告重慶分公司。2014年5月19日原告覃某某向重慶市九龍坡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及生活護理依賴等級鑒定,2014年6月20日重慶市九龍坡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九龍坡(工傷)勞鑒初字(2014)681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鑒定確認原告覃某某的傷殘等級為玖級,無護理依賴。原告覃某某為此次鑒定支付鑒定費400元,檢查費1000元。原告覃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以重慶分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原璧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申請請求為:1、請求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2、請求裁決由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生活補助費、護理費、醫(yī)療費、交通費、二次手術拆除鋼針費用等共計154371元。原璧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璧勞人仲案字(2014)第526號函,函告因其已超過五日未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覃某某于是起訴來院,請求判令如上請求事項。
另查明,原告覃某某受傷后,被告重慶分公司除支付醫(yī)療費21000元外,另支付了3000元給原告覃某某。庭審中,雙方當事人認可原告覃某某的工資按每天170元計算,交通費按500元計算二次手術取鋼針的費用按5000元計算。
上述事實,有原告舉示的仲裁申請書、函、認定工傷決定書及送達回執(zhí)、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及送達回執(zhí)及雙方當事人的到庭陳述等證據(jù)佐證,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舉示的重慶市九龍坡區(qū)第三人民醫(yī)院收到材料費150元的收據(jù),因該收據(jù)未載明是購買什么、且醫(yī)囑應當購買,因此,對原告舉示的該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覃某某于2013年11月17日在被告重慶分公司承包工地受傷并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為玖級,用人單位為被告重慶分公司,已經(jīng)依法確認,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覃某某因工受傷,依法應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于被告重慶分公司未給原告覃某某參加工傷保險,被告重慶分公司應當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支付原告覃某某工傷玖級傷殘相對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jù)《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計發(fā),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玖級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玖級為9個月。原告覃某某在向原璧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提出與被告重慶分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仲裁委作出五日未立案受理的函后,原告覃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訴訟時也提出解除與被告重慶分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本院的應訴通知書于2014年7月18日到達用人單位被告重慶分公司,因此本院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時間為2014年7月18日,這時原告覃某某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不足10年,其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應按90%支付。對此,可確認原告覃某某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為4252元/月×9個月×90%=34441.2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為4252元/月×4個月=17008元。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玖級為9個月本人工資。對此,可確認原告覃某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70元/天×21.75天×9個月=33277.5元。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nèi),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吨貞c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發(fā)生工傷或者患職業(yè)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繼續(xù)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根據(jù)該辦法可對應原告覃某某的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其停工留薪期工資為170元/天×21.75天×6個月=22185元。被告重慶分公司在原告覃某某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期間應支付原告覃某某生活津貼,因原告覃某某在提起訴訟時沒要求被告重慶分公司支付生活津貼,對原告覃某某的生活津貼,本院不作計算。對原告覃某某的護理費按80元/天計算,其護理費為80元/天×65天=52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8元/天計算,其伙食補助費為8元/天×65天=520元。
為此,被告重慶分公司依據(jù)規(guī)定應給付原告覃某某工傷玖級傷殘所對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為: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4252元/月×9個月×90%=34441.2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4252元/月×4個月=1700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70元/天×21.75天×9個月=33277.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70元/天×21.75天×6個月=22185元;護理費:80元/天×65天=5200元;伙食補助費:8元/天×65天=520元,醫(yī)療費:住院醫(yī)療費36583.58元+門診醫(yī)療費582.9元=37166.48元;鑒定費400元、鑒定檢查費1000元;二次手術費500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156698.18元??鄢桓嬷貞c分公司已支付的醫(yī)療費21000元及另付的3000元,被告重慶分公司還應給付原告覃某某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32698.18元。
被告重慶分公司在庭審中辯稱被告未收到《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從原告舉示的兩份文書的送達回執(zhí)來看,被告重慶分公司的收發(fā)室已簽收兩份文書,因此,對被告重慶分公司的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為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重慶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覃某某與被告湖北某裝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解除勞動關系。
二、限被告湖北某裝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覃某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32698.18元。
三、駁回原告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財產(chǎn)保全費1320元,合計1325元,由被告湖北某裝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覃某某墊付,由被告在給付案款時一并支付給原告,原告預交的訴訟費5元,待本判決生效后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并獲批準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案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趙洪蓮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李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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