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5-12閱讀量:(1335)
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廬江民二初字第00763號
原告:合肥市某某服飾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
法定代表人:蔡某洪,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曹振東,安徽中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中特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金某飛,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安徽省廬江縣。
原告合肥市某某服飾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金某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徐喆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合肥市某某服飾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振東與被告金某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合肥市某某服飾貿(mào)易有限公司訴稱:要求被告支付貨款51065.35元。
金某飛在庭審中辯稱:欠原告貨款是事實?,F(xiàn)經(jīng)濟困難,無力付款。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系“才子”牌服飾安徽區(qū)域總經(jīng)銷。2014年10月5日至2015年1月31日,被告多次在原告處購買服裝,雙方于2015年3月31日結(jié)算,被告欠貨款117065.35元,扣除被告支付原告的加盟金20000元、春夏款服裝定金46000元,被告尚欠51065.35元。該款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交的對賬單一份載卷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在原告處購買服裝,應當及時付清貨款,其欠原告51065.35元,顯已違約。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貨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金某飛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支付原告合肥市某某服飾貿(mào)易有限公司貨款51065.3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0元,減半收取540元,由被告金某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徐 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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