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兵與被告西安某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5閱讀量:(1973)
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新民二初字第00298號
原告劉某兵,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文燕,西安市曲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某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山,經理。
委托代理人羅軍鵬,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濤,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兵與被告西安某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孟曉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兵之委托代理人李文燕、被告西安某商貿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羅軍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自己于2005年元月經人介紹認識被告法定代表人杜某山,此后原告開始向其所在公司供烤干,現(xiàn)雙方已合作了7年。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供貨期間,被告共欠原告貨款19670元,在原告多次催討的情況下,被告僅支付原告貨款9670元,剩余10000元貨款被告向原告打有欠條,并承諾過幾天就支付,但至今未付,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
被告辯稱:原告所稱供貨及拖欠貨款屬實,但欠款金額有差異,且原告未向被告提供產品質量證書。其公司打欠條后陸續(xù)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貨款,現(xiàn)其公司僅欠原告3000元,表示同意支付。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自2005年開始有業(yè)務關系,由原告向被告供烤干,經核對,截至2011年3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9670元。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9670元,尚欠1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曾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結算單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供貨屬實,雙方買賣關系成立。原告供貨后被告理應及時支付貨款,但被告長期拖欠原告貨款至今不付顯系不妥,原告訴訟請求與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被告稱其曾陸續(xù)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貨款,現(xiàn)僅欠3000元證據(jù)不足,本院依法不予認定。關于被告稱原告未向其提供質量證書一節(jié),因雙方在供貨關系建立時并未對此約定,故不能以此作為拒付貨款的理由。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西安某商貿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支付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孟曉紅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鐘 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