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祁某某與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2閱讀量:(1248)
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麗民初字第2794號
原告祁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春穎,天津術(shù)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寧,天津術(shù)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原告祁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郭飛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春穎、楊寧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3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萬元,原告于當日將150萬元匯款至被告賬戶,后被告歸還50萬元,剩余借款本金100萬元。2013年5月1日原、被告補充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還款方式為到期后連本帶息共計1027000元由被告直接轉(zhuǎn)入原告賬戶。另,雙方約定發(fā)生爭議要由東麗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現(xiàn)已屆借款期限,經(jīng)多次催要,被告均沒有還款,故起訴要求: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27000元,共計1027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一、司法查詢頁1份,擬證明原告向被告匯款150萬元的事實。
二、借款合同1份,擬證明2013年5月1日,原、被告訂立借款合同,就還款時間及還款方式進行了約定。
被告陳某某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提交書面答辯。
本院經(jīng)開庭審理,綜合原告方提交的證據(jù)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當庭陳述,查明如下事實:
原、被告系老鄉(xiāng)朋友關(guān)系。2013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萬元,原告于當日將150萬元匯款至被告賬戶,后被告歸還50萬元,剩余借款本金100萬元。2013年5月1日原、被告就上述100萬元補充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還款方式為到期后連本帶息共計1027000元(月息按2.7%計息),由被告直接轉(zhuǎn)入原告賬戶。到期后,被告未如約履行還款義務,經(jīng)原告催要未果,原告成訟。
本院認為,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被告陳某某拖欠原告祁某某借款100萬元的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司法查詢頁及借款合同予以證實,對此本院予以確認。此款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故被告應承擔相應給付責任。關(guān)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7000元一節(jié),因原、被告約定月息2.7%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護,經(jīng)計算利息應為24000元。被告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祁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00萬元;
二、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祁某某借款利息人民幣24000元;
三、駁回原告祁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021.5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郭 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書 記 員 張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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