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X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2閱讀量:(1274)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南刑初字第451號
公訴機關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X,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2013年8月7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2013年10月8日被本院依法決定取保候審。現(xiàn)在居住地被公安機關管控中。
辯護人朱春穎,天津術奇律師事務所律師。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南檢刑訴(2013)4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X犯詐騙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X及其辯護人朱春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X系本市無業(yè)人員。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間,其以能將事主于X安排到中石化公司工作為名,先后三次在本市南開區(qū)中醫(yī)藥大學校園內,收取于X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7000元,后于X催問工作辦理情況,趙X將其偽造的中國石化公司收款憑證、人事證明及入職通知書等材料交給于X。涉案所得款項被趙X揮霍。
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間,被告人趙X以能將事主張X安排到天津市自來水公司工作為名,先后四次在本市南開區(qū)二馬路仁善里2號樓7門405號被害人家中及南開三馬路人人樂超市門前,收取張X現(xiàn)金共計9500元,后趙X將其偽造的“天津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入職通知書”交給張X。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趙X以業(yè)務票據(jù)污損需由其個人墊付資金為由,騙取被害人張X現(xiàn)金1500元。所得涉案款項均被其揮霍。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X于2013年8月6日到公安機關投案,涉案贓款現(xiàn)已全部退還。
被告人趙X對于上述事實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情況說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被害人于X、張X陳述,證人李XX、張XX證言,被告人趙X偽造的入職通知書、收款憑證、人事證明材料,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提供的公章印模,天津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公章印模,被害人書寫的收款材料,戶籍身份證明,被告人趙X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足以證實。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趙X具有自首情節(jié),案發(fā)后能積極退賠涉案贓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其無前科劣跡,本次犯罪系初犯,故建議法庭對被告人趙X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X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酌情采納。被告人趙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18000元,依法屬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趙X在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趙X能夠退繳全部涉案贓款,確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綜合上述量刑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判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8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全部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焦光旭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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