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業(yè)等偽造貨幣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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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某某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市刑初字第204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市中區(qū)某某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業(yè),男,19**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懷集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廣東省懷集縣,因涉嫌犯購買假幣罪,于2013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變造貨幣罪,于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山東省濟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健民,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業(yè),男,199*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懷集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廣東省懷集縣,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幣罪,于2013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變造貨幣罪,于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山東省濟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駒,男,199*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懷集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廣東省懷集縣,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幣罪,于2013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變造貨幣罪,于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山東省濟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解居一,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枝,男,19**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懷集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廣東省懷集縣,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幣罪,于2013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變造貨幣罪,于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山東省濟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德高,北京市京大(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阮某航,男,19**年**月3**日出生于廣東省懷集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廣東省懷集縣,因涉嫌犯購買假幣罪,于2013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變造貨幣罪,于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山東省濟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趙新嶺,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梁某華,男,19**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懷集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廣東省懷集縣,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幣罪,于2013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變造貨幣罪,于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山東省濟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鄧某堅,男,19**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懷集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廣東省懷集縣,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幣罪,于2013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變造貨幣罪,于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山東省濟南市看守所。
濟南市市中區(qū)某某檢察院以濟市中檢公刑訴(2014)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業(yè)、楊某業(yè)、梁某駒、楊某枝、阮某航、梁某華、鄧某堅犯變造貨幣罪,于 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南市市中區(qū)某某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崇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業(yè)、楊某業(yè)、梁某駒、楊某枝、阮某航、梁某華、鄧某堅及辯護人李健民、解居一、劉德高、趙新嶺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市中區(qū)某某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業(yè)于2013年7月中旬至8月2日,從廣東省廣州市聯(lián)系購買100元面額的假幣后,與被告人楊某業(yè)、梁某駒、楊某枝、 阮某航、梁某華、鄧某堅交叉結伙,在山東省臨沂市、泰安市、濟南市市中區(qū)共青團路**賓館等地,采取用鐵尺、固體膠、打火機、銼、刀片等作案工具,將一張 100元面額的假某某幣與一張100元面額的真某某幣拼接成兩張100元面額假某某幣的方法,變造出100元面額的假某某幣152張,數(shù)額共計15200 元。其中,被告人楊某業(yè)變造某某幣15200元;被告人楊某業(yè)、梁某駒、楊某枝、鄧某堅變造某某幣1.4萬元;被告人阮某航、梁某華變造某某幣13600 元。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業(yè)、楊某業(yè)、梁某駒、楊某枝、阮志 航、梁某華、鄧某堅變造貨幣,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某某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變造貨幣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對于公訴機關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楊某業(yè)、楊某業(yè)、梁某駒、楊某枝、阮某航、梁某華、鄧某堅沒有提出辯解意見。
被告人楊某業(yè)、梁某駒、楊某枝、阮某航的辯護人均提出上述四名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建議法庭對其從寬處罰。除上述辯護意 見外,被告人梁某駒、楊某枝、阮某航的辯護人提出上述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起次要作用的從犯。被告人梁某駒、阮某航的辯護人提出上述二被告人在制造真 假拼湊貨幣的過程中,只是采用了變造手段,并未采用偽造手段,其行為不符合偽造貨幣罪的構成要件。
各被告人及辯護人就上述辯護意見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2013年7月底,被告人楊某業(yè)聯(lián)系購買了第五套某某幣的百元假幣,伙同被告人楊某業(yè)、梁某駒、楊某枝、阮某航、梁某華、鄧某堅預謀采取將 百元真幣進行剪貼后與假幣拼湊的方式制造貨幣。隨即,楊某業(yè)、阮某航、梁某華來到山東省泰安市,楊某業(yè)、梁某駒、楊某枝、鄧某堅來到山東省濟南市, 交叉結伙使用楊某業(yè)提供的假幣實施制造真假拼湊貨幣的行為。同年8月2日下午,楊某業(yè)、阮某航、梁某華攜帶部分制造的真假拼湊貨幣來到濟南市與楊某業(yè)等人 會合。當晚,阮某航使用上述百元假幣11張(面額共計1100元)、梁某駒使用上述百元假幣3張(面額共計300元)來到濟南市歷下區(qū)文化東路、山師北街 等處的攤點、超市內(nèi)購物。此后,楊某業(yè)、楊某業(yè)、梁某駒、楊某枝、阮某航、梁某華、鄧某堅一起在濟南市市中區(qū)共青團路的**商務賓館**房間內(nèi),使用鐵 標尺、固體膠、打火機、刀片、銼刀等工具,采取上述真假拼湊的方式,制造百元假幣124張(面額共計12400元)。同年8月3日1時許,公安人員根據(jù)工 作中掌握的線索,到**賓館將上述七名被告人抓獲,并從阮某航、楊某業(yè)、梁某華處分別扣押制造的百元假幣28張、13張、1張,從603房間的天花板處查 獲制造的百元假幣96張及作案工具鐵標尺、固體膠、打火機等一宗,從被害人處追回阮某航使用的百元假幣11張、梁某駒使用的百元假幣3張。經(jīng)鑒定,上述查 獲的152張百元紙幣均為假幣,變造方式為真假拼湊。綜上,楊某業(yè)參與偽造貨幣152張(面額共計15200元)、楊某業(yè)、梁某駒、楊某枝、鄧某堅參與偽 造貨幣140張(面額共計1.4萬元),阮某航、梁某華參與偽造貨幣136張(面額共計13600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楊某業(yè)、楊某業(yè)、梁某駒、楊某枝、阮某航、梁某華、鄧某堅處分別追回使用偽造貨幣獲取的非法所得1086元、669.9元、2140.5元、1390.3元、2178元、995.3元、307.6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 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明:其在市中區(qū)共青團路的**旅館負責水電維修工作,2013年8月3日民警將住在該旅館**房間和**房間的七名廣東男子抓走 了,之后兩個房間的垃圾簡單清理了一下,沒有客人入住,直至同年8月4日民警再次來到603房間搜查,從天花板上查到了兩個袋子,一包里面放著一疊百元的 某某幣,另一包里面放著鋼尺、膠棒等工具,這些東西都被公安人員扣押了。
2.公安機關制作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照片證明:公安人員案發(fā)后對楊某業(yè)等人住宿的靜鑫旅館603房間進行了搜查,從該房間天花板上找到了假幣9600元及制作假幣的作案工具兩包,包括鐵標尺、固體膠、打火機等物品。
3.物證鐵標尺、固體膠、打火機、指甲刀、銼、刀片等經(jīng)各被告人當庭辨認,證明系其偽造貨幣時所用工具。
4. 證人周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照片證明:其于2013年8月2日晚8時許,在歷下區(qū)文化東路121號其經(jīng)營的北京油粟店內(nèi)收了一個小伙 子的100元假幣(編號W1W6058687),他當時買了10元錢的葡萄,其找給他90元。經(jīng)其辨認,確認使用假幣來店購物的小伙子是梁某駒。
證人張某某、萬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印證了證人周某某證實的梁某駒使用百元假幣購買少量物品后換回真幣的內(nèi)容。
5. 證人盧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照片證明:其于2013年8月2日晚7時許,在歷下區(qū)文化東路88-6號其經(jīng)營的文具店內(nèi)收了一個小伙子 的100元假幣(編號H6Q1060435),他當時買了本子和中性筆,其找給他95元左右。經(jīng)其辨認,確認使用假幣來店購物的小伙子是阮某航。
證人王某某、許某某、楊某某、楊某甲、劉某甲、馬某某、周某甲、李某某、顏某某、魏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印證了證人盧某某證實的阮某航使用百元假幣購買少量物品后換回真幣的內(nèi)容。
6.公安機關制作的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清單、扣押清單、照片證明:公安人員抓獲被告人楊某業(yè)、楊某業(yè)、梁某駒、楊某枝、阮某航、梁某華、鄧某堅后,分別查獲各自隨身攜帶的假幣與現(xiàn)金的情況。
7.中國某某銀行濟南分行營業(yè)部出具的貨幣真?zhèn)舞b定書、假幣收入憑證證明:公安機關送鑒的155張100元面值的紙幣經(jīng)鑒定均為假幣,偽、變造方式為真假拼湊,已全部予以收繳。
8.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材料、發(fā)破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證明:各被告人的到案情況及身份信息。
9.被告人楊某枝的供述證明:其按照楊某業(yè)的要求從廣東省一名男子處帶著假幣3萬元來到了濟南,與鄧某堅、楊某業(yè)、梁某駒一起匯合,其將該3萬元交給了楊某業(yè),這些假幣用于他們一起變造貨幣了,誰需要使用其中的假幣要交納每張20元的成本費,這些成本費由楊某業(yè)負責收取。
10. 被告人楊某業(yè)的供述證明:其與楊某業(yè)、阮某航、鄧某堅、梁某駒一起去了連云港,在那里用的假幣都是楊某業(yè)提供的,后來梁某華帶著楊某業(yè)出資購買的假幣也到 了連云港,他們在臨沂的時候分開了,其與鄧某堅、梁某駒一起來的濟南,帶著楊某業(yè)交給自己的1.3萬元假幣,后來楊某業(yè)告訴自己楊某枝也帶著假幣來濟南 了,并安排其幫他收取他人使用假幣的成本費。其在濟南與楊某枝會合后聽說他帶著3萬元假幣,其將這些假幣收起來了,并按照楊某業(yè)的要求幫他收取了使用人每 張20元的成本費,其身上查獲的13張假幣就是用楊某枝帶來的假幣變造的。
11.被告人鄧某堅的供述證明:楊某枝到濟南時帶來大約二、三萬元的假幣,其與楊某枝、楊某業(yè)、梁某駒一起使用這些假幣變造過新的假幣,使用的假幣成本費是由楊某業(yè)收取的,至于誰出資購買的假幣并不清楚。
12.被告人梁某駒的供述證明:其與楊某業(yè)等人一起使用假幣變造貨幣過程中,假幣的成本費都是由楊某業(yè)或楊某業(yè)來收取,至于誰出資購買的并不清楚。
13.被告人阮某航、梁某華所供述的犯罪時間、地點及經(jīng)過與上述證據(jù)證實的情況均相吻合。
關于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某業(yè)等七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以變造貨幣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公訴意見及被告人梁某駒、阮某航的辯護人所提上述二被告人在制造真假拼湊貨幣的 過程中,只是采用了變造手段,并未采用偽造手段,不應以偽造貨幣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梁某駒、阮某航在制造真假拼湊貨幣的過程中,采 取了將百元真幣剪貼后與假幣粘貼拼湊的手段,制造的真?zhèn)纹礈愗泿旁谟貌纳吓c真幣不具有同一性,應當認定為偽造的貨幣。至于被告人在進行真假拼湊時所用假幣 是否由其直接偽造制成,并不影響對其采用偽造手段的認定。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及二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梁某駒、楊某枝、阮某航的辯護人所提上述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起次要作用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梁某駒、楊某枝、阮某航伙同楊某業(yè)等人使 用楊某業(yè)提供的假幣,同時采用偽造和變造手段,制造真?zhèn)纹礈愗泿诺倪^程中,互相配合,分工協(xié)作,共同完成了整個犯罪行為,上述三名被告人只是相對楊某業(yè)的 作用略小,但亦無法達到區(qū)分主從的程度。三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業(yè)、楊某業(yè)、梁某駒、楊某枝、阮某航、梁某華、鄧某堅同時采用偽造和變造手段,制造真?zhèn)纹礈惖呢泿?,?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貨幣 罪。被告人楊某業(yè)、楊某業(yè)、梁某駒、楊某枝、阮某航、梁某華、鄧某堅當庭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四辯護人的上述辯護 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二)》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業(yè)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并處罰金某某幣五萬元(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交納)。
被告人楊某業(yè)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并處罰金某某幣五萬元(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交納)。
被告人梁某駒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并處罰金某某幣五萬元(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交納)。
被告人楊某枝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并處罰金某某幣五萬元(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交納)。
被告人阮某航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并處罰金某某幣五萬元(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交納)。
被告人梁某華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并處罰金某某幣五萬元(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交納)。
被告人鄧某堅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并處罰金某某幣五萬元(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交納)。
二、 從被告人阮某航、梁某駒處扣押非法所得中的1100元、300元分別發(fā)還盧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張某某、萬某某、許某某、楊某某、楊某甲、劉某甲、馬某 某、周某甲、李某某、顏某某、魏某某各100元;從被告人楊某業(yè)、楊某業(yè)、楊某枝、梁某華、鄧某堅處扣押的全部非法所得共計4449.1元、從被告人梁家 駒、阮某航處扣押的剩余非法所得共計2918.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隨案移交作案工具鐵標尺、固體膠、打火機、指甲刀、銼、刀片等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某某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呂 青
審 判 員 王惠東
代理審判員 郭安琪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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