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位某與史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11閱讀量:(1276)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清民初字第1177號
原告位某甲,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石進學,河北宇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史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史建峰,農(nóng)民。
原告位某甲訴被告史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陳鋒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進學、被告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建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位某甲訴稱,××××年××月××日原、被告登記結(jié)婚,婚生兩個孩子,長子位某乙于××××年××月××日出生,次子位某丙于××××年××月××日出生。原、被告婚后脾氣性格不合,為此雙方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2012年因前述原因原告在外上班,雙方分居至今。在這之前,原、被告均曾提出過離婚,但考慮孩子等多方面原因才將雙方的婚姻勉強維持至現(xiàn)在。綜上,原、被告雙方婚后沒有建立起應有的夫妻感情,雙方婚后分居時間較長,現(xiàn)由于上述原因致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雙方已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原告認為雙方再維持名存實亡的婚姻已無必要,為此,特訴于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原告自理,共同債務依法分割。
被告史某辯稱,婚后三年我倆生育兩個小孩,從而使我們家庭充滿了希望,原告說的雙方至今分居,根本沒有此事,我倆至今也沒發(fā)生過爭吵,恩愛夫妻生活特別美滿,就是他近年來生意上不怎么順利,我也沒責怪他,人的一生有起有落,算不上什么,更談不上離婚,我倆的感情沒有絲毫的動搖。為了我們夫妻的感情,為了兩個可愛的孩子請求法院判決不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戀愛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年××月××日生長子位某乙,××××年××月××日生次子位某丙,現(xiàn)均隨被告生活。2015年8月12日,原告訴于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庭審中,原告陳述雙方性格不合,倉促結(jié)婚,經(jīng)常吵架,原告2013年外出打工,偶爾回家看看孩子,感情破裂,要求離婚;被告否認二人鬧過糾紛,認為感情挺好,不同意離婚。原告要求如離婚兩個孩子均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自理;被告稱如離婚,兩個孩子均由被告撫養(yǎng),原告出撫養(yǎng)費200000元。原告陳述無婚前個人財產(chǎn)、夫妻共同財產(chǎn)、夫妻共同債權(quán),共同債務有借原告小姨25000元未還,2013年借原告舅舅馬喜增35000元,2010年借原告小舅馬慧中10000元,2013年借金礦27000元未還,共計97000元,要求共同償還;被告稱原告借的錢不知道。原告陳述陪嫁到原告處美的掛式空調(diào)一臺、飲水機一臺、愛瑪電動自行車一輛、自行車一輛、被子四條、褥子四條、餐桌一張、椅子四把,無共同財產(chǎn),共同債務有四年前通過被告父親從史建輝處借款30000元未還,至今產(chǎn)生利息20000元。原告認可被告陪嫁,但否認被告所述債務。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原告要求調(diào)解離婚;被告要求調(diào)解和好。
本院認為,原告以原、被告經(jīng)常爭吵、長期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其提供不出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被告亦予以否認并不同意離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徹底破裂,只要原、被告相互關(guān)心,雙方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處,努力改善夫妻關(guān)系,兩人是可以和好的。鑒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原告提出離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位某甲與被告史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位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趙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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