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某有限公司與武漢某投資有限公司、武漢某投資有限公司某酒店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6-05-24閱讀量:(1655)

武漢某有限公司與武漢某投資有限公司、武漢某投資有限公司某酒店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鄂武漢中民終字第0149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塔子湖夢湖路19號。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羅夢婕,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鐘宏昆,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某投資有限公司某酒店,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塔子湖夢湖路19號。

負責人:阮某某,該酒店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羅夢婕,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鐘宏昆,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武漢某有限公司(原名武漢市國營漢口漁場),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塔子湖夢湖路20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葉志美,湖北江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武漢某投資有限公司、上訴人武漢某投資有限公司某酒店與被上訴人武漢某有限公司(原名武漢市國營漢口漁場)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3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武漢某投資有限公司、上訴人武漢某投資有限公司某酒店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武漢某投資有限公司、上訴人武漢某投資有限公司某酒店自愿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武漢某投資有限公司、武漢某投資有限公司某酒店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減半收取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4757元,由上訴人武漢某投資有限公司、上訴人武漢某投資有限公司某酒店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王 薇

審判員 李 瑜

審判員 胡丹丹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 賴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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