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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陽縣某某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濟陽民初字第868號
原告黎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陽縣。
原告張某超,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陽縣。
兩原告委托代理人張某海,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陽縣。系原告黎某之父。
被告劉某潭,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無棣縣。
被告楊某茶,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無棣縣。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陳紅,山東高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國明麗,山東高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陽支公司,住所地海陽市。
代表人袁某瑋,經(jīng)理。
原告黎某、張某超訴被告劉某潭、楊某茶、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陽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兩原告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楊曉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7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后兩原告追加劉某潭、楊某茶為被告,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再次開庭進行了審理,兩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劉某潭、楊某茶的委托代理人國明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兩原告訴稱,2013年12月11日16時30分,劉某潭駕駛魯MWK839號面包車行駛至濟太路4KM+450M處時,與原告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導致原告的女兒張某某受傷,12月12日張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濟陽縣交警大隊勘查認定,劉某潭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黎某、張某某無責任。經(jīng)查魯MWK839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故此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共計120000元。
被告劉某潭、楊某茶辯稱,一、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才視不同情形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劉某潭醉酒駕駛機動車,不構成交強險免責的情形。根據(jù)《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某某法院應予支持。故劉某潭醉酒駕駛,不能構成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情形。三、被告劉某潭、楊某茶與兩原告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書已經(jīng)明確說明賠償款項并不包括被告保險公司承保的交強險應當賠付的范圍。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一、應當駁回黎某、張某超的起訴。我公司不能作為單獨被告被起訴。答辯人只能作為共同被告出現(xiàn),因答辯人是基于投保車輛而產(chǎn)生的承保責任,不起訴投保車輛的情況下,承保人不能單獨承擔保險義務。二、即使答辯人承擔了交強險賠償責任,仍然具有向侵權人劉某潭的追償權。劉某潭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醉酒駕駛車輛的行為,也是導致此次事故的原因。根據(jù)《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駕駛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某某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我公司有向侵權人劉某潭追償?shù)臋嗬?/p>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2013年12月11日16時30分,劉某潭駕駛魯MWK839號面包車行駛至濟太路4KM+450M處時,與沿濟太路對行的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黎某、張某某(女,2011年9月18日出生)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濟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查認定,劉某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黎某、張某某不負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被送往中國某某解放軍濟南軍區(qū)總醫(yī)院治療,支出醫(yī)療費20497.70元。2013年12月12日,張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另查明,兩原告系夫妻關系,原告黎某系張某某之母,原告張某超系張某某之父。被告劉某潭駕駛的魯MWK839號面包車的所有人系被告楊某茶,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劉某潭因該起事故,經(jīng)濟陽縣某某法院(2014)濟陽刑初字第5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犯交通肇事罪。在刑事訴訟階段,被告劉某潭、楊某茶與兩原告達成和解協(xié)議書,賠償兩原告150000元,并且該款項不包括被告保險公司承保的交強險應當賠付的范圍。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兩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國某某解放軍濟南軍區(qū)總醫(yī)院的住院收費票據(jù)、住院病案、費用清單,張某某的出生醫(yī)學證明、死亡醫(yī)學證明、殯葬收費收據(jù),兩原告的結婚證,本院調取的道路交通事故和解協(xié)議書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經(jīng)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某某法院應予支持。即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兩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訴訟中,被告劉某潭、楊某茶認可在刑事訴訟階段與兩原告調解時,張某某的賠償標準系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且雙方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的數(shù)額,不包括被告保險公司應當賠償?shù)牟糠帧稍嫣峤涣俗夥亢贤?,證明其2012年1月起即在濟陽縣城居住。綜上,可以認定,張某某的死亡賠償金超過110000元,醫(yī)療費超過10000元。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最高額進行賠償。兩原告的訴訟請求證據(jù)充分、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某某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某某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陽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黎某、張某超醫(yī)療費10000元;
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陽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黎某、張某超死者的死亡賠償金110000元;
三、駁回原告黎某、張某超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有過付內容的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劉某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某某法院。
審判員 楊曉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劉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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