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劉某某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3閱讀量:(2039)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市商初字第1690號
原告王某,女,19**年**月**日,漢族,無業(yè),住山東省棗莊市。
委托代理人何寧寧,山東天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振江,山東天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無業(yè),住山東省禹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俊生,山東垠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婉瑩,女,19**年**月**日生,漢族,山東垠鵬律師事務(wù)所實習(xí)人員,住濟南市。
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姜光軍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何寧寧,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生、馬婉瑩到庭參加了訴訟。后于2015年1月4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寧寧,被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俊生、馬婉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訴稱,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我一直委托被告劉某某為我償還信用卡,期間共給付被告劉某某現(xiàn)金6萬元及信用卡一張,但被告劉某某一直未替我還款,卻將款項占為已有。被告劉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給我出具欠條一張,證明其欠我現(xiàn)金6萬元及信用卡一張。經(jīng)我多次催要,被告劉某某償還我1萬元,剩余款項拒不償還。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劉某某償還5萬元并支付相應(yīng)利息(以5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劉某某辯稱,我從未收到過原告王某的6萬元和信用卡,信用卡一直由原告王某持有并消費,原、被告之間從未有過委托合同關(guān)系,原告王某的信用卡及還款行為均與我無關(guān)。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我從未代原告王某還過信用卡,信用卡的還款行為是每月必須進行的,持卡人每月都會收到還款賬單,如不按期還款,會收到短信提示。如果原告王某所述屬實,那么其自2012年12月開始就應(yīng)當(dāng)知道我未代其償還信用卡,在此情況下,原告王某還是一直給付現(xiàn)金讓我代其償還信用卡直至2013年8月,其行為完全有悖于常理。信用卡的開戶人是原告王某,其既然有錢委托我代其償還信用卡,說明其是有能力每月還款的,為何還要將現(xiàn)金和信用卡一并交由他人代為償還?我雖然為原告王某出具欠條一份,但并非我真的欠原告王某6萬元及信用卡一張。當(dāng)時是原告王某找到我哭訴,讓我?guī)推鋵懸环萸窏l以騙過其父親,并承諾事后就將欠條還給我。我出于對原告王某的同情,便寫了這份欠條。事后我曾多次找原告王某追要,其均以欠條丟失為由拒絕返還。我確實給過原告王某1萬元,但并非償還其欠款。因當(dāng)時原告王某還不上信用卡,到我家中哭著請求我?guī)兔?,我見其可憐,出于同情就借給其1萬元讓其償還信用卡。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某原系男女朋友關(guān)系,自2010年12月開始在濟南市市中區(qū)前龍窩莊79號同居。2013年10月12日,被告劉某某為原告王某出具欠條一張,內(nèi)容為:”本人劉某某因信用卡到期未還欠王某及信用卡六萬元(陸萬元)。13.10.12,劉某某(簽名)。”2014年,被告劉某某分兩次向原告王某支付1萬元。
關(guān)于2013年10月12日欠條的出具經(jīng)過,原告王某陳述其在2010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間與被告劉某某同居,在此期間被告劉某某有近兩年的時間沒有上班,兩人的生活來源主要依靠原告王某的工資收入和透支原告王某的三張信用卡,原告王某當(dāng)時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為了提升信用卡的額度,其在客戶以現(xiàn)金方式向其交納保費后,用自己的信用卡在保險公司刷卡交納保費,再將所收取的現(xiàn)金保費全部交給被告劉某某讓其代為償還信用卡欠款。被告劉某某為其償還過一些信用卡欠款,有時是按照最低還款額還的,有時要高于最低還款額,當(dāng)時原告王某知道被告劉某某沒有將其所交付的金額全部用于償還信用卡欠款,但鑒于雙方的同居關(guān)系,其認為沒有必要算得太清楚。2013年8月份兩人分手后,銀行多次找人向原告王某催要信用卡欠款,2013年國慶節(jié)后原告王某打印出三張信用卡的對賬單,發(fā)現(xiàn)總欠款額已經(jīng)將近十一萬元,就去找被告劉某某商量如何償還信用卡欠款,看能否讓被告劉某某的父母知道該事,在經(jīng)濟上提供一些幫助,被告劉某某說不用讓其父母知道,連對賬單也沒看就給原告王某出具了一張6萬元的欠條。之后因被告劉某某遲遲未能還款,原告王某和其父母于2014年五一節(jié)放假期間到濟南市某某小區(qū)找被告劉某某的父母,被告劉某某的父母說需要先找劉某某確認此事,然后再想辦法還錢。2014年6、7月份,被告劉某某的父親給原告王某打電話,說為了還錢他們家已經(jīng)把一輛舊夏利車賣掉,讓原告王某找被告劉某某去拿錢,原告王某就先后從劉某某處拿了7000元和3000元。
關(guān)于2013年10月12日欠條的出具經(jīng)過,被告劉某某陳述因原告王某信用卡欠款太多,原告王某想向父親要錢償還信用卡欠款,但又擔(dān)心其父親不給錢,所以就要求被告劉某某配合欺騙其父親,書寫了該欠條作為向王某父親要錢的理由。
關(guān)于2002年至2003年期間兩人的收入狀況,原告王某陳述其每月收入2000元至3000元,被告劉某某陳述其在2013年4月份之前一直沒有固定工作,每月收入1000元左右,2013年4月份開始在濟南某某鍋蒸饃有限公司當(dāng)司機,月收入2700元至2800元。
原告王某為證明其信用卡欠款和還款情況,向本院提交招商銀行、光大銀行、平安銀行信用卡賬單一宗,該賬單顯示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間,原告王某曾多次利用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保險費。
以上事實,有欠條、信用卡賬單及當(dāng)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的關(guān)鍵在于2013年10月12日欠條中所記載的欠款事實是否存在,對此需要結(jié)合原、被告所作陳述的可信度以及當(dāng)時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關(guān)于該欠條出具的經(jīng)過,原告王某的陳述詳細具體,而且能與被告劉某某2014年向其支付1萬元的事實相吻合。被告劉某某的陳述不符合日常生活經(jīng)驗,而且其對于2014年向原告王某付款1萬元的情況未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釋。根據(jù)原告王某的陳述,原、被告同居期間被告劉某某沒有固定工作,兩人的生活消費支出主要依靠原告王某的工資及信用卡刷卡支付保險費所獲得的現(xiàn)金(扣除按照每月最低還款額的還款后實際上是信用卡應(yīng)還款額與最低還款額之間的差額,相當(dāng)于向銀行的借款),此種財務(wù)模式不具有可持續(xù)性,時間一長必然會導(dǎo)致大額的信用卡欠款,在此情況下被告劉某某同意分擔(dān)信用卡欠款中的一部分符合常理。故原告王某的陳述具有較高的可信度。被告劉某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yīng)當(dāng)清楚出具欠條的相應(yīng)法律后果。故本院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2013年10月12日欠條中所記載的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劉某某支付剩余欠款5萬元,理由正當(dāng),本院予以支持。因2013年10月12日的欠條中既沒有約定利息也沒有載明還款日期,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劉某某支付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的利息,理由不當(dāng),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王某欠款5萬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65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姜光軍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張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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